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吉林建筑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建筑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doc(1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吉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
2、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起重机械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
3、织实施,完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向“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第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相关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
4、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职称信息、从业资格信息等。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情形包括:(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二)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形成拖欠的;(三)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形成拖欠的; (四)建筑业企业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建筑业企业不按时上报统计月报,被锁定三次以上或三次以上报送数据不实的;(六)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将虚假工程业绩录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库的;(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审批事项,规定时间内不履行承诺的;(四)被认定具有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行为的;(五)被认定具有围标、串标、恶意低价竞标、虚假招标的;(六)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
6、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七)不履行合同约定,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八)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十条 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建筑市场主体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列入部门、认定日前、管理期限等。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
7、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归集、审核、更新、变更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一般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归集。第十四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单位所在地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公共服务平台”,并依法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 建筑 信用 管理 暂行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人****来】。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人****来】,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