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停工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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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第二章 补偿原则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
2、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
3、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第四章 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第十二条 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第五章临时设施费的补偿第十三条 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第十四条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
4、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 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 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第十五条 工程已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第六章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第十六条 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
5、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第十七条 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预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第十八条 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它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第十九条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人格信息为准。剩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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