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总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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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妇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妇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妇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妇科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妇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妇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妇科疾病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应开设妇科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妇科专病门诊,并开设病房及提供妇科急诊服务。 第八条 中医医院妇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含中医特色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应设置门诊手术室、专业B超室、阴道镜室。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及妇科手术室相关规定。 中医医院妇科病房应设置检查室、治疗室、手术室,并符合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中医特色治疗室(如音疗、导引、熏蒸、足浴、理疗等)。 第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超声中药导入治疗仪、针刺手法治疗仪、艾灸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熏蒸(洗)设备、超声雾化熏洗仪、电磁治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超声诊断仪、宫腔镜、腹腔镜、阴道镜;有条件的三级中医医院应配备超高频电波刀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中药超声导入、外敷、灌肠、熏洗、熏蒸、针灸、雷火灸、局部用药、耳穴治疗、音疗、穴位注射、穴位贴敷、腹针、砭石、刮痧、足浴等妇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医师应接受过中医妇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妇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2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妇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丰富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妇科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妇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妇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妇科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妇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妇科病(证)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危重妇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妇科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妇科主任应具有从事中医妇科专业8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妇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妇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妇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妇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妇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妇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妇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妇科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妇科病的基本知识,掌握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妇科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妇科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护士长是妇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1年以上妇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妇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2年以上妇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具备常见、多发妇科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能开展月经病、带下病、妊娠病、产后病、妇科杂病等妇科病的常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妇科疑难、急危重症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开展中药外敷、灌肠、熏洗、针灸、推拿、局部用药、耳穴、刮痧、穴位贴敷、拔罐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药超声导入、音疗、熏蒸、穴位注射、砭石、钩活术、平衡针、火针、腹针、热敏灸、雷火灸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制定常见妇科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当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妇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妇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妇科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妇科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妇科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塑像或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妇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有产科的科室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妇科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医医院妇科常用方剂目录 1.一贯煎(《续名医类案》) 2.二仙汤(《中医方剂临床手册》) 3.二至丸(《医方集解》) 4.二陈汤(《和剂局方》) 5.八正散(《和剂局方》) 6.八珍汤(《正体类要》) 7.人参养荣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8.大黄牡丹皮汤(《金匮要略》) 9.大补元煎(《景岳全书》) 10.小蓟饮子(《重订严氏济生方》) 11.小营煎(《景岳全书》) 12.小柴胡汤(《伤寒论》) 13.上下相资汤(《石室秘录》) 14.止带方(《世补斋不谢方》) 15.五味消毒饮(《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 16.乌药汤(《兰室秘藏》) 17.丹栀逍遥散(《内科摘要》) 18.少腹逐瘀汤(《医林改错》) 19.六君子汤(《和剂局方》) 20.开郁种玉汤(《傅青主女科》) 21.四乌贼骨一茹丸(《素问·腹中论》) 22.四君子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3.生脉散(《内外伤辨惑论》) 24.生化汤(《傅青主女科》) 25.失笑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6.归脾汤(《校注妇人良方》) 27.归肾丸(《景岳全书》) 28.平胃散(《和剂局方》) 29.艾附暖宫丸(《沈氏尊生书》) 30.甘麦大枣汤(《金贵要略》) 31.龙胆泻肝汤(《医宗金鉴》) 32.仙方活命饮(《校注妇人良方》) 33.圣愈汤(《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要诀》) 34.左归丸(《景岳全书》) 35.右归丸(《景岳全书》) 36.玉屏风散(《医方类聚》) 37.三仁汤(《温病条辨》) 38.半夏白术天麻汤(《医学心悟》) 39.当归补血汤(《内外伤辨惑论》) 40.当归建中汤(《千金翼方》) 41.当归生姜羊肉汤(《金匮要略·妇人产后病脉症治》) 42.当归芍药散(《金匮要略》) 43.阳和汤(《外科证治全生集》) 44.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 45.百合固金汤(《医方集解》) 46.导赤散(《小儿药证直诀》) 47.补中益气汤(《脾胃论》) 48.身痛逐瘀汤(《医林改错》) 49.两地汤(《傅青主女科》) 50.苍附导痰丸(《叶天士女科诊治秘方》) 51.寿胎丸(《医学衷中参西录》)52.完带汤(《傅青主女科》) 53.肾气丸(《金匮要略》) 54.知柏地黄丸(《医宗金鉴》) 55.参苓白术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56.固本止崩汤(《傅青主女科》) 57.苓桂术甘汤(《伤寒论》) 58.独活寄生汤(《千金要方》) 59.济生肾气丸(《济生方》) 60.保阴煎(《景岳全书》) 61.胎元饮(《景岳全书》) 62.养精种玉汤(《傅青主女科》) 63.举元煎(《景岳全书》) 64.香棱丸(《济生方》) 65.香砂六君子汤(《名医方论》) 66.通窍活血汤(《医林改错》) .67.桃红四物汤(《医宗金鉴》) 68.逍遥散(《和剂局方》) 69.桂枝茯苓丸(《金匮要略》) 70.桂枝汤(《伤寒论》) 71.胶艾汤(《金匮要略》) 72.桑菊饮(《温病条辨》) 73.真武汤(《伤寒论》) 74.黄芪桂枝五物汤(《金匮要略》) 75.黄芪建中汤(《金匮要略》) 76.清肝止淋汤(《傅青主女科》) 77.清经散(《傅青主女科》) 78.银翘散(《温病条辨》) 79.理冲汤(《医学衷中参西录》) 80.温经汤(《金匮要略)) 81.温经汤(《妇人大全良方》) 82.痛泻要方(《丹溪心法》) 83.