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docx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生
2、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3、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4、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第十条 工
5、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6、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四)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五)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验收、报废等制度;(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九)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相关方以及外用工管理制度;(十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障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未建立事故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五)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8、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考核时间少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四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二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
9、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上调百分之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
10、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和人员实行铭牌公示。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对易发事故,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划分危险等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
11、作业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安全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签字存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12、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点实时监控系统,定期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确保所录制的监控图像真实、连续、可溯。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算,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13、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民爆器材、电力、城市地下轨道经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和智能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当立即
14、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组织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事故发生.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同时进行危险源和风险点辨识(一
15、)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极端天气的;(二)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本单位组织机构进行调整致使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四)本单位作业条件、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五)相关方进驻或者撤出本单位致使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六)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发生改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在试运行、生产操作、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等作业前或者在工艺技术、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情况发生变更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16、、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区域,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对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安全的,应当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协商,制定并落实管道运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九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管道日常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发现直接占压、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事故隐患,无法自行排除的,应当向所在地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协调排除或者
17、报请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排除。第三十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将作业场所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第三十一条
1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二)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五)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三十二
19、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建立台账,并存档。第三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
20、下列规定:(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二)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车通道畅通;(三)配备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四)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五)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六)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二)不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四)埋压、圈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自治区 安全生产 条例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