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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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 依法披露
2、的信息包括:(一)招股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
3、公告义务.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4、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
5、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
6、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八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三章 定期报告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7、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 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四) 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 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
8、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 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其他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影响及其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六) 财务会计报告;(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人数,公司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数量;(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 董事会报告
9、;(七) 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八) 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九) 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十)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10、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四章 临时报告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
11、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12、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宣告破产;(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十二)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13、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十六)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八)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14、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
15、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五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股票及
16、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第五章 信息事务管理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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