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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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housing interior decoration 根据住宅室内各功能区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基层净距 clear distance of base course 住宅室内墙体基层完成面之间的距离。 2.0.5 基层净高 clear height of base course 从楼、地面基层完成面至楼盖、顶棚基层完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6 分户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acceptance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对已完成土建施工的工程分户(套)进行质量检验和交接工作。 2.0.7 分户工程验收 household acceptance 在单位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对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户(套)验收.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具备相应验收记录; 2 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4 检测的样品应进行见证取样;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前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的样板房作为依据。 3.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存在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的现象. 3.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施工前的交接检验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3.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户(套)为单位进行分户工程验收. 3.0.7 分户工程验收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进行。 3.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全数检查,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分项检查的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 分项检查点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点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4 住宅室内分户工程质量验收的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并应有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 3.0.9 分户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 基层工程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墙面基层、地面基层、顶棚基层等工程的质量检验。 4.1.2 基层工程施工完成后,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应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基层工程交接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2 墙面基层工程检验 主控项目 4.2.1 墙面基层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基层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不同材料交接处不应有裂缝; 3 基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 4 每处空鼓面积不应大于0.04m2,且每自然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4.2.2 墙面基层表面应平整,阴阳角应顺直,表面无爆灰.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3 护角、空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应表面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4 墙面基层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墙面基层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4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3 地面基层工程检验 主控项目 4.3.1 混凝土、水泥砂浆基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检验方法:回弹法检测或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4.3.2 地面基层与结构层之间、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裂纹,每处空鼓面积不应大于0.04m2,且每自然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4.3.3 地面基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4.3.4 地面基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5 地面基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宜大于4mm.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4.4 顶棚基层工程检验 主控项目 4.4.1 抹灰顶棚基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 4.4.2 抹灰顶棚基层与基体之间以及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4.4.3 基层表面应顺平、接槎平整,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 基层净距、基层净高检验 一般项目 4.5.1 住宅室内自然间墙面之间的净距允许偏差不宜大于15mm,房间对角线基层净距差允许偏差不宜大于20mm。 检验方法:用钢直尺或激光测距仪检查。测量时距墙端0.2m处对自然间的长、宽两个方向各测两点;对角线测量时,测4个角部测点对角之间的水平距离。 4.5.2 住宅室内自然间的基层净高允许偏差不宜大于15mm,同一平面的相邻基层净高允许偏差不宜大于15mm。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激光测距仪或拉线、钢直尺检查。以室内地面水平面为依据,对卧室、厅测5点,即4角点加中心点;厨房、卫生间、楼梯间、阳台测2点,即长边分中线的两端;角部测点距墙边0.2m;平面布置不规则的房间增加1个测点;相邻测点的距离不宜大于4m。 5 防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有防、排水要求的楼(地)面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楼(地)面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蓄水试验记录。 5.2 楼(地)面孔洞封堵工程 主控项目 5.2.1 微膨胀细石混凝土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2 微膨胀细石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2.3 微膨胀细混凝土与穿楼(地)板的立管及洞口结合应密实牢固,无裂缝。 5.3 水泥砂浆找平层与保护层工程 主控项目 5.3.1 找平层与基层结合应牢固密实,表面平整光洁,无空鼓、裂缝、麻面和起砂;立管根部和阴阳角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敲击检查。 5.3.2 找平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应畅通,不得积水. 检验方法: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5.3.3 保护层强度、厚度以及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敲击检查,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5.3.4 水泥砂浆找平层、保护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5.4 涂膜和卷材防水工程 主控项目 5.4.1 防水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4.2 地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坡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5.4.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4.4 涂膜防水涂刷应均匀,不得漏刷。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0%,或防水层每平方米涂料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涂膜防水层采用玻纤布增强时,应顺排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4.5 卷材防水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均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防水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两幅卷材搭接时,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顺排水方向搭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 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门窗外观与尺寸、连接固定、埋件、排水构造、启闭、密封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门窗工程使用的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 6 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门窗外观与尺寸、连接固定、埋件、排水构造、启闭、密封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门窗工程使用的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 6.2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工程 主控项目 6.2.1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工程主控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6.2.2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工程一般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6.3 木门窗工程 主控项目 6.3.1 木门窗工程主控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6.3.2 木门窗工程一般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7 吊顶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金属板吊顶、纸面石膏板吊顶、木质胶合板吊顶、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塑料板吊顶、玻璃板吊顶及花栅类吊顶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的防火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7.1.3 吊顶应按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留设检修口、上人孔。 