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b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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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CW-COM-1.0-0004 公司名称 发票管理办法版本:1.0生效日期:2017年xx 月 xx 日1. 目的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的使用,以符合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3. 管理控制流程3.1 发票申购、领用与保管3.1.1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提供发票领购所需资料,并根据发票使用需求以及发票结存情况及时到税务部门申请购买发票,避免出现因无发票可开而影响销售的情况。领购发票时,税务会计应仔细核对所取得发票
2、的种类、数量、编号、联次,检查发票是否毁损、缺页、缺号、重号等问题,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部门处理,保证取得发票的准确、完整。3.1.2发票领用后,由发票领用人员妥善保管。发票保管必须注意发票的防虫防潮防霉防火防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视同现金管理,存放于专用保险柜或密码柜中,并注意卡票分离保管。3.1.3 对于取得的其他单位开具的发票,收取时应对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对于取得的其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360日内)或进项税额转出。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
3、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装订成册。3.1.4 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发票使用单位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告之财务部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于接到报告之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部门(当日若无法报告,应于次日一早报告),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声明作废。公司取得的其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视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公司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
4、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二)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三)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1.5 公司各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
5、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3.2 发票开具3.2.1 发票必须依据真实的经济业务内容、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开具,以保证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有效。严禁发票跨范围使用,以及随意变更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3.2.2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同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金额和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必须按照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开日期,不得虚开或不开日期。3.2.3 发票填制错误需要更改时,应当作废重开,作废的发票必须保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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