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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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财农[2005]101号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 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黑龙江总局: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进农民节本增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4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土配方施肥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落实.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门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分配使用过程透明。 公正,指项目县的选择客观公正,配方加工企业和仪器设备按照招标办法公平竞争,择优选用。 农民自愿,指尊重农民的选择,不违背农民意愿硬性要求测土配肥,或强行要求农民购买配方肥料。 稳步推进,指测土配方施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避免一哄而上。 第四条 各地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鼓励农技人员走向市场。农技部门要免费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与配肥企业结合,运用市场化动作方式,为农民提供优质配方肥料。 第二章 补贴对象、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的企业等。 第六条 补贴内容:包括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的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 测土补贴主要用于划分取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分析化验和调查农户施肥情况等费用。 配方补贴主要用于田间肥效试验、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制定肥料配方和农民施肥指导方案等费用。 设备补贴主要用于补充土壤采样和分析化验仪器设备、试剂药品,以及配肥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 项目管理费,由项目县在补贴资金中提取,用于项目评估、论证、规划编制、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 第七条 补贴标准: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的补贴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仪器设备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添置,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配方肥生产(流通)企业,可按规定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申请承担储备任务。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按程序申请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测土配方施肥资金不得用于支付配方肥淡季储备贷款利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由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十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补贴资金。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基础、项目县选择的原则、资金概算、补贴内容、补贴标准、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查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省级财政部部门下拨。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和仪器设备招标办法,并指导项目县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经招标确定的企业和仪器设备应在省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配方肥加工企业、受益农民、补贴标准等进行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六条 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要保证肥料质量,并建立完善的配售网络。各级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配肥企业和肥料市场的监管,切实保证配方肥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趁机哄抬肥料价格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工作,增加资金投入。要配合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农业部.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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