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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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局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无房或异地工作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XX局或所属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向本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或异地工作职工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XX局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XX局房屋资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局或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回购、原公有住房(或单身宿舍)整体划转等方
2、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回购或整体划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XX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XX局直接投资建设; (二)由XX局所属非运输单位投资建设; (三)在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城市旧城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含拆迁还建住房);(四)部分站区原未售公有住房整体划转;(五)回购职工换房后退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六)原XX局统一管理的单
3、身宿舍或单位自管的单身宿舍整体划转.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者收取租金,负责管理、维修、维护等费用支出。XX局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为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返还、政府财政补助、银行贴息贷款以及其他能够依法合规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第六条局土地房产处是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组织全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统筹和指导
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局房产管理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整体分配工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分劈方案;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的轮候备案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负责全局申请家庭及职工的资格核准,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备案等工作。全局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审核、公示和建立轮候配租库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已核准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年度审核、住房清退、动态管理及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间为每年的4月、10月,原则上以当地无房职工家庭户为主。新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单身职工或异地工作半
5、年以上的无房职工,可提出申请。第八条当地无住房是指:职工在工作所在地(以人事命令为准)无任何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也未承租原未售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职工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三)职工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人事命令等证明)。第十条申请及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XX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单位收
6、到职工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告知职工.(二)审核:单位受理后2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职工;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后无异议和有异议的经单位核实后,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房产管理所核准。(三)核准:房产管理所自收到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批核准.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一条对经核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含单身职工和异地工作职工),纳入
7、各单位轮候配租数据库(房产管理所建立备案数据库),实行轮候配租.原则上按无住房职工家庭、无住房单身职工、当地属异地工作职工的顺序进行.XX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属于家庭户的,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套轮候配租;属于单身职工的,原则上以2人一间、多人一套轮候配租。第十二条房产管理所根据各单位轮候配租需求情况,按轮候配租顺序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标分劈方案报XX局批准后,将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分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分配办法,将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房号)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轮候职工.第十三条轮候期间,轮候职工工作、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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