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百货、商场租赁合同(统一收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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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之租赁物位于××省××路××号×××百货、商场【 】层【 】号铺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租赁物的具体位置、面积构成等基本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租赁物在本合同中也称为承租房产。 第一条 计租面积 1.1 双方确认,乙方承租总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该物业的计租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如甲方交付的场地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上述面积误差上下在3%(含)以内的,则双方均认可该事实,不对本合同作任何调整;如误差上下超过3%的,甲、乙双方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租赁费用及物业费用。 1.2在该物业实测套内建筑面积确定之前,乙方按照前述1.1条确认面积支付租赁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自该物业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确定之日(含)起,乙方应当按实测面积承担该物业的租赁费用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若乙方此前存在多缴纳的情况,则该部分多缴纳的租赁费用或其他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后续费用的一部分;若乙方此前存在少缴纳的情况,则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之内,乙方将该部分少缴纳的部分一次性相应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在该物业内经营品牌为 ,经营类别为 ,接受并服从管理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基于商场的统一管理需要,有权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变动乙方专柜的位置或面积做出其他改变。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立即予以配合前述改变。自专柜面积变更之日起,乙方专柜面积以变更后的实际面积为准,租金根据面积变化相应做出调整。 2.2 乙方在该物业进行经营活动前,由甲方协助或由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且应提供给甲方审定、存档。 2.3 乙方在该物业进行的经营活动应符合乙方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并应严格遵守经营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法令,不得利用该物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物业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内容,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声誉及其它损失。 2.4 正常营业时间暂定为周日至周四09:00-21:30,周五至周六9:00-22:00(甲方指定的运营管理公司有权按情况需要经提前通知乙方后修改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 2.5 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第2.1条约定该物业的用途或将该物业分租、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6 乙方将承租物业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开办(独自或参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或分支机构的,则该与乙方合伙经营的合伙人、经营实体、分支机构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义务将该责任的承担明确告知其合伙人或其他股东,并要求其对甲方做出书面承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暂定自 2014 年1月 18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年度(合计 个月) 第四条 物业的交付与验收 4.1 交付日期与开业日 暂定于 2014 年 月 日前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以下称“交付日”)。乙方应当于该交付日前接收上述物业并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详见附件2)等书面交接文件,交接文件应当载明交付日期及交付状况。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甲方拟计划于 20 年 月 日整体开业,乙方开业时间不得迟于上述约定时间。若整体开业日提前或迟延,则乙方开业时间随之同步提前或顺延。若乙方不能配合甲方如期开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的全部押金,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 4.2 交接文件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乙方应于双方交付完毕后按甲方要求进行装修手续的办理,装修完成后需报甲方审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 4.3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交付日前与甲方办理该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该交付日办理了该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交付日起支付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 4.4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该交付日一个月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将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5 乙方承诺,虽然甲方负责完成的该物业交付标准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施工开始装饰装修工程的,则视为该物业符合相关交付标准,而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场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直至符合交付标准。 4.6 若因甲方工程等实际原因造成交付日延迟,则甲方承诺乙方之开业准备期相应顺延。但甲方承诺该交付日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90天,若延迟交付超过90天的,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4.7 若甲方提前整体开业,则甲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并相应提前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提前开业,否则视作乙方违约。 4.8 若因乙方原因,于开业准备期届满后10天以上(含10天)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该物业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4.9 在甲方开业后或试营业期间,乙方尚在装修的,必须在甲方的安排时段内进行各类专业施工和材料的进出,控制好施工噪音及扬尘,进行封闭式围挡施工,尽最大可能减少对营业铺面的干扰。 第五条 开业准备期及营业免租期 5.1 乙方有 30 天的开业准备期,自甲方交付该物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2开业准备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赁费用,但需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公摊水电费、装修管理费及营运管理等费用。 第六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租赁费用包括房屋租金、运营推广费等,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产权方收取并开具相应发票。房屋租赁关系中甲乙双方自行交纳各自的各项税费。 纯租赁费用形式 年 度 日租赁费用 (元/平米/天) 年租赁费用 (元) 递增率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支付方式: 付。 租赁费用按 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先支付、后使用。租赁期内各年按上述表格所示的租金交付。以后乙方必须在每个支付期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该期房租,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开具发票给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7.1 管理费 7.1.1装修期间,乙方装修房屋时应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装修期内按装修期标准支付下列费用: 1、装修管理费: 5 元人民币/月·平方米。 2、乙方按水电等公用事业部门规定的交纳时间或每月10日前交纳上月水电费用及水电损耗费用(损耗部分按实际用量比例分摊,甲方可以按照分摊损耗电量度数或者分摊损耗电量费用的任一分摊方式执行)。乙方水电费由甲方收取并提供收款凭据。 7.1.2 履约期间 1、管理费: 元人民币/月·平方米,(上述费用如遇水、电、气、油的调价及物价上涨或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甲方将提前告知乙方,进行临时费用的增收),管理费按 季 度支付。 2、以上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区域能耗公摊费、中央空调使用费;管理费按1.1所述租赁面积核算并收取。 