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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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员工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明确开支标准,控制费用支出,规范员工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因工出差是指因工作需要,受领导派遣或为完成工作任务,暂离工作场所赴国内异地完成指定的工作事项或任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部在岗员工(含返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内异地临时性出差,以及员工赴院在建项目工地连续工作不超过院部现场设代补助标准规定的时间。 第四条 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附表一)。院各独立核算单位(分支机构及设计分院)员工出差申请单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签批,费用计入各单位;费用由项目承担的则同时须项目经理(或设总)加签;费用由院承担的,3人以下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领导签批或加签,4人(含4人)以上者还需主管院领导加签。若主管院领导外出,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请示后代签,报销时须经院领导补签。无出差申请单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由对方单位承担的,报销人必须持有原交通票据复印件(或登机牌),并按规定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后,方可领取相关补助。 第八条 各部门应规范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廉洁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指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含用于市内交通的地铁、出租车、公共汽车、班车等)。 第十条 出差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员工乘坐交通工具分类表 交通工具 岗级 火车、高铁、动车 轮 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八岗及以上员工 普通软席车、高铁、动车二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七岗及以下员工 硬席车、高铁、动车二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任务缓急情况,合理安排、严格控制乘坐飞机。员工出差提倡乘座费用相对较低的交通工具。乘座飞机时应选乘合理时间范围内高折扣机票。团队出差时应统一出行。 第十二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7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4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船)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否则按硬座票价予以报销。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等的交通费、机场建设费、行李托运费、订票费、退票费等,均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员工个人或部门自行购买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均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员工出差必须按限额标准住宿,由于出差人数出现单数和性别差异可安排单独住宿。 第十七条 院根据各地的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出差员工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具体标准见《差旅费报销标准》(附表二)。 第十八条 员工到工地现场出差,原则上应在设代部或现场项目部住宿,如需在其他宾馆/招待所住宿,报销时须出示由设代部或项目部提供的证明。 第十九条 出差员工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员工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见《差旅费报销标准》(附表二)。 第二十一条 在西安市内工地进行工程设代、监理(不含本院基建工程)的员工,每人每天按40元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员工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见《差旅费报销标准》(附表二),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各项日常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下列出差事由不报销公杂费: (一)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员工,从抵达之日到离开之日的实(见)习期间. (二)到外单位支援、挂职锻炼的员工,从抵达之日到离开之日的工作期间。 (三)在外地学习超过30天以后的时间。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员工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含院主办的各类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工地设代或执行项目期间因工作需要到工地以外的城市出差,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办法报销,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设代出差根据工作性质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报销,出差期间仍按连续设代计算。设代期间赴院其他工地出差或设代,连续时间超过设代规定天数,可按设代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关于在外地学习培训员工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一) 由院派出参加各种短期业务培训员工(不含学历学习),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时间在半年以内,往返路途及30天(含)以内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学习期间从31天起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标准减半报销。 (二)长期学习和学历学习人员按院人力资源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因工负伤人员治病途中及在异地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七章 调动、探亲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员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二)夫妻双方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核定。 (三)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限额凭据报销,双职工按1200元核定,单职工按600元核定,超支部分自理. (四)与员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凭据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按其他员工标准凭据报销。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由调入单位报销,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员工探亲路费的报销 (一)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费。探亲路费按火车硬席卧铺,乘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凭据报销。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其探亲路费按火车直线硬卧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报销。探亲乘坐火车硬席座位的按火车直线硬卧中铺票价的50%报销。 (三)探亲中转必须住旅馆的,每中转一次,可报销一天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发放,到达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来院报到的毕业生,火车按硬卧、轮船按三等舱位凭据报销,长途汽车和其他交通费(不含飞机)实报实销。行李费每人在100公斤内按快件托运凭据报销。报到期限内回家,其绕道的交通费本人自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员工不得自驾私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五条 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出差员工不准接受任何违反规定利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应根据各类出差员工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本院工程项目应其他单位邀请外出参加咨询、审查、验收、讲课等的员工,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员工到西安9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阎良,临潼、长安)4县(高陵、蓝田、周至、户县)及周边咸阳、杨凌、渭南地区出差,出差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公杂费,其他费用在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三十八条 报销各类培训费时,应将培训发票和培训差旅费应一并同时报销. 第三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但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院本部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西设财〔2010〕80号及其他相关差旅费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院财务资产处。 附表一 出 差 申 请 单 出差任务: 出差地点 出发日期 返回日期 交通工具 出差人数: 预算差费总额 出差人员明细表 序号 职工编码 职工姓名 性别 所在部门 职称 职务 1 2 签批栏 部门领导签批 项目部领导加签 其他部门领导加签 主管院领导签批 附表二 国内差旅费报销标准 岗 级 住宿费限额标准 (元/天) 伙食补助费 (元/天) 公杂费(元/天) 一般城市 省会城市 特殊城市 一般地区 西藏地区 八岗及以上员工 实报 实报 实报 80 160 40 六岗、七岗员工 170 230 300 80 160 40 五岗及以下员工 150 210 260 80 160 40 注: 特殊城市指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拉萨、大连、重庆、广州、杭州、珠海、厦门、海口、三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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