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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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为促进我院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校外实训基地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学院在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第四条 校外实训基地由学院委托各系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各系部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并负责建设、管理与协调。 第五条 着眼推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调整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向和布局,加强与企业合作的范围、力度和深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各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监管力度,促进传统的以学院和课程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向校企结合的方向转变。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承担我院部分实践教学任务,并为专业研究创造条件,为把实训基地建成专业能力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实践基地而努力。为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 第七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为学生提供提高基本技能和综合实践能力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一线工作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基础。原则上要求各系部组织各专业学生到校外实训基地参与各种实训的比例要达到实际人数的60%。 (二)通过校外实训基地的考勤、考核、安全、劳防、保密等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尊重劳动的职业素养以及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三)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职业岗位实际的要求,制定专业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训计划和指导书. (四)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承担部分“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任务。 第三章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第八条 校外实训基地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协议型"三类。 (一)与学院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部,签订了规范的合作协议,有频繁的双向交流,能充分发挥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实训任务,并连续多年接受学生进行认识实习和专业实训,能够定期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能够选派实践指导教师,能够接收毕业生的校外实训基地为“紧密型"校外实训基地; (二)与学院有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了规范的合作协议,能坚持双向交流,能够接受学生现场参观、认识实习等,能够选派实践指导教师的校外实训基地为“半紧密型”校外实训基地; (三)与学院签订了规范的合作协议,有初步的合作意向,但只能有限安排或未能安排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同时又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校外实训基地为“协议型”校外实训基地。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减少“协议型”实训基地,维持“半紧密型”实训基地,大力发展和建设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紧密型”实训基地。 第九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应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以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依据,与行业技术发展及装备水平相匹配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共建校外实训基地. 第十条 各系部应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和教学改革的实际,负责联系、选择校外实训基地的共建单位,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每个专业至少应建立2—3个校外实训基地,其中必须包括1个“紧密型”校外实训基地,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双向交流关系.另外,各专业应根据专业自身发展需要,做好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全面规划,协调发展,避免各专业之间重复建设,提高校外实训基地的利用率,优先选择重点建设受益面大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选择专业对口、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校外实训基地.注意科研、生产及对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对实训基地的功能要求,提高基地的技术含量.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加大对兼职实训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使他们了解专业教学要求,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经费投入可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以校企自筹、学校与共建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种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十四条 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双方在有合作意向的前提下,在符合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由各系部与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建立协议书(一式两份),并分别由校外实训基地和系部各执一份,同时另向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报送复印件分别存档,另填写《校外实训基地申报表》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的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年限及其它内容。校外实训基地协议合作年限应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至5年。协议到期的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合作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要加强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系部和实训基地共建单位要组织成立实习实训基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双方有关领导、技术人员和教师组成。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有关协作事宜,共同选择确定实训指导教师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并对实习工作质量进行监控。实训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技能水平,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基地的调整与撤销,应经合作双方协商达成。 第十八条 各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与校外实训基地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和业务往来,完善校外实习实训记录等制度,做好实施性实训计划的制定、指导书的编写、学生实习实训报告和小结及成绩考评等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实训全过程的指导与管理,在学生实习实训前,要组织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实训任务和要求,并提前两周与实训基地单位联系部落实各项实训事宜。学生开始参加实习实训后,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集中实习实训的,要派固定的带队教师专人管理;分散实习实训的,要派得力的教师,明确责任,定期巡回指导.实习实训结束后,要认真听取校外实训基地和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实训成绩考评和实习实训总结工作.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各系部在每次实习实训结束时应及时收取实训基地填写的《校外实习实训情况反馈表》和《专业教师联系企业记录》,对实习实训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分析。教务处会同各系部不定期到校外实训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实训情况,做好学生对实习实训效果的相关调查,收集《学生校外实习实训问卷调查表》,作为质量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从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实训效果、师资培训等方面对校外实训基地开展评估工作,会同企事业单位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对各系部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各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运行情况、运行效果等指标对所有“紧密型”校外实训基地进行评审,按照30%的比例评选学院“实习实训示范基地”,并对相关系部进行奖励和表彰,统一挂“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实习实训示范基地”牌。学院在“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中遴选优秀者,申报“海南高职院校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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