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建设委员会地震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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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公开转让交易制度,明确交易各方须共同遵守的规则,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有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南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南宁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交易适用本规则,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转让交易是以宗地或宗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为标的的转让行为。交易种类包括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2、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四条 南宁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设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承办机构”),承办机构负责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工作。第五条 交易方式根据权利人要求采用协商议价方式或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协商议价方式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主体通过洽谈协商达成意向后,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承办机构进行交易鉴证书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公开竞价方式指参照土地一级市场拍卖挂牌公开交易方式,由委托人委托交易服务机构通过挂牌、拍卖公开竞价,按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人。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商议价的基本流程:(一)转让交易双方向承办
3、机构提交转让协商议价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承办机构进行材料查审,现场勘踏,符合转让条件的,受理转让申请;(三)承办机构编写转让方案逐级报批;(四)承办机构发布公示;(五)公示期满后,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承办机构出具交易鉴证书。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转让方委托承办机构组织交易,并向承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二)承办机构进行材料查审,现场勘踏,符合转让条件的,与转让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三)承办机构编写转让方案逐级报批;(四)承办机构发布挂牌转让公告;(五)承办机构受理竞买申请,进行竞买资格审查;(六)竞买人进行报价、竞价;(七)竞得人与承办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
4、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第二章 业务受理第八条 协商议价中的交易双方、挂牌交易中的转让方按照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服务指南向承办机构提交拟交易宗地相关材料。参与转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九条 协商议价方式转让的,双方应分别明确土地的转让价格、地上附着物或建筑物价格;挂牌交易的,转让方应明确土地的转让起始价、地上附着物或建筑物价格。第十条 承办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转让材料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且符合交易条件的,承办机构对交易宗地进行现场勘察,土地现状与提交的材料描述一致的,承办机构予以受理,同时出具资料交接
5、回执。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承办机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以挂牌方式进行转让的,承办机构应与转让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范本由承办机构提供。第十二条 业务受理之日起,承办机构锁定转让宗地的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第十三条 从业务受理到土地移交受让方前,转让方对拟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负有保管义务,并保证转让期间不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承办机构有权取消交易。第三章 信息发布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后,承办机构拟定土地转让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承办机构按规定发布转让公告。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南宁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公
6、告。转让方还可委托承办机构补充选择报刊、网站等其他渠道发布信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公告内容应包含转让人信息、挂牌地块位置面积、开发程度、规划指标、使用年限、土地现状、规划指标要求、竞买人资格要求及取得竞买资格办法、获取挂牌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挂牌的地点和起止时间、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期限等。第十七条 协商议价方式转让的,转让公示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的转让公告应当在挂牌活动开始前1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时间为起始日。挂牌时间不少于5日。公告之日起即可报名,截牌前两日截止报名。第十八条 挂牌转让公告在报名截止前无竞买人申请报价的可申请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不少
7、于10日,累计延长不超过60日。转让人未按上述规定书面明示延长转让公告发布期限的,本次转让活动自行终结。第十九条 挂牌转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需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将变更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涉及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得少于10日,否则须相应顺延。承办机构应将公告调整内容及时告知竞买人申请人。第二十条 转让方不得在公告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公告的内容或者撤销转让公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各方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间,竞买意向人要求勘踏转让标的的,权利人、承办机构应给予配合。第四章 竞买申请第二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在提
8、交竞买申请前,应当详细阅读了解转让公告、转让文件等资料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有充分完全的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且对交易服务内容、交易规则、交易有关文件无异议。第二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可根据有关交易公告单独申请或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竞买的,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授权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实施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等一切行为。经授权的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为联合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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