7.1.4 灯具、设备口与饰面板交接应吻合、严密. 7.1.5 吊顶灯光片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隔热、散热措施,并应安装牢固、便于维修. 7.1.6 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应设置独立吊挂结构。 7.2 暗龙骨吊顶工程 主控项目 7.2.1 吊杆、龙骨的质量、规格、间距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7.2.2 面板安装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7.2.3 饰面板上的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4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3 明龙骨吊顶工程 主控项目 7.3.1 龙骨、饰面材料安装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一般项目 7.3.2 饰面材料表面应无污染、色泽一致;应无锈迹、麻点、锤印;不得有翘曲、裂缝和缺损;自攻钉排列应均匀,无外露钉帽,钉帽应做防锈处理,无开裂现象;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3 饰面板上的各种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饰面板的接口部位应严密、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4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 轻质隔墙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玻璃隔墙等非承重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8.1.3 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2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玻璃隔墙工程 主控项目 8.2.1 隔墙工程主控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8.2.2 隔墙工程一般项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9 墙饰面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饰面砖、饰面板、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玻璃板饰面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胶粘剂的粘结适用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木质材料应进行防火、防腐处理,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墙面上不同材料交接处缝隙宜做封闭处理. 9.1.5 墙面线盒、插座、检修口等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墙饰面与电气、检修口周围应交接严密、吻合、无缝隙。 9.1.6 墙面饰面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完整性。 9.1.7 天然石材的放射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9.2 饰面砖工程 主控项目 9.2.1 饰面砖工程的找平层、防水层、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设计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9.2.2 饰面砖粘贴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贴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观察检查,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9.2.3 单面墙不宜多于两排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不宜小于原砖的1/3。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4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9.3 饰面板工程 主控项目 9.3.1 饰面板及其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9.3.2 干挂饰面工程的骨架与预埋件的安装、连接,防锈、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9.3.3 饰面造型、图案布局、安装位置、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4 饰面板开孔、槽的数量、位置、尺寸及孔槽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5 干挂饰面工程的挂件应牢固可靠、位置准确、调节适宜.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9.3.6 饰面板安装应牢固,排列应合理、平整、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尺量检查。 9.3.7 饰面板工程骨架制作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板骨架安装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防锈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3 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骨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安装位置、外形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试检查和查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9.3.8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带木纹饰面板朝向应一致,不应有裂痕、磨痕、翘曲、裂缝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3.9 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应尺寸正确,边缘整齐、方正,并应与电器口盖交接严密、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10 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错处应无明显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深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密缝饰面板应无明显缝隙,线缝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11 木饰面板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污染、锤印,不露钉帽,木纹纹理通畅一致。木板拼接应位置正确,接缝严密、光滑、顺直,拐角方正,木纹拼花正确、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12 组装式或有特殊要求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要求,钉眼应设于不明显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3.13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9.4 裱糊饰面工程 主控项目 9.4.1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9.4.2 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均匀、不透底,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气泡、裂缝、皱折、翘边和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3 壁纸、墙布与装饰线、饰面板、踢脚板等交接处应严密、吻合,不应压盖电气盒面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4 壁纸、墙布与不同材质间搭接应棱角分明,接缝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 软包工程 主控项目 9.5.1 软包面料、衬板、内衬填充材料及边框的材质、品种、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有害物质含量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9.5.2 内衬填充材料均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9.5.3 木基层板、龙骨与墙体连接应稳定、牢固、平整,并应满足整体刚度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5.4 软包安装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5.5 软包工程应棱角方正、平整饱满,并应与基层板连接紧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试检查。 9.5.6 软包饰面与装饰线、踢脚板、电气盒盖等交接处应吻合、严密、顺直、无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试检查。 一般项目 9.5.7 软包面料四周应绷压紧密,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5.8 软包面料的电气盒盖开口应尺寸正确,套割边缘整齐方正、无毛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5.9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9.6 玻璃板饰面工程 主控项目 9.6.1 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连接件以及金属框架应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6.2 玻璃板饰面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图案、花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6.3 玻璃安装应安全、牢固,不松动。玻璃安装位置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6.4 玻璃板外边框或压条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6.5 玻璃板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平顺、连续、均匀、无气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9.6.6 玻璃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应色泽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玻璃应进行磨边处理,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6.7 镜面玻璃表面应平整、光洁无瑕,镜面玻璃背面不应咬色,成像应清晰、保真、无变形。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6.8 玻璃安装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6.9 玻璃外框或压条应平整、顺直、无翘曲,线型挺秀、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9.6.10 玻璃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6.10的规定。 表9.6.10 玻璃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0 楼地面饰面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面工程的木地板、块材地板、地毯、水泥地面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楼地面饰面工程的质量和检验方法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相关规定. 10.2 木地板工程 主控项目 10.2.1 木地板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2 木地板工程的基层板铺设应牢固,不松动。 检验方法:行走检查。 10.2.3 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 检验方法:观察、钢直尺测量。 