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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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 理 规 约 为了加强 万联别墅及东方名居 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电梯应急指南和使用规定、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设计使用规范、住房安全使用规范、物权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层消防安全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消防管理条例和大港政办颁发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约,本管
2、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3、:(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
4、员会作出的决定;(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有侵害行为受害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同时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报警,情节严重的或劝告不停止的受害业主有权按规约法效起诉;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
5、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如损坏及故意损环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
6、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不含群租性住房),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
7、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并要爱护每层楼的公共消防设施.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
8、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物业维护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旦有侵害行为受害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同时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报警,情节严重的或劝告不停止的受害业主有权按规约法效起诉;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9、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 装饰装修管理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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