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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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导第一部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标准第一条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依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要求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实施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相关问题通知(汇发号)相关要求,制订本指导,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导进行登记和管理。第二条自年月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和托收,不包含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出天(不含,下同)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年月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2、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第三条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出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一定百分比(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累计发生额不得超出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贸易信贷活动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核定标准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对应授权。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延期付款进行确定。企业只能为确定后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3、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及本身结算特点,企业估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汇局可依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延期付款进行确定。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出天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查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定。银行为经确定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对应注销手续。第七条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超出天延期付款登记、付汇和注销步骤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和监测管理。第二部分企业延期付款登记和对外付汇操作指导第八条自年月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企业凭组
4、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提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经过系统中“密码功效”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企业,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通知(汇发号)要求,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础信息,待基础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第九条自年月日起,新签约进口协议,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出天以上,企业须在协议签约后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协议登记。第十条自年月日起,新发生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海关签发日期后超出天未对外付汇,企业须
5、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出海关签发日期后天起个工作日内。无进口协议或进口协议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出天,但在报关单注明海关签发日期后超出天仍未对外付汇,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协议和提款登记。第十一条企业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标准上不得超出,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等除外。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统一设定为,即企业超出天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出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第十二条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延期付款,外汇局经过系统于当晚时对其进行逐笔确定。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和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出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
6、确定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出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和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它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每十二个月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外汇局根据上述逐笔确定标准,对转入上年度“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进行确定。第十三条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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