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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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国电集监【2009】127号)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是职工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与考评机构。 第二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凡本公司职工因病(事)离开工作岗位,包括探亲、疗养、年休假等均必须填写《公司职工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职工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一)生产服务岗位职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长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长同意,报本单位领导批准;部室一般管理人员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本部室领导批准. (二)公司副职领导离开公司须向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请假;部门正职及以上干部离开公司须向公司总经理请假,党群口部门正职及以上干部离开公司向党委书记请假。部门副职须经本部门正职同意,报请主管公司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公司. (三)班长、部室领导审批权限三天内的假期连续出现第二轮或假期超过三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后方可离岗。 (四)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的特殊假,在本人提出申请后,须经公司计生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岗休假手续。 第五条 职工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请(销)假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请假未批准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不能擅自脱离岗位;对请假手续不全者应责令其补齐,否则,按未办理请假手续处理。 (二)运行人员请假必须在上班前四小时、其他人员必须在事前经班长同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不能行走的病号除外)。 (三)职工所请假期休满,应立即返回公司并及时到班组或部门销假。不能按时返回公司时应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续假,由单位或他人代办续假手续。 (四)凡旷工者回公司后,必须向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和检查态度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习生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延期转正(定级)一个月;累计旷工6天至10天者延期转正(定级)半年;累计旷工11天不足15天者延期转正(定级)一年。 (六)请假审批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职工因未办理请假手续脱离岗位发生事故时,将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追究管理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职工探亲、婚丧、产假等假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途假期内,本人工资照发; 第八条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的,可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70天。 第九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的,可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假期不能与下一轮合并使用. 第十条 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学习期满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十一条 已婚职工因工作调动与父母分居的,从分居时间起,满四年后可按规定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 第十二条 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单身职工,领取结婚证的当年享受最后一次单身探亲假(连续两年未休者只批准一年)不再另给婚假。第二年起改为四年一次探望父母。领证当年探父母假未使用者,第二年元月三十一日作废,婚假照给,从领证当年计算为四年一次探父母待遇;夫妻双方异地生活,从结婚当月满一年后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上半年满一年当年给假,下半年满一年第二年给假。 第十三条 职工探亲时,根据实际需要,公司里给予2—9天的路途假。职工在探亲假期满返公司时,遇到铁路意外(如塌方、水灾等造成铁路中断),根据当地铁路部门的证明,所耽误的时间可按探亲路途给假.上述探亲假和路途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职工探视配偶或者未婚职工探视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报销;已婚职工探视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报销。 第十五条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探亲假的特殊待遇处理: (一)职工家属来公司探亲,当年居住日期超过40天,职工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当年居住日期累计超过三个月,取消当年探亲家,不再报销往返路费(居住时间由各单位提供)。 (二)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在未享受探亲假之前,父或母去世,回去料理丧事的(指只有父或母一个人在世),可按探亲假待遇处理。 (三)职工的配偶,原是职工现为在校上学者,职工不允许到校探亲,学员可利用寒暑假探望配偶,公司按照学生的路费标准报销一次路费(原已享受探亲假的,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四)夫妇双方都有工作,分居两地,其中一方享有休假待遇,应利用休假去探亲(假期较短,可由单位补足探亲天数),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如果享有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及其他特殊情况(患病、生育等),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另一方经批准也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五)职工配偶是军官者,若军官一方已利用年休假探亲者,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如有特殊情况,经证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职工也可去部队探亲,但路费自理。若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者,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并报销往返路费。 (六)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当年内请病、事假期间与亲属团聚超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天数,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七)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女职工到爱人单位生育时,产假期满后,凡与配偶团聚超过30天者,不再享受探亲假。 (八)符合四年一次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四年内确实无法探亲的,经领导批准,父母可来公司探望子女,由公司报销一人往返路费,但职工四年内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已退休、退职的; (二)受到开除留用处分的; (三)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 凡本公司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搬家的,夫妻一方可享受三天搬家假。 第十八条 职工结婚给假三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晚婚者,另增加15天的晚婚假。职工双方异地时,根据路途的远近,完婚时增加2—9天的路途假。