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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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到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职业安全健康 工矿商贸 办事指南 便民查询 行政审批 许可公示 网上申报 资料下载 局长信箱 举报投诉 网上调查关于 印发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的通知时间:20170707 11:18:2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成安监201755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安委办,各区(市)县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规范性
2、文件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8日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
3、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承担本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教育培训,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安全管理,有序开展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
4、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续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
5、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并实施;(六)组织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
6、查;(七)至少每季度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如实做好记录;(八)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九)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检查,履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职责;(十)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十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生产经营单
7、位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和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 50 人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
8、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3人,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并不少于1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2人,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
9、的比例配备,并不少于1名。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未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其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应以正式文件确认。生产经营单位应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其工作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不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10、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三)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四)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五)组织制订或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六)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八)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如实记录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九)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跟踪督促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和整治措施;(十)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场所的
12、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正确佩戴和使用;(十一)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组织实施或参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等工作;(十二)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十三)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伤亡事故、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十四)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总监的意见:(一)安全投入计划;(二)建设项目计划;(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
13、计划;(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出租计划等。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技术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和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其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奖惩、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
14、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全范围、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告知制度;(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特种作业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八)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制度;(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十一)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三)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十四)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除前款规定之外,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者使用危险设备、特种设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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