10.2.4 木地板铺贴位置、图案排布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5 实铺木地板面层应牢固;粘结应牢固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10.2.6 竹木地板铺设应无松动,行走时不得有明显响声. 检验方法:行走检查。 一般项目 10.2.7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无刨痕、无沾污、毛刺、戗槎等现象;划痕每处长度不应大于10mm,同一房间累计长度不应大于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8 木地板面层应打蜡均匀,光滑明亮,纹理清晰,色泽一致,且表面不应有裂纹、损伤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9 木地板的板面铺设的方向应正确,条形木地板宜顺光方向铺设.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10 地板面层接缝应严密、平直、光滑、均匀,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洁净。拼花地板面层板面排列及镶边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周边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11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高度及凸墙厚度应一致;地板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12 地板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13 木地板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相关规定。 10.3 块材地板工程 主控项目 10.3.1 块材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门口处宜采用整块。非整块的宽度不宜小于整块的1/3.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2 块材地板铺设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10.3.3 块材地板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4 块材地板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3.5 块材地板铺贴位置、整体布局、排布形式、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6 块材地板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10.3.7 块材地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基本一致,无裂纹、划痕、磨痕、掉角、缺棱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8 块材地板边角应整齐、接缝应平直、光滑、均匀,纵横交接处应无明显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9 块材地板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应吻合,边缘应整齐.块材地板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0 踢脚板固定应牢固,高度、凸墙厚度应保持一致,上口应平直;地板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1 石材块材地板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2 塑料块材地板粘贴铺设时,应无波纹起伏、脱层、空鼓、翘边、翘角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3 块材地板面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应倒坡、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4 块材地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3.14的规定. 表10.3.14 块材地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0.4 地毯工程 主控项目 10.4.1 地毯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4.2 地毯工程的粘结、底衬和紧固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0.4.3 地毯铺贴位置、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4.4 地毯铺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0.4.5 地毯表面应干净,不应起鼓、起皱、翘边、卷边、露线,无毛边和损伤。拼缝处对花对线拼接应密实平整、不显拼缝;绒面毛顺光一致,异型房间花纹应顺直端正、裁割合理.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0.4.6 固定式地毯和底衬周边与倒刺板连接牢固,倒刺板不得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0.4.7 粘贴式地毯胶粘剂与基层应粘贴牢固,块与块之间应挤紧服贴。地毯表面不得有胶迹。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0.4.8 楼梯地毯铺设每梯段顶级地毯固定牢固,每踏级阴角处应用卡条固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10.5 水泥地面工程 主控项目 10.5.1 防水水泥砂浆中掺入的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配合比试验报告. 10.5.2 有排水要求的水泥砂浆地面,坡向应正确,排水应通畅;防水砂浆面层不应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验收记录。 10.5.3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10.5.4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10.5.5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直尺和观察检查。 10.5.6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直尺检查。 10.5.7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5.7的规定。 表10.5.7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4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踢脚线上口平直 4 拉5m线和用钢直尺检查 3 缝格平直 3 11 涂饰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水性涂料涂饰和溶剂型涂料涂饰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1.1.3 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1.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主控项目 11.2.1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主控项目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11.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一般项目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1.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主控项目 11.3.1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主控项目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11.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一般项目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下列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储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2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4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5 装饰线及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6 可拆装式隔断制作与安装工程; 7 地暖分水器阀检修口、强弱电箱检修门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8 内遮阳安装工程; 9 阳台晾晒架安装工程。 12.1.2 细部工程所用的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防腐处理、燃烧性能、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1.3 细部工程所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 12.2 储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2.1 工厂化生产的整体储柜的固定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2 储柜的外形、尺寸、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储柜柜体与顶棚、墙、地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储柜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3 储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防锈处理及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4 储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5 储柜内易形成结露的部位应有防结露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6 储柜的柜门和抽屉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无倒翘、回弹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2.2.7 储柜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且不应存在弯曲变形、裂缝及损坏现象;分格线应均匀一致,线脚直顺;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出墙尺寸应一致;柜门与边框缝隙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8 板面拼缝应严密,纹理通顺,表面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9 储柜与顶棚、墙体等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10 储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10的规定. 表12.2.10 储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3.1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2.3.2 对于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的窗帘盒,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弯曲变形、裂缝和损坏现象;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4的规定。 表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0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4.1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12.4.2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主控项目 12.5.1 护栏和扶手的材质、规格、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5.2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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