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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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第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补偿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职责】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
2、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第四条【职责和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征用、补偿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征用和补偿原则】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应当遵循“提前统筹、合理征用、依法补偿”的原则.第六条【配合义务】 任何单
3、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工作,履行应急征用义务.第二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第七条【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第八条【社会力量参与的优惠政策】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购买服务。第十条【救援储
4、备】 自治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十一条【专业救援队伍建设】 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明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求。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建设、专业训练和应急拉动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地域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组织
5、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针对性的专业训练,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完善协同救援机制,提升协同救援能力。第十二条【支持鼓励社会救援力量建设】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对提供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的个人,由县(市)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三条【高风险单位救援队伍建设或救助协议要求】 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大型的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和油气、电力输送、供应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建
6、筑施工单位,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护距离超过公里的其他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和油、气、水、电力输送供应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有固定场所、训练器械和训练场地.前款以外的其他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和油、气、水、电力输送供应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小型或者微型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助协议.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且受自然灾害影响容易发生次生损害事件的单位,应当与专业
7、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助协议。第十四条【救援物资配备】 所有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正常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十五条【救援人员保险保障】 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
8、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十六条【社会救援力量调查】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调查,掌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物资、装备、人员和应急救援特长、联系方式等情况,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第三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第十七条【应急预案】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
9、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征用条件】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征用条件、征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需要专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器材的;(二)在最佳救援时间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不能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支援的.第十九条【征用判断及决定程序】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报告后,应当进行是否需要征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判断。需要征用
10、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由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机关依照下列程序作出征用决定:(一)部门应急值守带班负责人召集会议,研究提出征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范围、对象建议,会议应当记录备查。会议可以电话、网络会议形式召开;(二)部门应急值守带班负责人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征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政府提出征用建议;(三)人民政府接到征用建议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征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决定.征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为生产经营单位保留必要留守力量.第二十条【征用决定权限】
11、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决定。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征用本行政区域内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决定。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作出征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征用通知书】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征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制作应急征用通知书并送达被征用单位、个人。情况紧急,可以广播、电话、手机短信、网络等快捷方式通知并
12、在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应急征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征用单位、个人名称;(二)被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的名称、型号、数量等,或者被征用的场地、设施;(三)参与应急救援的集合时间、地点,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参与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五)征用部门盖章。应急征用通知书应当抄送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应急优先通行】 对应急救援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被应急征用的救援车辆、应急电力车辆、应急通信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通过收费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优先、免费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应急物资运输、救援车辆、应急电力车辆、应急通信车辆及
13、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通行需要,组织实施交通管制、调流措施。第二十三条【资源征用清单】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在规定的集合时间将被征用的应急救援力量带至集合点报到,由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和调遣.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并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征用返还】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被征用应急救援力量使用情况,形成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并将清单与可返还的应急救援力量一起交付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第四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补偿第二十五条【补偿责任单位】 补偿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专
14、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耗费,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没有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无法确定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无能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协调解决。(二)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耗费,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三)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景区遇险人员救援的,遇险人员违规进入景区或者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的耗费由遇险人员自行承担,其他情形的耗费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耗费,按有关规定解决。第二十六条【补偿申请】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15、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的,视为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放弃补偿权力.参与有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参与其他应急救援的,向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征用通知书、应急征用清单;(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三)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第二十七条【补偿调解】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与事故发生单位就应急救援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调解或者请求第三方进行补偿金额评估,也
16、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补偿争议。调解达成一致的,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遵守.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事故发生单位不服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的调解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不服从调解书的一方,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应当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补偿方案】 对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没有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无法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的,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根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使用情况、损毁或者灭失情况和补偿标准拟定补偿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方案之日起个工
17、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补偿方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复,及时将补偿费用交被征用单位、个人;补偿实物的,补偿费用交政府采购机构,由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实物交被征用单位、个人。第二十九条【补偿救济】 被征用单位、个人不服补偿方案的,可以请求复核、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第三十条【救援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救援力量,应当适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五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补偿标准第三十一条【补偿方式】 应急救援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另有约定的,可采用实物补偿等其他
18、形式,补偿价值应当与货币补偿相当。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可以对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志愿者补助】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的,按照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发志愿人员补助金。不足日按日计算。第三十三条【使用补偿标准】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使用补偿标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毁损、灭失补偿标准】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应急救援中毁损、灭失的,补偿金额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按必要维修费用支出并综合考虑财产保险等因素确定.(二)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
19、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和保险赔偿金等因素确定.第三十五条【伤害补偿标准】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额按下列规定核算:(一)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故赔偿的标准获得事故赔偿金;(二)合理的误工补贴。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征用部门责任】 负责应急征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应急救援
20、补偿申请不予受理的;(二)违反应急救援补偿计算方法、标准核算补偿费用的;(三)在履行应急救援征用、补偿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七条【被征用单位责任】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应急补偿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重复申请套取应急补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不服从征用、阻碍应急救援的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发出的应急征用通知,不履行应急征用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服从应急征用通
21、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并向社会公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第二稿)的说明现就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稿)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针对我区灾害多发频发实际,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
22、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在“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中,要求“加强、优化、统筹国家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提高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组建应急管理部”强调“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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