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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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的管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二)个人;(三)非企业性单位;(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国税发199459号)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122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对
2、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国税函2001882号)生产企业: 标准100万;销售额30万100万,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品流通企业:标准180万;销售额180万以下的,一律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国税发明电200437号)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1)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
4、证件、资料:一是营业执照;二是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是税务登记证;四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其次,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企业如实填写一式两份.第三,对于企业的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色为红色)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2)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
5、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4)对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临时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国税发199459号)3、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1)分类原则A类一般纳税人是指:财会制度健全规范;能够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标准);连续两个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偷、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和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行为;B类一般纳税人是指:财会制度健全规范;能
6、够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上一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偷、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和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行为;C类一般纳税人为除A、B类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一般纳税人。(2)涉税事项处理原则A类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专用发票使用表、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这是纳税申报事项);根据经营需要向国税机关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减少对A类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检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加速抵扣审批予以优先办理。B类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专用发票使用表、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按规定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各级
7、国税机关应对其进行税收检查。C类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专用发票使用表、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按规定报送全部附报表格和资料;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应进行严格限制;作为每年税收检查重点;原则上不加速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4、其他规定(1)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
8、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国税发明电200437号)(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05165号)(3)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财税2005165号)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1、专用发票的领购(1)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帐联。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存根联,其基本联次改为三联.(2)专用发票的版面分为:限额千元、限额万元、限额拾万元、限额千万元。(3)取得
9、专用发票领购证件需要的资料:一是书面申请;二是经办人身份证明;三是税务登记证;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五是税控IC卡;六是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2、专用发票的开具(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国税发1993150号)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其他不得开具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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