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股东有限公司设立(设董事会、监事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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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江阴市**有限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住 所 江阴市**路**号 生产经营地 江阴市**路**号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甲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注册资本 **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 * 年 □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1 个 雇工人数 总人数: * 人 其中:下岗失业人数 * 人; 高校毕业人数 * 人;外籍人数 * 人。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 □增设□注销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 员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其 他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已根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了本公司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本公司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A ** *** ** ** ** **% B ** *** ** ** ** **%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甲职务 董事长 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乙 职务 董事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丙 职务 董事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丁 职务 监事主席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戊 职务 监事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己 职务 职工监事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庚 职务 总经理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甲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监事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企业名称 江阴市**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类型 设立登记 核准日期 业务号 通知书 名称 通知书文号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受理 通知书 准予登记 通知书 ()公司设立[ ]第 号 颁发营业执照情况 正本 1 个 副本 1 个 缴纳登记费 缴纳副本费 颁发集团证书情况 正本 个 领 取 人 签 字 颁发 人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电 话 备 注 证照 打印日期 打印人 归档日期 归 档 人 归 档 情 况 备 注 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名 称 江阴市**有限公司 住 所 江阴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甲 注册资本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股东或发起人情况 股东或者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 证照号码 A ** B ** 所属行业 ** 行业代码 ** 备案事项 受理日期 受理通知书文号 初 审 意 见 初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核准通知书文号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A、B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江阴市**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 江阴市**有限公司 备选 企业字号 1. 2. 3. 企业住所地 江阴市**路**号 注册资本(金) **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分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营业单位 □非法人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人 名称或姓名 证照号码 A ** B **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 已核准名称 通知书文号 拟调整项目 原申请内容 拟调整内容 □注册资本 □登记机关 □其他 □已核准名称延期 已核准名称 通知书文号 原有效期 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具体经办人 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授权期限 自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 授权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江阴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A、B二方共同出资,设立江阴市**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江阴市**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江阴市**路**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股东证件 号 码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A ** ** ** ** B ** ** ** **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其他事项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为: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会所有。 全体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签名 1 A 2 B 年 月 日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按出资额从多到少排序) 股 东 会 决 议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应到会股东二方,实际到会股东二方,代表100%股权。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 选举甲、乙、丙为本公司董事; 二、 选举丁、戊为本公司监事; 三、 通过本公司章程. 说明:上述人员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全体股东签名:(按出资额从多到少排序)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签名 1 A 2 B 年 月 日 江阴市**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召集人:甲 主持人:甲 会议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三人,实际到会董事三人.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选举甲为董事长. 2、聘任庚为经理。 说明:上述人员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董事签名: 序号 董事姓名 董事签名 1 甲 2 乙 3 丙 年 月 日 江阴市**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召集人:丁 主持人:丁 会议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三人,实际到会监事三人。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选举丁为监事会主席。 说明:上述人员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事签名: 序号 监事姓名 监事签名 1 丁 2 戊 3 己 年 月日 江阴市**有限公司职工大会决议 本公司于年 月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大会,选举己为公司监事。 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立契约人 乙方(承租方):江阴市**有限公司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协议,并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江阴市**路**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乙方经营使用(该房屋为非住宅房)。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止。租金按年结算。付款方式现金。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房屋的使用用途. 四、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能够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将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 五、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需按逾期交付房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上述房屋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有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甲方(出租方)签字(签章): 乙方(承租方)签字(签章): 江阴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名称 江阴市**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江阴市**路**号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房屋性质 √非住宅 □住宅 本申请人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1、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 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4、 在市政府公布的允许在住宅内从事的行业清单以外,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围的,承诺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征收补偿的依据。 6、 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承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7、 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 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 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 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 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 构加盖公章. 3、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4、 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附件一(对注册登记条件的承诺): 市场主体准入信用承诺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同)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本级政务中心或互联网登记系统公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告知书》内容,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是合法、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真实存在的场所,如果属于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2、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本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盖章、签字,均为该人员真实意思表示。 3、依法公示即时信息。自企业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等公示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依法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本企业将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手机号码: 登记委托代理机构(人)认真阅读了第2项内容,并确认。 盖章或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和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和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附件二(对涉及“前改后"依法经营的承诺):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农专社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同)身份郑重承诺: 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承诺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类文书签收告知书 企业名称 江阴市**有限公司 文书名称 √ 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1 份 注册号 √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电子营业执照 诉权告知 如对所签收的文书内容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所签收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收地点 □江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局 收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上述所列文书中由当事人签收的,应当在□中打√ 2、收件人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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