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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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1143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府办20142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等。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委托
2、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结算等业务,并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监督和考核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企业)及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上述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第二章 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者统一信用代码证等材料,到市
3、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 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第八条 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在一家受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多个账户的职工,应当办理账户合并手续。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三章缴 存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
4、应发工资。在录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年度调整期限内不予调整(市内跨县工作调动的除外)。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额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上限,月缴存最低额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下限,具体金额由市公积金中心每年按政策规定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
5、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少缴、多缴、错缴、漏缴等情形的,由缴存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后予以调整更正.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可通过现金、转账、支票、委托收款等方式按月进行。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五条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 单位有新录用职工或职工工作
6、发生变动的应于每月10日前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续缴住房公积金。第十八条从事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公积金缴存方式,并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结息等情况,并负责其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缴存单位应每年在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调整手续,并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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