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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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全院职工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结合医院值班制的工作特点,为保证医疗、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和职工得以合理工休,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息及休假,严格休假管理,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作息及休假的有关政策和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 则 我院所有职工,凡因病、事、产、探亲、婚丧、年休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者均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无故缺勤或虽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作息时间 ⑴、白班的在岗时间为:按院方公布夏、冬作息时间表;凡违背此款规定者,均属迟到、早退或脱岗。 ⑵、白班以外为值班时间,实行倒班制,值(夜)班岗位的各班次工作时间,各科结合医院制度按排班表执行。 三、请、销假制度 全体职工均应执行请、销假制度。凡需休假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后再离岗休假。 ⑴、休值班假按正常倒休,由科室掌握。 ⑵、职工休假一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但科室必须合理安排他人代班,若超过一天假期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按第七项执行、考勤员及科室负责人按第八项第(8)款规定执行。 ⑶、休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等,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由护士总长审批)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⑷、因公出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有关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经院长批准后,人力资源科备案。 ⑸、科室负责人外出必须报院长同意批准。休假3日以上或因公外出、病休要事前一周告诉医务科,以便安排工作,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 ⑹、休病假,必须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无病休诊断书及必要辅助检查报告单者不得休病假。长休病假者,亦应按时提交病休诊断书等资料.要求复工时,应由专科医生证明,保健科作出复工劳动鉴定.凡病情尚未痊愈,未获得保健科复工劳动鉴定而主动上班的,仍按病假对待。 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者,上班后2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⑻、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⑼、申请休各种假或因公出差离岗,必须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经本科室考勤员登记后,按上述规定报批。 ⑽、休假或出差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到备案部门销假,归岗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四、考勤管理制度 1、考勤是医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职工在单位到岗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计发工资奖金、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是对职工工作全面考核的重要元素之一,全院职工都应高度重视。 2、正常的工作秩序是保证医院各项工作完成的基础,自觉遵守考勤规定和劳动纪律是全院每个职工的义务和职业要求。 3、职工考勤表应是职工考勤情况的真实纪录。出勤登记必须真实可靠.因此,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是: ⑴、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不怕麻烦、敢于坚持原则、能秉公办事的人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一般由科室护士长担任,无护士长科室的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⑵、填写考勤表要详细、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逐日考记并签字,杜绝到月底画、报考勤的虚假行为,要在考勤表内真实地反映出一个人当月每个工作日的活动情况。 ⑶、向本科室或人力资源科及时反映本科室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⑷、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考勤情况汇总,经与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院人力资源科。 (5)、若知情不报,应追究考勤员责任,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奖金。 4、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考勤负全面责任: (1)负责教育、监督本科室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 (2)按规定审批本科室职工的假期; (3)对违纪人员按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人力资源科; (4)向院人力资源科及时反馈本科室职工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5)对本科室考勤员所报考勤登记表负全部责任,保证无虚假现象; (6)各类假期均须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 5、院人力资源科负责全院考勤的管理: (1)对各科室上报的考勤结果进行核对、确认,于每月8日前,编制月考勤统计表。月考勤统计表包括:缺勤人员情况、请休假人员情况,以此作为上月职工工资执行增、扣款的依据; (2)负责组织院劳动纪律、工作秩序情况的集中检查和日常抽查; (3)负责为每位职工建立一份年度考勤登记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及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情况逐月予以登记.职工年度考勤登记表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休假的种类、时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住,且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休探亲假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和节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等文件规定,职工探亲待遇列表如下: 分类 探配偶 探父母 天数 路费报销 天数 路费报销 未婚职工 一年一次20天; 两年一次45天 100% 已婚职工 30 100% 每四年20天 超出工资30%的部分 说明: ⑴、探陪偶假:参加工作之日(聘用职工以来院时间算,下同)起,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享受本待遇。 ⑵、探父母假: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16岁以前抚养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⑶、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⑷、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任选一方确定为探亲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⑸、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时,如双方都是国家职工,要报销往返路 费时,必须持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在探望配偶时,既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⑹、凡有轮休假的职工,应该在轮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 于探亲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⑺、大、中专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的见习期间和学徒工在学徒期 间,都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凡是上半年见习或学徒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下年度开始享受. ⑻、夫妇双方原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后因乙一方调动工作,调动工作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休完产假、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⑼、配偶是军官的职工,军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再到部队探亲时,经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用由职工自理。 ⑽、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或临时在外工作、借调外单位人员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⑾、停薪留职人员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 (二)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正常婚假,可给3日,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另增晚婚假15日(含三天)。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方的,费用自理,本年度不再享受探亲假。婚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丧假 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给予3日的丧假。如死者居住外地,可给往返一次所需的路程假,一切费用自理.丧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超过期限的按事假对待.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 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生产的给予产假。一年内两次流产的或一年内既有产假又有人流的,其中流产假算病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多胞胎产妇,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日,产假包括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实行晚育者(妇女年满24周岁),增加产假30日。 