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跟踪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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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建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跟踪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息来源: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08-1219 阅读:781次实施时间:200812-19发布文号: 威建发200843号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建设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特
2、制定了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跟踪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威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后跟踪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跟踪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
3、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30万元以上的各类安装、装饰装修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材料设备采购(主要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等七大类设备和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等五类材料),工程造价在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工程的建设监理、地质勘察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必须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招标投标全过程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4、下进行.限额以下可以直接发包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发放“直接发包通知书”。 第五条 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至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合同双方共同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监理单位要在施工现场保存各种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制。所有工程施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涵盖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工程施工)必须实行施工总承包,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建设单位需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
5、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招投标).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必须同时提报所有专业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招标计划,填写建设工程招标计划表(见附件1)。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各分包企业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建设单位另外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企业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管理协议书,明确上述管理权利、义务.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
6、连带责任. 分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分包企业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分包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严禁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招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招标,可按分包合同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总承包管理费用,该项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视工程具体情况约定.总承包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中标单位的工程款也应经总承包单位同意方可支付。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未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视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和无证施工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质量验收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有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合同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及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3),中标单位应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见附表4),并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一方履行完合同时,合同双方必须立即向合同备案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主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
8、合同中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时限等具体内容.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尾款。对施工合同,若未有明确约定的,必须按照下列时限办理工程结算: 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 2、建设单位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1000万元以下工程审核期为28天;10005000万元的工程为42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为56天。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5天内,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及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8)。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9、 施工现场发生索赔、工程变更、经济签证事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准确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并提出准确合理的工程量和单价,及时报送建设、监理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人,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认。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经济签证,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拒不签证、拖欠进度款事项,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执行合同约定方式等合法、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建设单位为解决争议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牵头解决影响结算时间的争议和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工程结算.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
10、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文件需要由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建筑师签字和盖注册专用章,并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设计变更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并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建设单位应于设计变更实施前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及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和预算报价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设计变更方可实施。建设(监理)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发生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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