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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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受托人: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代表: 【 】公司 保管人: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 【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推介机构: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名称: 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期限: 【 】个月 信托资金运用: 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 信托单位面值: 人民币1元 发行规模: 不低于【 】万元,不高于【 】万元 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 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单位类别: 优先信托单位 次级信托单位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成功认购信托单位后即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并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全文,包括正文中的“风险警示”部分。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信托文件中所使用的同一词语均具有相同含义。各词语的具体定义请详阅信托合同第二条。 目录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1 二、委托人代表基本情况 1 三、信托计划服务机构 1 (一)保管人 1 (二)证券经纪人 2 (三)推介机构 2 四、信托执行经理名单与履行 2 五、主要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2 (一)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2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 (三)委托人代表的权利义务 3 (四)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4 (五)证券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4 六、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一)信托计划名称 4 (二)信托目的 5 (三)信托计划规模 5 (四)信托计划期限 5 七、信托受益权基本情况 5 (一)信托受益权 5 (二)信托单位与信托受益权的关系 5 (三)信托单位的类别 5 (四)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及继承 5 (五)受益人名册 6 八、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6 (一)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6 (二)信托的管理 7 (三)信托财产的估值 7 (四)信托的核算 7 (五)信托利益的分配 7 (六)受益人大会 8 (七)新受托人的选任 8 (八)信托成立、变更和终止 8 (九)信托的清算 9 九、信托计划的推介 9 十、信托单位的认购 9 (一)认购条件 9 (二)认购方法 10 (三)认购费用 10 (四)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10 (五)信托单位认购份数的确认 10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10 十二、风险警示 11 十三、信息披露 11 (一)定期信息披露 11 (二)临时信息披露 11 (三)信息披露形式 11 (四)受益人知情权的行使 12 十四、其他披露事项 12 十五、通知和送达 12 十六、备查文件 13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名称: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成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经营范围: 组织形式: 实缴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 二、委托人代表基本情况 名 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 址: 三、信托计划服务机构 (一)保管人 名 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 址: (二)证券经纪人 名 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 址: (三)推介机构 名 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 址: 四、信托执行经理名单与履行 受托人指派【 】、【 】担任信托计划的执行经理。 执行经理履历: 【待补充】 五、主要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部分投资决策权限,授权委托人代表行使该投资决策权限; (2)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3)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保证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行使依据受托人指令权享有的信托财产相关投资管理职责。 (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报酬。 (3)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3)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6)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委托人代表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信托期限内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依据委托人指令权享有的信托财产相关投资管理职责。 (2)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向受托人提交投资计划及发送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2)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披露给受托人。 (3)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作本信托或其他业务的公众性宣传,不得利用其委托人代表身份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信托财产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委托人代表依据信托文件发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均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投资于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 (5)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收取保管费。 (2)有权根据保管协议对受托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 (3)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指定专门的托管部门并选派具备专业从事信托财产保管经验的人员提供保管服务。 (2)及时执行受托人发出的有效指令,以约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安全保管。 (3)接受受托人监督和查询,并按受托人的要求定期提供对账单和保管报告。 (4)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证券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收取证券交易佣金。 (2)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向受托人和保管人提供交易数据。 (2)执行受托人发出的交易指令。 (3)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 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下达交易指令,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审查和执行委托人代表的交易指令,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三)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规模不低于【 】万元,不高于【 】万元。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但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次级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得高于2: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有权以“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四)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 】个月。 出现信托合同第十九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信托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等情形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七、信托受益权基本情况 (一)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二)信托单位与信托受益权的关系 信托单位是信托受益权的数量计量单位,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即享有信托受益权。 (三)信托单位的类别 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 (四)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及继承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优先信托单位可以根据本款规定转让,次级信托单位不得转让。 (2)受益人以转让信托单位的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信托单位。 (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与受让人共同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5)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单位份数×1元×0.2%”的数额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2)信托受益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信托受益权继承人继承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文件、信托受益权继承申请书及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法院判决书、遗嘱、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继承登记手续。未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信托单位份数×1元×0.2%”的数额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五)受益人名册 1、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制作受益人名册。 2、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名册。 八、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一)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1、信托财产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2、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指定并授权委托人代表行使该权限,为本信托制定投资计划并发送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 3、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资金安全,信托计划设定警戒线、止损线和追加线。 信托期限内,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的,受托人将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全部卖出止损操作。 委托人代表于信托财产变现过程中或信托财产变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追加线以上或信托单位净值自行恢复至追加线以上,受托人重新开始接受委托人代表的交易指令,信托计划继续运作。信托单位净值未能恢复至追加线以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二)信托的管理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2、信托财产不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受托人聘请保管人,为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 (三)信托财产的估值 1、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 2、信托财产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估值。 3、受托人于每一交易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四)信托的核算 1、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信托财产记账和会计核算。 