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商业不良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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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以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架构和职能 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根据总行的各种战略规划,下达任务、督促相关支行组织清收和管理不良贷款,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考评,对权限内的不良贷款协助支行及时处置,对权限外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信贷管理部为本行不良贷款的管理牵头部门,承担不良贷款的风险管理和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有: (一)不良贷款总体清降目标和计划的制定。 (二)各支行全年不良贷款清降任务的分解和考核. (三)不良贷款管理台账和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不良贷款的监测、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不良贷款考核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五)各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 (六)问责不良贷款的责任界定和问责发起。 (七)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对清收奖励的审核. (八)权限内不良贷款的分类处置,权限外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拟定和报批. (九)根据管理需要牵头组建大额不良贷款清收组织。 (十)对需要进行诉讼的不良贷款,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督查相关支行对诉讼后资产的管理. (十一)建立和管理黑名单库,并及时补充不良客户信息。 (十二)负责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并对核销、冲销和置换贷款的后续清收管理。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为本行的不良贷款确认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五级和十级风险分类,受理风险预警,负责风险损失预估和界定。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包括诉讼的受理、诉前评估、诉讼决策相关工作、诉讼的全过程管理,直至终结; 第九条 监察室为本行不良贷款责任人员的处置部门,负责对因违法、违规、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监察室确定的责任追究方案;并对信贷管理部提出的不适宜从事信贷岗位人员,进行调岗;对停岗、待岗人员处理方案的落实与执行,以及上述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支行行长具体负责所在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对每笔不良贷款制订清收处置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和清收处置计划落实情况,抓好本支行考核奖惩,全面完成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任务,并做好本支行停岗、下岗清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总行分工片领导及部门挂钩经理负责督促、检查分工支行或挂钩支行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审核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计划,督促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实施进度,对清收处置不力人员提示处罚。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分类 (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1、逾期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和呆账)。包括贷记卡透支后逾期未还的款项。 2、呆滞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贷款;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3个月,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3、呆账贷款:按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中要求的标准认定。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按五级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可分为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依据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执行,但不良贷款要先认定后反映,未经风险管理部及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贷款形态。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性。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期限的次日,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贷款未到规定期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支行提出书面意见,信贷管理部审核,报授信审查委员会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对呆账贷款,应由支行提出书面意见,信贷管理部审核,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不良贷款认定,由支行提出书面意见,风险管理部审核,按权限报审后调整形态。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处置流程 第十六条 支行(中心)作为不良贷款的清收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全过程、直接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清收、管理等相关工作.总行分工片领导、挂钩经理及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良贷款做好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支行(中心)根据贷款到逾期状况,或在贷后管理中发现的贷款风险信息,根据上述认定标准对符合不良贷款条件的新增不良贷款及时预警,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上报至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以及分工片领导和挂钩经理,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时掌握风险状况,按制度确认不良贷款.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收到预警后,在权限内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方案进行预处置;权限外不良贷款处置,要拟定处置方案,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审议.预处置期为三个月,对担保公司或信用中心担保的贷款发生逾期的,信贷管理部根据本行与担保公司及信用中心的合作协议,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从其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本息,其中信用中心担保扣款比例按照协议规定扣收. 第十九条 贷款形成不良三个月后,仍未收回或有效落实清收计划的必须进行依法清收。已订立相关有效可行的还款计划的,转为常规管理,信贷管理部应组织和督促支行按计划清收处置不良贷款.若未能按计划履行,信贷管理部应督促支行重新落实、催收,经催收无效后,由支行向总行法律事务部提交诉讼申请,并向信贷管理部备案,经法律事务部批准同意后提请诉讼. 第二十条 预处置期满,信贷管理部应根据贷款清收状况启动问责发起程序,做好不良贷款责任界定工作,并提请风险管理部进行不良贷款损失界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监察或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末,预处置期未满三个月的不良贷款也全部转为常规不良贷款管理,但仍需完成预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诉讼的不良贷款,法律事务部在接到支行提交的诉讼申请后,及时开展诉前评估工作。主要评估诉讼主体状况、偿还能力及具体标的物、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合同等诉讼资料的完整、完好性等,待拟订具体方案后按相关规定权限提交诉讼审批,待审批后具体实施。在诉讼过程中,应以法律事务部人员为主代理人,具体负责案件的联系与协调,相关支行行长直接或指定专人(客户经理)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通过诉讼,与借款人达成和解的、或裁决生效后借款人按裁定自动履行的、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收回的,应及时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十四条 新增大额不良贷款,支行可向信贷管理部申请协助清收,信贷管理部牵头成立清收小组,帮助支行开展清收工作。 