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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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章、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司机只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2、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自己投资为主(以下简陈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西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城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
3、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国家法律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 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办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 现场政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及合同价款之外的前任证明。包括上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
4、械台办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8、索赔 说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对于非本方的错误而是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后,作为办理人价款支付和(或)工期延顺的依据。 9、其它 其他是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八条 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计算的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及其
5、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未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
6、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附录A: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例:01 01
7、01 003 xxx (分类码 章序码 节序码 项目编码 清单编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以做互应补充,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的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
8、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清单。 分 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 技术措施有(1)脚手架、(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3)混凝土泵送、(4)施工排水、降水(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6)二次搬运(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其他措施有:(1)环境保护、(2)文明施工、(3)安全施工、(4)临时设施、(5)风雨季施工增加费、(6)缩短工期增加费、(7)夜间施增加费、(8)特殊保健费、(9)室内空气污染测试、(10)停工窝工损失费、(11)机械台班停滞费、(12)交叉施工补
9、贴、(13)暗室施工增加费、(14)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必须发生的措施项目,编制人不得漏项。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以补充. 第十四条 规费税金清单
10、规费税金清单由编制人根据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列。 1、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技术经济标准的制定和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 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
11、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广西防洪保安费等。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发包人按照规定格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措施工程、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相应工程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六条 综合单价 综合
12、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 综合单价根据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组成。 1、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设置 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广西消耗量定额中查找. 如: 01 04 0001 建筑工程混凝土拌制定编号 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01表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02表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03表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4表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05表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
13、量定额则表示章节编码;对于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本专业中的各册编码,由二位阿拉伯数字。 表示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 2、综合单价组成公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人工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消耗量定额人工含量人工单价 材料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消耗量定额材料含量*材料单价 机械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消耗量定额机械含量机械单价 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率 或人工费*管理费率 利润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费率 或人工费利润费率 (
14、未考虑风险) 二、 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当地的相应编码的市场人工单价、材料单价计取,组成当时当地的定额参考基价。人工单价的确定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资料审定后公布执行。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2、定额子目综合单价中的综合费率(或费用)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区实际进行统一制定和调整。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一般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 广西消耗量定额中使用的各种人工
15、、材料、配合比、机械等编码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各地市需新增内容时,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集整理后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 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四、 传统定额法的基价组成 按广西相应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同以上“二、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费率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计取。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广西消耗
16、量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同时附上措施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过程.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5以上,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
17、时设施费四项费用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计取,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有区间的取高限,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投标报价中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不得底于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90。 对于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的取定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以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对环境的再生利用的保护.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对有区间的费率取高限, 投标报价中该“四项费用 不得底于费率高限的90,按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 1、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18、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的10%左右估列。 2、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4、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要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
19、要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投标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影响管理费、利润等费用计取的除外).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零星工作项目及其
20、人工单价 零星工作项目及其人工单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项目及其用工要求,投标人所填报的用于核算签证工程项目造价及其计工的人工单价。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如发生时其费用应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可
21、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当时当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确定为材料基准价格。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材料基准价格,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可调整的材料价格涨跌超出一定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材料基准价是作为材料上涨超过规定幅度时,进行市场材料价格调整的基础。 调整原则:若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材料基准价格的15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调价格的材料可以调
22、整。 调整方法:以工程招标时确定的可调材料的材料基准价格为基础,在施工过程中,若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超过调整原则规定的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 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按材料价格的5%作为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材料价格风险的问题。由于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为了使工程有序健康的发展,造价站总结以往的一些经验,制定了本条有关价格调整的规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风险大小范围,确定可调整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材料规格和型号。本条款有两种调整方式:可调整的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5的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按材
23、料价格的5%作为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因此,可调整的材料就应有一个基期价格。什么是材料的基期价格?材料基期价格的就是用于调整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程度时的计算基础。 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定额子目参考基价中基期价格的确定:1、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市场材料价格信息计算,作为签定合同时的基期参考价;今后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作为调整的参考依据。2、投标单位或施工企业报价时,以各自的实际购货方式和市场情况的材料价格进行报价,组成综合单价,但今后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不是以施工企业所报材料价格作为调整;而施工企业所报材料价格仅作为乘以调整系数的基础. 例:某规格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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