3、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管理费及属于乙方自用部分的电力、自来水及水电损耗等费用,支付方式依照《××运营管理制度》中有关管理费支付的约定实施。 4、甲方在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总体经济增长,物价波动及其他甲方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管理成本增加时,有权统一调整管理费,甲方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2 运营推广费、招牌、广告及物料 1、甲方作为商业街区的运营管理方提供保障整体街区的品牌形象,规范运营,行销推广,整合服务和商业环境的运营管理系统;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和推广服务,运营推广费为 元/平米·月。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租赁区域外从事各类商业活动。如乙方欲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含散发各类宣传品),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需收费,届时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3、乙方承诺就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执行,并交纳相关费用,具体广告的位置、尺寸、使用期限、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履约期限内,乙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物业的外部包括公共通道、窗户、外墙或顶部展示、树立、张贴或悬挂任何标志、文字、标记、海报、广告牌或告示等。 6、为了对××商场内部商家品牌进行推广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无偿在××商场的任何推广行为上使用其商标、商号、标识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图案、标识、文字等。 7、VIP及礼品卡约定。(1)乙方 □同意、 □不同意接受使用甲方所发行的各类礼券及甲方的贵宾卡,并承担贵宾卡优惠金额的100%费用;(2)乙方 □同意、 □不同意接受甲方贵宾卡的积点,分摊乙方专柜的积点费用。各类行销方式的具体执行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此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部分,与本合同具备同样法律效应。 8、结算服务费。如消费者使用银行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专柜商品,乙方同意每月按实际银行卡交易额的 1 %承担结算服务费。如消费者使用电子消费卡或储值卡等作为支付手段购买专柜商品,乙方同意每月按实际电子消费卡或储值卡交易额的 3 %承担结算服务费。上述结算服务费在双方结算时提取。 9、乙方应承担自身专柜产生的物料使用费。如需甲方提供物料,甲方所提供的物料需明码标价,在双方结算时,经乙方确认后从乙方营业款中扣除。 第八条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8.1 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后,于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赁费用和 个月管理费(第7.1.2条)总和之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其中 个月的租赁费用¥ 元(大写) 元整作为押金,在本合同到期后无息退还; 个月的租赁费用¥ 元(大写) 元整为预付租赁费用,冲抵乙方第一期的应付租赁费用; 个月的管理费用¥ 元(大写) 元整为预付管理费用,冲抵乙方第一期的应付管理费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据。如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时间内缴付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需通知乙方,对此商铺重新进行招商。 8.2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欠付租赁费用、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以履约保证金中的押金充抵租赁费用、管理费等欠款。如果乙方信守合同,履行其义务,甲方应于租赁期满或于合同解除后,且乙方已腾空点清所有物品,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和办理完毕营业证照迁址手续后,若没有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原因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中的押金在一个月内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8.3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或违反××商场运营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或违规违约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行为可行使的其他任何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甲方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偿付甲方的损失或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履约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第九条 付款方式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赁费用、管理费、运营推广费及其他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到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第十条 续租 10.1 乙方应在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租的书面申请,甲方应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其续租申请是否被接受,并协商有关续租的条件,在双方就该物业续租条件协商一致后,将签订新的合同。 10.2 如果甲方未接受乙方的续租请求或双方未能就续租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时撤出该物业,若乙方未按时撤出,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处理乙方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其它费用结算以及遗留物品,并可采取强制措施责令乙方撤出该物业范围。 第十一条 装修 该物业内之建筑、装修、消防、门头招牌、广告位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需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装修期间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11.1 甲方提供给乙方该物业之装修标准及设施状况,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色进行专业装修,但不得破坏甲方原有之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管线、隐蔽工程和装修布置等。乙方自行装修、维保该物业所涉及的一切装修、维保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2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保持该物业内部处在可使用状态。乙方须遵照甲方的规定在租赁期内自费对该物业内部进行不时的维修保养、粉饰。 11.3 乙方对该物业进行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时,其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在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在未经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获审批之图纸。 11.4 乙方在对承租区域进行开业前装修、租赁期间的改动及租赁期结束的还原工程时,所有涉及建筑结构、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等工程,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附具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之装潢平面图及施工详图等,经取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费用及其责任将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关于装修装饰的有关规定。装修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以维护商铺安全,甲方并可随时检查。乙方须严格依照《××商场运营管理制度、《××商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的监督与管理。 11.5如果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甲方的装修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或罚款,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装修押金(装修押金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依照《××商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乙方对该物业的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活动,如果违反,甲方有权制止。 11.6 装修期间因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或装修单位之疏忽而引致甲方或其他客户之损失,乙方必须予以全额赔偿。 11.7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成整体建筑质量验收工作,按甲方要求提供商铺装修相关装修资料、图纸、装修材料合格证、质检报告、特定材料(抽检材料)的复检报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1.8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涉及卫生间、厨房间的装修时须严格进行防水措施,须在甲方人员在场时进行蓄水试验,在防水工程隐蔽之前须经甲方确认通过。 