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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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生育权利,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对生育子女的育龄群众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第三条各级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遵循“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理念,及时将生育服务证发放给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为其提供方便满意优质的服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好生育服务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公安、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
2、作。第二章疆内户籍人口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四条女方户籍在新疆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本市户籍和兵团户籍人口),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要求生育的家庭,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需要提交下列证明:(1)由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为夫妇双方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交原籍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证明材料;(2)双方身份证;(3)双方户口薄;(4)夫妻合影照片2张;(5)结婚证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发放对象条件及程序(一)发放对象条件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夫妇,经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生育。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
3、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二)发放程序夫妻双方各自向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口头申请,单位或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根据生育政策如实填写婚育状况证明。凭男女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婚育状况证明、离异丧偶家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女方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无工作单位的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计生办申领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
4、自主安排生育时间,发放机关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发放决定。第六条特批生育服务证发放对象条件及程序女方户口系乌鲁木齐市户籍,可在我市办理特批生育服务证。(一)发放对象条件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家庭,经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3。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6。经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
5、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2。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3。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二)发放程序夫妻双方需向各自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及提供以下符合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有关证明材料:(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
6、级因公伤残证及相关证明材料;(2)依法收养子女证明;(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5)烈士独生子女证明;(6)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7)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8)属丧偶者应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单位或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为符合政策的育龄夫妻出具婚育状况证明,逐级上报至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特批生育服务证发放至育龄夫妻手中.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跨省流入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七条跨省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拟
7、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建档和立案工作,并向申请人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一)男方为乌鲁木齐市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乌鲁木齐市或所生子女可随父亲落户的;(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三)已在乌鲁木齐市购买住房,办理了住房产权登记证或按揭购房合同,并在此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于跨省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夫妇,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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