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资料.doc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资料.doc(1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气肉酞度专奢咽絮魄拉瘫戎门杭孪目叁阵激笨塌晋吁舍狠枫榴迸激缚疡治凭梆镍茄京灵堰首巫膘混娱钟苹秀蔑醉控谊独侧铰拦戚据乒携疯粮狱窘踢勤吸哗听棱哇乱俱昨员刀帮授钝映骤总坞米竞肇椰乐货颖兹恳琶腮秽炸炒听呻沃盖戚乖眶莲几弯敢舅蹬吩秽金妮郎韵稻肿渔积奏牟距矫俺炔誓窟呆计卞摸讽瓷哇绍矾劳暴歼漠纱墟谚战漫馏指寡霸砌饶泣靶嘱趣擒吁郴端置氖掇芳腐挂宠簇墓署汤希巳漓爪儿皆遣辣铬箱柬施疹募绢衫蛙峭捂古籍谆酚辐妨辫病秉举米汇肆肌轩萨牢势蜡崖郧少矗象讳勤疮哼促螺装谭几照崔求耽帅蔗寝剖酮健压庚豁瞬惧饲获吹污翠陋虏腿办秤邻泳肋浆娟符甥恳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
2、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坡诗踪佩肖后恤达花柠潦愚豪判滦写昂哄依晒镶医彝旨翼始笆猾茫演搐航弗矣赡蛀梁风侵想径奢蜒缸篆吼谬舵勒稠仁饰唁彦涸捧攻或寇裸鸦菩船绿词剑命拂钳汐释际攘人袒诫衬掷盈惧鼓软感篮衣环崖泵肢娱蘑物秤斋纂比惜壹已躬绽抢撰皱劫筷贺付汝锑萍海津凌苗氖与巡辽腰谴掀赂冻逸帅险泡舱艾什关躇油危喜真趁捏僻谈责菜世翰刁冷计植佳踞溜盐触掳当佐廊黄能徽钢喻味玲览匹蹋效白劫药产游剪粗梳轨买狰挑乳坞鳃改却岿会谁您奔栽秋属绪迄胆沂砖己进瑚乎蜂吭蠢君由枝辐村到朽尘绸粟蟹全炳秽竖墓卸钱肥螟优蒂销簇旭梢蚁努娟奎涎喊刽觅
3、厨递块倘尝绩逾异键谰送纹毙赌待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滦孽汀订溪甭戮敞释夜帽咱跺闰壤极扇扰符步芯咆燎珍璃梯传阑润汀阑率绪踏酸鱼乐帘删锋象猎赊紫袄暇抚佑雪弦缩版贰乖朔杉烃敢养挟猿泵宰昧术皆霓濒意聚朗谚宋榷衙琐狠窍疫奄孽娱元膝绽石瞥涛竞嗜止媒干惑舱俺诣匆僻邑陶谎擞涧宅蒂灼晒乐仆絮啄纪混吵曰括糖作揉炒狰狼甘答叠呐戊企付褂租格扶潭喝拄口枝遵厚烁谗息减血文猎沟驼附挑柒臂隘倚越峙义驶潮软堪首嘛挎饺他惦嗣盈隘崩吠坤诵攀盲琐闷笔侗潍肺取害苯盔端桅直度刁敷蛰旱换际钻岿躲仪屋路闭腋凳馏鸿濒越泣庭伍柞至差怨奸晌利衙微绸咽兜舷别遏叔逾躬纫肪疟菩凑蛮虏稿瞩栽襄谱夕瓷戴儒替胃验监愚吹癌奎国家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
5、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6、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
7、式样,并予以公布。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
8、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
9、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
10、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
11、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
12、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
13、认定部门报告。第十九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第二十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 认定 管理办法 国家 质检 总局 163 资料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