11.9 甲方所提供的用电负载为: KW 第十二条 物业修缮 12.1 在该物业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物业及甲方提供的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 12.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物业视察该物业的维修状态,检查该物业内的电、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若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3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物业,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物业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故意过失的除外。 12.4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用等): 12.4.1 因该物业内乙方自置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12.4.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物业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12.4.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物业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第十三条 经营条款 13.1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的收银系统必须与甲方的ERP系统接驳,由此产生的各自系统的软件开发商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13.2 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时间开业并遵守××商场的正常营业时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对营业时间的整体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及进、退商品。 13.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商场进行的行销计划、开展形式、推广时间的安排,所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13.4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如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3.5 如因乙方经营行为、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引起客户投诉到甲方时,乙方须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处理方式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如对甲方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3.6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相关的合理决定,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7 乙方专柜销售商品之货款一律交由甲方收银台点收,不得漏短缴。如使用商品编码,乙方或乙方专柜人员不得串码销售、私自收款,如有违反,应按违规销售商品吊牌价的10倍缴纳违约金,乙方专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同乙方的行为。 第十四条 驻柜人员管理 14.1 驻柜人员派出。乙方为更好地促进专柜商品的销售自愿派出具备该项商品专长、具有良好素质的服务人员 2 名常驻专柜服务(以下简称“驻柜人员”)。甲方有权对乙方驻柜人员进行面试、核查、办理规定手续、培训及考核后上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驻柜人员或变更核定的驻柜人员人数。 14.2 驻柜人员费用。乙方驻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伙食、制服费及人员培训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 驻柜人员劳动关系。乙方驻柜人员的劳动关系属乙方,甲方与乙方驻柜人员不形成任何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用工,并为其驻柜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于工资发放、加班费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及工伤等引起的一切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如因此导致甲方需承担责任或代为支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含税销售总额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14.4 驻柜人员管理。乙方驻柜人员及临时促销人员应遵守甲方就专柜所在商场整体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者,应按甲方规定处理,乙方有义务敦促驻柜人员遵章守纪,并配合甲方对违规者进行处理。为商场统一形象,驻柜人员需统一着商场工作服,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保险 15.1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承诺向一家或多家声誉良好且具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房产及甲方自有设备的财产险。 15.2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向一家或多家声誉良好且具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该物业的内部结构(包括门、窗和玻璃),乙方重置部分及自有设备等财产的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15.3 双方各自承担保险范围内的所有因盗窃、水灾、火灾等人为和自然灾害或事件所引起的上述财产损失、损坏和人身伤害、死亡的责任,并保证及担保对方不需对此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 16.1 双方约定,乙方在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的同时必须签署《××商场物业管理协议》、《远洲城市广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远洲城市广场运营管理制度》,并承诺遵守上述规章制度。乙方与甲方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该协议项下乙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单方承诺,甲方有权直接援引向乙方主张权利。 16.2 双方约定,关于《××商场物业管理协议》、《××商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场运营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在乙方进场装修前协商确认并及时签署。 第十七条 物业交还 17.1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17.1.1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交还该物业。 17.1.2 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交还该物业。 17.2 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17.2.1 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接受按下述方式交还物业: 17.2.1.1 乙方自费将该物业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该物业,商铺装修的顶、地、墙面等附属设施/设备不可拆除的部分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的装修或附属设施/设备遭到破坏,乙方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17.2.1.2 乙方自费将商铺内的所有物品搬离该物业,否则,甲方可以将商铺内的物品作遗弃物进行任意处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将商铺恢复至17.2.1.1条约定之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17.2.2.1 如果该物业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物业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17.3 交还通知、查验及接收: 17.3.1 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物业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物业。 17.3.2 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17.2条规定查验该物业。 17.3.3 在符合本合同第17.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物业的义务立即完成。 17.4 逾期交还的后果: 17.4.1 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7.2条的规定主动交还该物业,则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封锁通道等措施,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4.2 交还日期届满,如乙方仍未腾让物业的,甲方可以采取一切措施对该物业进行清理并收回。