2、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报酬、保管费等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3、本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终止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税负,由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五)信托利益的分配 1、在任何情形下,受托人均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3、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 】%×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 信托财产不足分配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净值÷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2)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 】元的数额分配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3)信托未延期的,受托人于信托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配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剩余信托利益。 (4)信托延期的,受托人于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信托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可分配信托利益÷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数额分配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根据前款规定分配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达到应分配信托利益数额的,优先信托单位消灭。受托人根据前款规定分配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不足应分配信托利益数额的,受托人于信托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配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剩余信托利益。 5、次级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每份次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信托财产净值-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次级信托单位总份数 (2)除本项第(3)小项规定外,次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3)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次级受益人有权要求于信托期限内分配信托利益。 (六)受益人大会 1、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出席并参与表决。 2、出现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等事项而信托合同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 3、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4、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时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5、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七)新受托人的选任 发生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辞任等情形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八)信托成立、变更和终止 1、符合信托成立条件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2、信托成立后,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3、出现信托期限届满、信托目的已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被撤销、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等情形时,信托终止。 4、信托终止后,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归属于受益人。 (九)信托的清算 1、信托终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 2、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如清算后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同一顺序的全部金额时,应按比例进行分配。 3、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报告受益人。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自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果受托人没有收到受益人和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信托合同的具体内容,请投资者详阅信托合同。 九、信托计划的推介 1、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发行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将在受托人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2、信托计划的成立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信托计划成立: (1)推介期内信托单位发行资金达到最低募集资金额。 (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信托计划成立的先决条件】。 信托计划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确认不符合成立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认购费用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十、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认购条件 1、认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向委托人代表定向发行。 2、认购金额 单个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 】万元,并可按【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最低认购金额。 (二)认购方法 1、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应当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应将信托资金缴纳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专户: 户名: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2、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应当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投资者具备认购资格,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文件等,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2)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 (3)投资者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 (三)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资金×【 】%。 投资者应当将认购费用和认购资金一并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认购费用不计入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收取。 (四)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成功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企业或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不成功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认购费用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五)信托单位认购份数的确认 1、受托人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认购文件、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于信托成立日确认投资者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认购份数=认购资金÷认购价格。 2、受益人名册是记载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变动情况的清单,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以受益人名册为准。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 】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信托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受托人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施行的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的情形。 十二、风险警示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计划存在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别提示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最低收益。 十三、信息披露 (一)定期信息披露 1、受托人在信托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2、受托人每周一次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3、受托人于每个估值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4、受托人随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披露上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5、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与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一起按季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6、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披露信托计划有关的其他信息。 (二)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委托人代表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情形。 (三)信息披露形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电话; 4、信函; 5、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四)受益人知情权的行使 1、受益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获得本信托的相关信息; 2、受益人对获得的有关本信托的任何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该信息。 十四、其他披露事项 投资者可以在信托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备查文件和持续性信息披露资料: 受托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网址: 十五、通知和送达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2、信托利益账户变更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账户,受益人应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手续,信托利益账户变更在受托人确认后生效。 3、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受益人向受托人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未有签收的,以提供递送服务的机构送达当日为送达日。 受托人向受益人的送达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确定。 4、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动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因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十六、备查文件 1、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2、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 3、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4、【 】律师事务所关于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ⅩⅩ信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受托人: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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