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国际贸易标准信息预警技术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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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标 准 科 学 2024年2期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数字贸易技术性壁垒研究与应用”(项目编号:292022Y-9456)和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课题“非API 石油专用管标准化技术”(课题编号:2019YFF0217505)资助。作者简介:张曦,工程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标准情报分析。刘春卉,通信作者,研究馆员,博士,研究方向为标准国际化、标准信息管理、标准知识服务。韩振国,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标准化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摘要:本文从标准信息的角度研究了数字经济下国际贸易的规则之争,分析了数字贸易规则及壁垒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与数字贸易壁垒主要模板的异同性。初步提出了数字贸易标
2、准信息预警技术,以应用场景的形式给出了发展数字贸易和应对国际标准竞争的路径建议,为开展相关定性定量分析及大数据预警提供一定的研究基础。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标准信息,壁垒,预警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4.02.001Study on Early Warning Technology of Standards Information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 EconomyZHANG Xi LIU Chun-hui*HAN Zhen-guo (China National
3、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Abstract:This paper studies the dispute over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 econom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ndards information,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digital trade rules and barriers,as well a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
4、etween China and the main templates of digital trade barriers.The early warning technology of standards information for digital trade is preliminarily proposed,and suggestions on the path to develop digital trade and cope with the competition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re given in the form of appli
5、cation scenarios,providing a certain research basis for relevant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big data early warning.Keywords:digital economy,digital trade,standards information,barriers,early warning数字经济下国际贸易标准信息预警技术研究张 曦 刘春卉*韩振国(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学术研讨0 引 言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下,数字贸易呈现出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发展差距逐步缩小
6、和区域合作逐渐加强的趋势1。根据经合组织(OECD)、世贸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共同发布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数字贸易是指“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以数字方式交付的国际贸易”,进一步将实体货物纳入了数字贸易的范畴,涵盖了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相关的平台和应用等方面。5STANDARD SCIENCE2024,No.22019年,中国数字贸易进出口规模超过2000亿美元,已成为全球重要的数字贸易大国。我国在2021年首次将“数字贸易”列入“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快服务
7、贸易数字化进程,稳步推进数字技术贸易,积极探索数据贸易”。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我国2022年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同比名义增长10.3%,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我国在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的相对优势地位以及国内完备的供应链体系决定了数字经济规则是中国新一代贸易规则的基本取向2。通过主动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高标准,我国在上海、广东、天津等地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主动实施了相关领域内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率先与国际接轨。“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依托双边和多边经贸合作协定,开
8、展数字经济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输出中国方案。国际社会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方面并没有就数据权利保护或数据自由流动的政策偏重原则达成普遍共识,但已形成以双边协议、多边协议为基础的国际跨境数据流动规制路径。在此背景下,研究全球数字贸易规制的演进趋势,跟踪国际贸易中数字经济的标准情报,加强应对各种形式的标准竞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推动构建国内国际数据价值双循环的制度框架,进而形成促进主权力量、市场力量在功能层面有机融合的数字贸易政策体系,对进一步释放数字经济的潜在动能具有重要意义。1 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现状全球数字贸易所衍生的数字价值链对传统国际贸易秩序下的利益分配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通过
9、管控跨境数据流动来推动本国数字产业繁荣的“数据重商主义”开始出现3。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各国在推动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的同时,也创造了数字贸易壁垒的新形式4。当前,主要大国正在积极制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战略、标准、监管体系,数字贸易标准规则已经成为新一轮国际贸易话语权争夺的焦点5。1.1 数字贸易规则及壁垒相对传统贸易壁垒而言,各国对国际数字贸易壁垒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数字经济大国也主要依靠区域性贸易协定进行具体机制的协调。2016年以来,在逆全球化浪潮背景下,各国的保护性博弈阻碍了数字贸易潜能的释放,但受新冠疫情影响反而迎来了短暂的窗口期1,逐步探索双边合作机制的构建。美国、欧盟、英国
10、、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中国等都出台数字经济相关的国内法规及战略文件。各国的制度差异与利益博弈共同造就了当前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格局,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与连通领域,并呈现发达国家壁垒较低、新兴市场国家壁垒较高的特点6。欧盟先后出台数字服务法 数字市场法案 数字运营弹性法案,要求对数字平台治理问题和竞争问题进行严格监管,旨在重新规范欧盟的数字市场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美国则是通过一系列传统法案以及行政文件加以规范。2020年7月,欧盟法院以美国的监控计划不利于数据保护为由,裁定欧盟与美国签署的欧美隐私盾牌协议无效,美国从欧盟自由获取数据的通道被切断;2020年1
11、0月,爱尔兰隐私监管机构出台规定,禁止Facebook将欧洲用户的数据转移至美国。美国、欧盟之间的一系列摩擦事件加剧了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的竞争,经济发展潜力大、拥有庞大数据量的亚太地区成为新的竞争场域。例如:美国、墨西哥、日本、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和菲律宾都申请加入APEC构建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2020年6月,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旨在加强数字贸易合作并建立相关规范的数字贸易协定,中国于2021年11月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2020年11月,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10国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12、明确限制“成员国政府对数Academic Discussion6标 准 科 学 2024年2期字贸易施加各种限制”,包括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等,其中第12章第15条申明“不得阻止基于商业行为而进行的数据跨境传输”。作为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RCEP将有助于减少数字贸易成本,推动形成数字贸易规范,并巩固多边贸易体系。而美墨加协定则明确禁止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数据本地化保护,实现三方跨境数据流动。相对于多边合作推进迟缓,双边协定的进展更为积极,以日本和新加坡为代表。日本继2008年与东盟签订 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后,积极通过向东盟输入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信息技术以开拓亚洲数字贸易市场;20
13、19年2月,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正式生效,对促进欧日双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产生积极作用;2019年9月,与美国达成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确保双方企业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的同时,通过跨境数据流动促进数字贸易发展。2023年10月,欧盟和日本就跨境数据流达成了协议,取消了数据本地化的要求。2023年2月,欧盟与新加坡签署欧盟新加坡数字伙伴关系协定 欧盟新加坡数字贸易原则。欧美之间也在逐步化解分歧、谋求共识,“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EU-U.S.Data Privacy Framework)于2023年7月生效,“英美数据桥”(UK-US data bridge)于2023年10月生效,反映出
14、发达国家逐步在放松数字贸易壁垒,共同推进国际规则的制定。1.2 数字贸易壁垒主要模板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主要包括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及本地化要求、制度环境限制、贸易限制、财政限制、数字贸易技术壁垒、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4。目前已开展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主要集中于贸易便利化、市场准入、关税与数字税、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可信赖的互联网环境和数字营商环境等问题7,8。受市场准入差异、监管差异与利益诉求差异的影响,各经济体主要通过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数字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及数字服务税的征收管理等措施设置数字贸易壁垒。目前存在“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亚太模板”与“DEPA协定”4种类型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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