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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4100008
  • 上传时间: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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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火灾 高危 单位 申报
    资源描述:
    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消防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属性 □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 □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 3.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 4.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 5.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 6。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 7.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 8。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总容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埋地设置储罐的加油站除外);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 9.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 10。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 11。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 □ 13。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根据《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我单位属于第二条所列的范围,依据第三条规定,现向你单位申报。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火灾高危单位告知书 : 根据《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你单位被确定为XX市(县、区)火灾高危单位,特此告知。你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应当履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闽政办〔2013〕139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年 月 日 附件: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2。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 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七)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八)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1.总容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2.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埋地设置储罐的加油站除外);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九)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 (十一)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 (十三)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符合界定标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对申报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并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调整、公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告、备案文件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落实更加严格的日常管理措施: (一)应当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开展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二)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 (三)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四)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员疏散演练,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测与维修、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管理队伍;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志愿消防队。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并向辖区公安消防队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要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支持、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自动消防系统值班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专(兼)职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5%。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其消防装备、器材和灭火力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每年12月10日前,火灾高危单位要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单位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相关事项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纳入信用评级体系,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查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汇报。消防安全责任人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周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巡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维修保养,每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功能检测。对巡检、检测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杜绝隐患。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户籍化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更新单位基本情况、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工作情况。 (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三)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并于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避难层(间)。 (六)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电梯.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八)医院住院部、高压氧舱室、手术室、供氧站、放射源存储间、核医学科. (九)防火分隔设施的开口部位。 (十)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易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部位. 第十五条 临时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群众性活动的体育场(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活动期间,配电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要安排专人值班。 (三)对参加活动人数进行控制,防止参加活动人员超过场所核定容纳人数和疏散能力。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超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共同制定并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其使用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超高层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对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空间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八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火灾高危单位或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性能化设计、评估、施工、监理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手册,至少包括项目概述、专家评审会纪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分析与解决方案、消防安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项目室内装修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技术措施和专家评审纪要的要求,不得破坏防火分隔,不得缩减疏散通道数量、宽度、距离,不得扩大防火分区面积,不得擅自改变场所使用功能和装修材料。 (三)按照要求设置可供救援人员进入的施救窗口,窗口内部通道畅通,并有明显的标志。不得设置妨碍灭火救援行动的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严格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医院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内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设置连续性蓄光型指示标线),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米,拐角处间距不应大于1.5米。 医院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 医院住院部和公众聚集场所等三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与场所规模相适应的逃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应急逃生器、逃生绳、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配备数量和安装、检查、更换、报废方法参照《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21976.1-2008)的要求。 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间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第二十四条 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物地上首层靠外墙部位. (二)外保温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公告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增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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