利用探亲假完婚的,只享受一次路途假。 第十九条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后,给予3天丧假,以料理亲属后事。亡故直系亲属家住外地的,根据路途的远近,增加2—9天的路途假。利用探亲假料理丧事的,只享受一次路途假。 第二十条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途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公负伤或因病住院需要派人护理时,由本人申请,经医务所所长、人力资源部主任同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按照护理假处理。护理假一般情况下每次不能超过15天,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分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产假90天;晚育(24岁以上生育的)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40天;同时给予男方生育护理假10天。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间,在婴儿未满十二个月前,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上午一小时,下午半小时。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领导同意,可自行安排哺乳时间。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非法结婚或未婚生育、流产的均不给产假。 第四章 职工病、伤假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因病到市外或区外治疗,必须持医疗保险规定的转院审批权的转院证明,经公司社保办、宁夏电力社保中心同意,方可转区外治疗;治疗期间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患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必须出具本公司医务所或医保定点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才能办理病假手续。病假证明时间一般以疾病诊断证明上的时间为准,但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5天(住院及重病除外),事后补发的病假证明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由医生检查证明,班组或部门说明负伤经过及原因。歇工治疗一个月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歇工治疗一个月以上者,需经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看病,必须向班组长或部门请假,超过两个小时可累计按病假计算。家居市区的职工患急性病或负伤,可在附近医院治疗,但必须有医院或本公司医务部门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外出因急病不能按时返回公司者,必须持当地县级医疗部门的急诊病历证明;家住农村的,必须持乡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回公司后经医务所专职医生审核批准,确属急病,应有所在班组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条 职工不得涂改伪造病假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明,按照严重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病连续休假时间超过六个月,转入其他人员管理,享受长期病假人员待遇。 职工病假转入长期病假后,病愈恢复工作时,必须由医院检查证明,部门提出意见,经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复工证明方可上班。复工人员恢复工作两个月以内旧病复发,工资仍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待遇.病假、事假的考核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工劳动考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考勤是给职工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各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考察、并如实反映职工的出勤情况。对请假人员,所在部门一律凭假条严格按照批准的各种假别假期进行考勤。 第三十三条 每月末各班组应及时将考勤情况汇总,由班长审查签字,并向班组职工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后交本部门审核汇总,主任签署意见后,于次月五日前将原始资料如实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上报。 第三十四条 凡月末考勤未报的职工,暂停发当月工资。 第六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考核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纪: (一)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工作期间带小孩、洗澡(大小修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的除外)、干私活、进行棋牌等娱乐活动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三)上班期间着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工作需要除外)。 (四)车辆无故不准进入公司生产区(生产抢修或发生事故除外),门卫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检查的。 (五)一般管理人员下基层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岗没有给部门负责人或部门人员打招呼擅自脱岗的。 (六)私自携带材料工具等出入者。 (七)门卫管理人员随意放行外来人员和无携物证携带材料工具等出入者。 (八)通勤车司机违反必须在上班前5分钟到达公司门前,下班后5分钟方能启动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视为严重违纪: 上班前四小时内酗酒或上班期间喝酒;当班期间睡觉;工作期间打架斗殴或参与赌博;不服从分配或辱骂威胁领导;偷盗;旷工半天及以上者;随意涂改伪造病假证明、医疗发票金额的;部门考勤没有及时上报或考勤中出现缺人、假期不符、弄虚作假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考核 职工违纪除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外,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一)一般违纪者考核奖金50元。 (二)严重违纪者除考核奖金200元外,有下列情况另行考核:累计旷工半天以上3天以内,同时考核当月月奖50%;累计旷工3至15天以内者同时考核月奖一次并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待遇按照《公司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管理办法》中待岗规定执行。旷工连续达到15天或年内累计30天者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考勤中有弄虚作假现象,除按上述规定考核考勤员外,还要考核所在部门负责人. (三)多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纪律纳入年终评比。部门违纪率超过5%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部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年内达到或超过2次,部门负责人不得再评为公司年度先进;个人发生违纪行为受到考核的,考核期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或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三十八条 为强化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督促职工遵章守纪,公司成立劳动纪律检查组,由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任组长,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任副组长;总经理工作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部、武保部门各一名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劳动纪律检查组对全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不定期对全公司劳动纪律情况进行统一检查、考核,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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