3、难产(剖宫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日. 4、男职工配偶晚育生产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日. 5、因避孕措施失败而做人工流产手术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院证明可给假15日;怀孕超过4个月以上者,持医院证明可给假42日。 6、产假、计划生育假一律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7、女职工的分娩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8、输精管结扎给假7日,结扎输卵管给假21日,上环3日,取环1日. 9、在产假期满后未按时上班,且没有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对于聘用职工,医院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为其保留岗位,不发给产假期间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用. (五)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其劳保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假 1、原则上事假不予批准,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处理。职工有特殊情况,已无其他假期,必须请假者,可临时请事假.确需请事假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事由和起止时间,按批假权限审批签字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假办事。 2、事假的审批必须从严掌握,批准事假权限如下: 请事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请事假须经护士总长审批)批准;3日以上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 3、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要求带小孩,原则上不准假,但对个别家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又一时无法请人带小孩,可酌情准假,但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请假期间停发工资。 4、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5、试用期人员请事假,试用期相应延长。 6、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考核按不称职处理。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 (七)病(伤)假 1、休病(伤)假,必须提交由医院认可的病休证明;住院治疗的须提交出院与病休证明。 2、休病(伤)假,应先交假条及病休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原则上补交假条不予认可,无休病(伤)假条者,按旷工处理。 3、院内医师出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人情假条。否则,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4、职工以休病(伤)假名义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为医院声誉造成影响的,经查实此期间视为旷工并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5、凡休病(伤)假者,其休假期不论长短均由原所在科室管理。 (1)原所在科室要予以关心,定期进行家访探望以示组织关怀。 (2)坚持按月报病休考勤制度. (3)坚持向人力资源科提供病情状况备案(2个月备案1份)制度. (4)对有违反本条第4款者,要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查处。 6、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工龄:5年以下 发50% 5————10年 发70% 11—-—20年 发85% 21-——30年 发95% 30年以上 发100% 病假工资含基本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奖励工资。 7、职工打架致伤或致残者不享受病假,休假按旷工处理。 8、病假后工作的恢复:凡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病愈申请复工者,应凭医院证明、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复工前给予两个月试用期. (八)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或致残的职工,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 1、假期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 (1)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者; (2)受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调入本院工作未提供原单位当年年休假证明人员; (5)当年已休完探亲假(含4年一次探父母假)人员; (6)休产假或人流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人员; (7)当年已休完晚婚假人员; (8)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旷工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1)跨年度进修学习半年的; (2)如当年休完年休假后,病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人员.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与其它几种假的关系 ⑴在同一年度内,按有关规定既享受年休假,又享受探亲假或放射假者,单次休假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假期(休探亲假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存休或零休),不得同时连续休几种假期。 ⑵享受探亲假、放射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者,除按有关规定给假外,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根据单位工作情况,可享受年休假。 5、具体实施办法 各科室应根据工作和排班的实际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在不影响科室业务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⑴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 ⑵职工年休假实行分段安排休假。各科室应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应遵守这一原则,适时调剂假期的使用。 ⑶各科室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科室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报送院人力资源科备案,如中途有变动的,需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人力资源科备案. ⑷职工在休假期间,如医院或科室因公要求职工返院上班的,必须及时返院,返院后,如在院工作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按1天计算,年休假期相应顺延。 六、休假的管理 1、原则上每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休假. 2、同时享受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的职工,不能同时休假,只能按最长一种假期休假。 3、放射假、年休假、探亲假休假时间由科室自行安排,可实行轮休,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职工休假实行审批。休假、请假审批单据应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职工请、休假期满应到院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 5、各科室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勤情况报院人力资源科。 6、院人力资源科随时抽查各科室人员出勤情况,并与科室的考勤登记核对;登记与人员实际出勤不符的,对科室负责人每次给予10-20元的经济处罚。 7、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跨1个年度休假。 七、旷工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缺勤; (2)请假期限已满,逾期不归; (3)不服从工作调动,擅自不到岗; (4)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核准、确认,拒不接受本科室工作任务; (5)在未办理完劳动关系转移手续之前,擅自不到岗; (6)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7)持无效病假证明或涂改伪造证明休假; (8)因打架、斗殴或其他不良行为致伤不能上班; (9)超越各类假期的规定及审批权限的无效假期. (10)休病假事先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或2日内不交病休诊断证明者(确为急诊例外); 2、凡构成旷工的,视其旷工时间的长短,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可予以辞退乃至开除。旷工按以下分类处理: (1)旷工1天的扣除三天工资; (2)旷工3天的扣除三天工资及取消当月奖金; (3)连续旷工10天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及奖金;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4)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乃至开除。 八、违纪行为处理 ⑴未按时到岗或未到时离岗的,为迟到、早退;工作期间随意离岗的,为脱岗。对迟到、早退、脱岗者,除批评教育外,予以一次10元的经济处罚. ⑵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下棋、玩牌、玩麻将、游戏、网上购物等,予以一次50元经济重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⑶对于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影响正常工作的,医院可予以待岗学习,直至解聘。 ⑷对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的考核按院方规定或院长办公会议定结果执行. ⑸考勤员不如实填写《职工考勤登记表》,发现一次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⑹考勤员于每月5日前,必须将考勤登记表报至人力资源科,如不按时报考勤,对该科室本月考勤不予办理推迟到下月. ⑺各科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或因教育、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本科室劳动纪律涣散,将与本人考核挂钩,在年终考核中予以体现. ⑻全院职工严格请假手续,不允许擅自休假。如发现擅自休假者,追究考勤员、科室负责人及本人责任,各扣绩效工资100元。 ⑼病假到期仍不能上班,根据患病情况按时办理续假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均按旷工处理,工资予以停发。 ⑽、弄虚作假、有意隐瞒者,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准。 十、本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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