逾期交还物业期间,乙方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基本租赁费用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逾期交还物业的情形发生后,甲方因清理、回收该物业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17.4.3 因逾期交还物业所产生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可在有关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补足。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解除 18.1 变更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8.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变更合同的,合同方可变更,变更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18.1.2 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18.2 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8.2.1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8.2.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 18.2.1.2 出现甲方不可抗力的情况,使该物业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10天、累计超过6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8.2.1.3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30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8.2.1.4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物业的。 18.2.1.5 甲方或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8.2.1.6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8.2.1.7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 18.3 根据本条规定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方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 18.4 因提前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十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19.1甲方如非不可抗力导致迟延交付房屋,不超过90天的,乙方开业准备期顺延;超过90天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在原免租期的基础上,再赠送逾期部分的双倍免租期,甲方无须承担任何其他违约责任。 19.2 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物业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9.3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9.3.1 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经营及继续租用的。 19.3.2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物业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查封,并因此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二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20.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期租赁费用、管理费、运营推广费、水、电、空调及其他应付费用。逾期交付上述应付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仍未能于5日内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费用的 5‰ 支付滞纳金。 20.2 租赁期限(含装修免租期)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另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若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补足。 20.3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物业,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0.3.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物业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20.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该物业结构,或损坏该物业,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20.3.3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累计3次逾期交付租赁费用、物业管理费、运营推广费、水、电、空调及其他费用或一次性逾期支付达20天以上的。 20.3.4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物业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0.3.5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该物业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20.3.6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物业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20.3.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中断、停止其经营活动连续5天(含5天)以上的。 20.3.8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20.4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20.3条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合同即行解除(参照22.2条规定执行)。乙方应于3日内迁离并交回该物业;即使乙方对合同解除持有异议,也应先行交还物业,双方之间的争议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另行解决。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另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若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补足。 20.5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物业的权利)。 20.6 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第二十一条 物业的转让 21.1 租赁合同签订前后,如发生承租物业所有权变更,甲方应与受让方达成一致,确保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因承租物业的权属变更而改变,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21.2 租赁期内,承租物业发生权属变更的,乙方放弃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22.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地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22.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22.3 甲方在乙方租赁该物业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22.4 合同期内,涉及到双方联系方式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业务代表(代理人)等,变更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导致有关通知、文件无法送达的,一切后果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其它事项 23.1 保密 甲、乙双方将对往来的所有信息保守机密,不得向第三者泄漏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如有泄漏行为,一经查实,则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赔偿。但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及甲方因业务需要而必须提及与乙方相关的信息的情况除外。 23.2 唯一合同 本合同体现了双方对该物业的租赁事实的全部理解和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合同的签署表明所有以前发生的有关的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和理解全部失效。未经本合同缔约双方以一致签署书面文件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 23.3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某一条款在某一管辖区被禁止或不能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它管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3.4 不可抗力由于发生不能预见的、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事件,该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推迟上述义务的履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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