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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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保证公司各项条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司和谐稳定发展,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普通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下、被处罚人在经理级以下、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 本规范所指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特征之一的案件:涉案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款、侵占、受贿、盗窃、诈骗等)的案件;因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满 5 万元的案件;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直接涉案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触犯
2、刑法或公司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 第四条 *公司纪委作为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廉政建设,按公司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制订公司有关纪检监察、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并对所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组织办理及直接办理违规、违纪案件。 3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4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对象为:公司总部各中心、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的全体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及其他临时人员;违反约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合作商及其
3、他个人;公司授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工作纪律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纪检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2.纪检工作要客观公正,在适用公司制度上人人平等。 3.纪检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4。纪检人员要廉洁自律,模范地遵守公司制度,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5.纪检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在查处具体案件的同时,提出规范公司制度的建议,努力从源头堵塞漏洞。 6.纪检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认真听取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判断,但不受其他部门、个人和相关单位
4、的干涉。 7。纪检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8.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注意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9.对公司员工和公司临时招用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对相关合作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有行贿等行为时,任何人都有权向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 10.*公司的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对遮掩、阻挠、妨碍纪检人员办案的员工,公司纪委有权予以处罚。 第七条 纪检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3.不准接受检查对象吃请、礼品、礼金。 4.不准因私向检查对象借款借物。 5.不准私自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6。不准在检查对象处报
5、销规定之外的因公因私费用。 7.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工作需要之外的要求。 8.不准要求检查对象为亲友安排工作。9。不准从检查对象处违规购买超低价商品。 10.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八条 纪检人员与查处事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告知直接上级领导,并申请回避。 纪检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涉案当事人的。 2。是被调查人亲朋好友的。 3.与案件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被调查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有权申请办案人回避. 第十条 纪检人员的回避,由纪委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
6、止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人员发现不属于监察系统管理范围的问题,纪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由公司主管领导指定管辖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人员在调查违规、违纪、违法、违约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扣留与封存 (1)报纪委负责人审批后,暂时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票据、财务帐目、现金、物品及其他涉案物证(以上属于私人物品的除外). (2)扣留与封存的程序:扣留、封存时作好物品交接清单由当事人、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案的纪检人员签字确认,并各保留一份交接清单.扣留、封存为文件、资料、票据的由办案纪检人员保管。扣留、封存为财务帐目、现
7、金、支票的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管。扣留、封存为其它物品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总务部门保管。 2.要求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的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涉案财物和证据,需要内保部门配合的,内保部门应该积极配合。 3。要求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或被调查人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如果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没有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拒不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做出说明的,纪检人员可把情况书面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责任处罚。 4。建议有关部门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的人资关系或直接暂停其执行职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5.决定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人资关系的,
8、由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的主管人事部门配合执行,直至解冻.解冻决定由批准冻结的领导进行审批. 决定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司纪委负责人复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主管部门,并由其主管领导安排好相关工作,以防止影响部门正常工作。 6。合作单位出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合作单位予以制裁。 7。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公司章程、部门规定和违反纪律的行为. 8.被调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制度就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先行处理. 9。履行纪检职责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纪检案件的受理与
9、立案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接待举报和投诉; 在公司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网址、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与联系地址、受理的权限和范围; 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廉洁举报箱,举报箱由公司纪委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电子邮件及其他举报材料后,应妥善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根据举报内容分别处理。第十五条 投诉的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公司纪委管理的范围。 4。虽然无明确的投诉或被投诉人,但根据基本的投诉资料,通过简单的调查就可以明确基本事实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接到投诉和
10、举报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被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2。具体投诉事项、举报的内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4.接到投诉和举报的时间. 5。其他应该记载的内容。 第十七条 纪检部门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必须受理;对下列投诉和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将所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给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受移送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司纪委. 2.纪检人员对不属于本部管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的,可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也可先受理,然后将投
11、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有管理权部门,其中投诉和举报的事项属于不涉及经济问题的,由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纪委受理事项后,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上报,普通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审批立案;重大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复审批准后立案. 第十九条 纪检系统案件线索来源: 1.企业内部人员、客户或者其他人员、单位检举、投诉的。 2。公司领导交办的。 3.公司其他部门移送的. 4。公司纪委自行发现的。第五章 纪检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的调查分初步核实调查和立案调查. 1。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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