第五章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贷款问责管理委员会是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部门和机构。 第二十六条 凡是参与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决策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均为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对象,包括柜面经办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责任分为:清收责任、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界定:以风险排查认定为准,排查中未尽事宜依照排查时的相关规定,排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按贷款正常程序确认责任,如责任人有争议的,由信贷管理部组织界定。 第六章 不良贷款借新还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借新还旧等重组类不良贷款管理,对符合监管部门重组贷款规定,并经总行认可的转据不良贷款,实行名单式管理,非名单中不良贷款,不得擅自转据,否则视为违规放贷处理。 第三十条 转据贷款每次转据时,贷款本金压降20%以上(含20%)且担保措施不弱化的,由支行行长直接审批发放。贷款本金压降达不到20%的,或虽本金压降20%以上但担保措施弱化的,或本金未下降但担保措施明显强化的,必须依照信贷操作流程上报总行,按权限逐级审批。贷款本金未下降且担保措施无明显强化的,一律不得转据.非名单中的贷款必须先经过转据贷款确认程序,列入名单后方可按操作程序转据。 第三十一条 转据贷款转据时须征得原清收责任人同意并签章(已不在本行工作或已退休、退养的人员除外),转据期限一般不超过原定期限,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与支行双线负责转据贷款的管理.支行逐户建立台账,明确专人管理,并落实借款客户及保证人的压降计划。信贷管理部按支行建立转据不良贷款清单,按季统计转据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支行要加强对转据贷款的贷后检查,至少每季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或物检查一次,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并初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转据贷款操作人员要对操作的合规合法性负责,如因工作未尽职或失职造成贷款损失的,将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办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能按还款计划还款到位的转据贷款,支行要立即对其按新发生四级不良贷款进行管控,书面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汇报,并及时启动预处置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客户经理调动时,对经手管理的转据类贷款要单独抄列清单,连同客户压降计划一并移交给接收客户经理。 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每年应适时结合不良贷款状况对转据名单进行甄别和调整,并及时发文公布便于条线、支行对照操作。 第七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贷款风险预警: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之后,通过一系列的贷款监测活动,对借款人及保证人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观察、记录、分析,及时发现影响贷款偿还的风险信号,并迅速反馈到相关部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减少贷款风险。 (一)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贷款发放以后,贷款发放部门或责任人员,要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的不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二)对借款单位(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检查要分户分笔进行,并填制检查记录.及时分析和发现债务人(担保人)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严格执行本行《风险预警及报告制度》. (三)风险管理部门针对预警情况,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并检测。 (四)信贷管理部针对风险预警情况及风险检测情况,及时按程序进行风险预处置。 第八章 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论新增不良还是存量不良贷款(含表外不良贷款),支行都要按照总行的清收方案和要求,积极制定清收计划,明确具体责任人。信贷管理部要对支行不良清收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和指导,支行要对新增不良贷款全程参与清收. 对于信用中心担保的贷款,信贷人员对我行承担责任部分,要加大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催收,确保将不良贷款损失降至最低. 第四十条 对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 (一)对信贷人员的不良贷款,给予合理的容忍度(含贷记卡透支后的逾期未还款),容忍度的标准按本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二)对四级不良贷款(含贷记卡透支后逾期未还款)的责任人管理:一是各信贷人员的不良贷款余额(清收责任)在容忍度(含容忍度金额,下同)以下的,实行在岗清收。二是不良贷款余额在容忍度以上的,按本行《客户经理贷款呆账累积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个人风险金抵减不良贷款余额,经抵减后不良贷款余额降至容忍度以下的,实行在岗清收;经抵减后不良贷款余额未能降至容忍度以下的,限3个月内收回,余额没有降到容忍度以下的,实行停岗清收. (三)违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是否到期,经确认后,一律实行下岗清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收回的,按本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无论是清收责任贷款还是管理责任贷款,经总行有关部门认定为未尽职、失职、渎职等行为形成不良贷款的,按本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不良贷款清收的考核: (一)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责任,各支行按总行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岗位清收人,按季分解任务,按季考核。存量不良贷款的管理责任人必须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和《贷后检查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做好尽职清收和管理,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延续。 对于尽职管理的表内外四级不良贷款(非清收责任人),按本行当年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绩效标准计发管理工资。 对于清收往年四级不良贷款本息,按照本行专项奖励办法执行。 (二)清收责任跟人走,无论贷款是否形成不良,属于违规发放的贷款按照本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不属于违规贷款的,在贷款未收回前仍要承担清收责任,岗位变动的,按本行《贷款交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岗位变动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一旦产生不良,调出行应及时生成调出人员的清收责任贷款台账,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当年发生不良时要及时报信贷管理部按当年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往年发生的不良贷款,调出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清收任务比例下达到清收责任人,按制定的内部考核办法对清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时点上报清收人员任务完成情况及是否要对清收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调整,要调整的经信贷管理部确认后报考核办调整绩效。 (四)管理岗人员应尽职管理好每一笔贷款,支行行长应督促管理人员履行好管理责任,因管理不力造成贷款产生风险的,支行行长和管户人按清收责任人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五)因催收不力、管理不到位等人为因素造成贷款失去诉讼时效的,一律追究管理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本行《职工奖惩办法》、《员工违规处罚实施细则》和本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有违法行为,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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