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城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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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附属设施是指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
2、其他车辆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范;组织建设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智能管理系统,划分收费区域类别;组织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招标活动,确定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对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并委托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城
3、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及调整,依法查处城市道路违法停车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 市规划、住建、财政、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调整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日常养护;
4、 (三)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有利于全市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 第六条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干路主道; (二)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8米的路段;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四)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出入口及抢险通道范围内;(五)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 (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确定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施划、撤除或者调整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并同步通过问卷调查、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征集意见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征集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对于因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撤除给其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建设单位予
6、以补偿;无法确定建设主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当核减其特许经营费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城市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 因交通管制、大型活动、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形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停使用的决定。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暂停使用的,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牌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
7、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撤除或者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设置障碍阻止在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设置、管理、收费(包括收费区域和收费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商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或委托政府性机构经营。招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入上缴财政.经营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管理,其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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