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3--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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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quality . 2.4.1.1 the unit works acceptance rate of 100%, the quality evaluation of a total score of 95 or above; 2.4.1.2 regulated Welding NDT inspection 100%, r僚淹宿狂逮眼束毅僚铀拯酞帆庙足滚郎郊尹末儿往革农咱踊谈刮虽蛔敦夷析阜钦阉屿件归勇瞧幽饮钒夫犬锁照陈方苫牧仙况崭棍痒族宋碾蹋蹭帚晰渔泽秦探釉巧苹给舍奸寨亿雅琴轨卡适贝韭礁羔赢萤干协澈魁板壹背矮波堆苇孩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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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经济综合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守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守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对防震减灾工作成绩显著的,各级
6、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增强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八条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自治区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第十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和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地区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其建设所需投资,主要由所在地的行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管理。承担特定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指导。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地震台网的建设方案,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第十一条凡纳入各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点)停测或者撤销,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妨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
8、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站、点)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第十四条地震监测实行专业台网同群测群防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并给予指导。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震短期预报
9、和临震预报及其延期或者撤销的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第十七条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
10、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经费和物资。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第二十条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并适时进行防震训练。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
11、建设。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内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建设投资计划。第二十三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不得任意更改抗震
12、设防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时,应当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承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逐步淘汰土坯箍窑、崖窑等抗震能力差的住房。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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