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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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目 录一、总 则二、一般规定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五、标底(或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六、投标报价的编制七、工程合同价条款约定与调整八、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2、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
3、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守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4、或方案。7、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8、索赔 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本方的错误而是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后,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9、其他 其他是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一)。第八条
5、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第三节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计算的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清单计价规范、
6、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 费税金清单。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
7、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
8、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清单计价规范和 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必须发生的措施项目,编制人不得漏项。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是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其他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第十四条 规费税金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由编制人根据广西建
9、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列。第四节 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发包人按照规定格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相应工程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第十六条 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一、程量
10、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综合单价依据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组成.1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设置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广西消耗量定额中查找。如: I II III 01 04 0001 建筑工程混凝土拌制定额编号I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01表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02表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03表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4表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05表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II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章节编码;对于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本专业中的各册编码,由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III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的子目编号,由四位阿
11、拉伯数字组成.2 综合单价组成公式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见附件二).二、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当地相应编码的市场人工单价、材料单价计取,组成当时当地的定额参考基价。人工单价的确定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资料审定后公布执行.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2定额子目综合单价中的综合费率(或费用)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区实际进行统一制定和调整.招标人
12、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一般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广西消耗量定额中使用的各种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等编码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各地市需新增内容时,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集整理后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三、综合单价的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综合单价。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四、传统定额法的基价组成按广西相应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同以上“二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费率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
13、有关规定及程序计取。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费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广西消耗量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过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5以上,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确.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
14、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计取,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有区间的取高限,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投标报价中文明施工增加费、安全施工增加费不得低于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90%.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1。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的10左右估列.2。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15、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4.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要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投标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影响管理费、利润等费用计取的除外)。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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