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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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的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
2、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3、。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 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第六条 前补助是指
4、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第七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后,获得专项经费资助的支持方式。后补助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
5、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
6、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7、(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其中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
8、承担单位编制确定.(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专
9、项经费资助总额的10,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5。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三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单位自有的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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