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税免税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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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减税免税规定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专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四、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和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
3、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六、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本编第六条)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规定执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七、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八、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一)独生子女补贴;(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三)托儿补助费;(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九、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
5、、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办法第十三条(本编第十二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860元月;从业人员据实扣除但不得高于800元月。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
6、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或得的奖金。(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公务员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八)
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十一、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
8、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十二、对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三、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取得超过每人每月200元院士津贴以外的部分,以及其他院士和专家取得的津贴,仍应按国税发1994118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十四、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五、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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