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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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提高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把《中宁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抓好成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三条 村卫生室属非营利性卫生机构,是公办民营的法人单位。用房、医疗器械购置等资金可采取独资、村集体资金、集资或股份制等方式.要依法履行基本医疗、防疫、健康教育及各种报表等方面义务。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局委托负责对本辖区村卫生室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及绩效考核的全面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对卫生室进行评审、验收、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五条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应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利益. 第二章 村卫生室规模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一村一室设置. 第七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由村提供道路及房屋所需土地.村卫生室由政府筹集建房和配置医疗设备。 第八条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必须为砖混结构,水泥地面,檐口不得低于3.3米。 第九条 村卫生室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 (二)人员: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配备1名具有执业资格与村卫生室工作相适应的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2000人的配备2名具有执业资格与村卫生室工作相适应的乡村医生,其中有1名女村医;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根据村医服务能力和服务半径,酌情聘用公共卫生服务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且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1、基本设备: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药品柜,至少有5种规格注射器、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资料柜、健康教育宣传板; 2、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至少配备100种基本药物。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有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上墙,并成册可用.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条 卫生室工作人员,由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局委托,对辖区内乡村医生在暂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实行聘任制。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聘用程序:由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及以上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报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结合当地卫生室分布情况及村医的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考核,或以乡镇为单位公开进行考试考核,按考试成绩结合平时业务能力择优聘用(可打破村级界线),同意聘用为乡村医生的由卫生院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 鉴定聘用合同及目标责任书,聘用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卫生室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义务,负责本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合法、合理、合情的规章制度,并且认真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对卫生室实行业务检查考核制度,每半年一次,考核汇入本人档案,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并实行奖惩。 第十五条 乡镇、村医生应聘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没有社会劣迹,服从一体化管理,热爱本职工作. 2、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获取自治区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合格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的人员。中医药人员可适当放宽应聘条件。 第十六条 卫生室负责人解聘条件: 1、年终考核不称职者; 2、不服从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者; 3、不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者。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解聘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卫生室负责人报乡镇卫生院审核批准给予解聘. 1、思想品质差,医德医风低劣,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与患者发生严重冲突者; 2、违反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各项医疗保健任务者; 3、不服从管理,搞家庭诊所或流动诊所者; 4、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违反物价政策,私自截留业务收入者;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私自做人流、引产,取环、结扎及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 6、考试考核不合格者; 7、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者; 8、在聘用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及刑事犯罪者; 9、拒绝接受乡镇卫生院交给的工作任务和不愿意承担社会卫生工作者; 10、在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村卫生工作者。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室必须完成乡镇卫生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管理,负责搞好服务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基本医疗等“六位一体”工作任务,做好疫情报告及有关初级卫生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室按照确定的执业范围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室对所有就诊病人一律写门诊病历,观察病人要写观察病历,包括一般项目、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主要阳性体征)疾病诊断处理、病程记录等。处方书写要规范,用药项目书写要齐全,服药方法要写清,医生要签全名. 第二十一条 加强急诊急救工作,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坚持24小时值班,对急诊病人做到随到随诊,积极做好治疗抢救及转诊工作,抢救及转诊记录要详细。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医疗差错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消除隐患,杜绝医疗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并封存原始资料和物品,保护好现场,待上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个乡镇卫生院应开设县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专家门诊,在每个乡镇卫生院设立村医实习岗,乡镇卫生院应对全体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各卫生室每周组织一次业务学习. 第二十四条 卫生室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做好服务范围内传染病防治和消毒隔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卫生室负责人要搞好服务范围内的计划免疫及妇幼保健工作,搞好资料摸底、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卫生室要建立健全各类帐、册、卡、簿,做到治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收款有单据、出具证明有存档. 第五章 财务、经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卫生室应建立健全财务帐目并接受乡镇卫生院、防保所及有关部门检查。卫生室使用的票据、处方、门诊病历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卫生室应按财务制度规范建帐,做到帐款、帐表(处方、票据)、实物相统一,并日清月结,建立档案,不得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九条 卫生室应根据业务开展和收入情况,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分配机制,确立乡村医生聘用工资等. 第三十条 卫生室的收入除支付工资和其他必要的开支外,每月应有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30-100元/月)存入发展基金专户,用于村卫生室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做到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公开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对卫生室的物价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村卫生室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乱集资,违者坚决查处。 第六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所需药品、材料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三统一”政策的相关要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药品必须明码标价。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购置、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室药品要专人管理,建立完善的进、销、存制度,药品要定位存放,标志题目、定期检查质量,注意药品效期,对过期、变质、虫蛀、鼠咬、破损应及时清点好,作报损处理。卫生室一律不准使用毒麻药品. 第三十四条 司药人员司药时应认真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核对药品规格、剂量、用法、配伍禁忌、医生签字等内容,发药时要将药品用法、注意事项、副作用向病人交待清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医疗市场整顿,依法取缔非法行医,对超范围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者依法进行查处,规范医疗秩序. 第三十六条 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市场药品流通秩序,严禁假药、劣药流入我县市场。 第三十七条 县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对医疗市场、医药市场开展整顿治理工作,发出联合通知,并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县卫生局组织对全县村卫生室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一体化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由县卫生局负责.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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