膈下逐瘀汤(《医林改错》) 84.毓麟珠(《景岳全书》) 85.增液汤(《温病条辨》) 86.橘皮竹茹汤(《金匮要略》) 87.四神丸《证治准绳》 88.二妙散(《丹溪心法》) 89.三妙丸(《医学正传》) 90.四妙丸(《成方便读》) 91.六味地黄丸(小儿药证直诀)》 92.金铃子散(《素问病机宜保命集》) 93.当归四逆散(《伤寒论》) 94.柴胡疏肝散(《证治准绳》) 95.半夏厚朴汤(《金金匮要略》) 96.活络笑灵丹(《医学衷中参西录》) 97.天麻钩藤饮(《杂病证治新义》) 98.桃核承气汤(《丹溪心法》) 99.越鞠丸(丹溪心法》) 100.五子衍宗丸(《医宗入门》) 附件2 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儿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儿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儿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疾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儿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儿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开设普通门诊,三级中医医院应设置急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专病门诊、中医健康咨询门诊、普通儿科病房、新生儿病室或病房、儿科ICU。 第八条 中医医院儿科门诊应当设置候诊区(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儿童活动区域)、诊室、隔离诊室、中医外治室(推拿、针刺、灸疗、贴敷治疗、药浴等)、雾化吸入室等,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根据儿童特点注意设施应该保护儿童安全。 儿科病房应当设置中医外治室。 第九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儿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中药雾化吸入仪、经络导平治疗仪、频谱治疗仪、电磁波治疗仪、小儿吸痰器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配备儿童智能测量仪、经皮给药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等。 设置病房的,应当配备儿科专用急救设备及药品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中医医院儿科开展小儿推拿、小儿针刺、小儿灸疗、中药敷胸、中药敷脐、中药熏洗等相关项目的,应当建立儿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儿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儿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现象。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重点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儿科医生均应接受过中医儿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儿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3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儿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具备常见儿科危重症处理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儿科疾病的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病儿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儿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后,在儿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儿科常见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儿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西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儿科专病或证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儿科病和疑难、危重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中医儿科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具有从事儿科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收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或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收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或以上)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8人以上的中医医院儿科,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儿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的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儿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儿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儿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儿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儿科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儿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儿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儿科病的基本知识,掌握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儿科中医护理常规和儿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儿科病康复和健康指导,应当按医嘱执行中医儿科外治治疗。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儿科护士长是儿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儿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儿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儿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注重继承创新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具备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院应能开展儿童肺系、脾胃系等常见病证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疑难及急危重症的儿科病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开展雾化吸入、针灸、推拿、刮痧、拔罐、穴位贴敷、耳压、熏洗、外敷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药灌肠、平衡针、浅针、热敏灸、雷火灸等中医外治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制定常见儿科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当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儿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并适合儿童特点。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儿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儿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儿科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儿科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儿科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特别是本科室防治儿科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中医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季节及突发流行疾病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儿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适合儿童特点的有关中医儿科历史人物、典故、漫画、卡通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内容注重突出中医科普知识。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儿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儿科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医院儿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医医院儿科常用方剂目录 1.二陈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2.四物汤(《仙授理伤续断秘方》) 3.人参乌梅汤(《温病条辨》 4.人参五味子汤(《幼幼集成》) 5.三子养亲汤(《韩氏医通》) 6.大补阴丸(《丹溪心法》) 7.大定风珠(《温病条辨》) 8.大青龙汤(《伤寒论》) 9.小青龙汤(《伤寒论》) 10.己椒苈黄丸(《金匮要略》) 11.王氏清暑益气汤(《温热经纬》) 12.五皮饮(《中藏经》) 13.五苓散(《伤寒论》) 14.实脾饮.(《济生方》) 15.五味消毒饮(《医宗金鉴》) 16.小柴胡汤(《伤寒论》) 17.止嗽散(《医学心悟》) 18.定喘汤(《摄生众妙方》) 19.乌药散(《小儿药证直诀》) 20.六君子汤(《世医得效方》) 21.玉屏风散(《医方类聚》) 22.甘麦大枣汤(《金匮要略》) 23.芍药汤(《素问病机气宜保命集》) 24.补肺阿胶汤(《小儿药证直诀》) 25.归脾汤(《正体类要》) 26.四神丸(《内科摘要》) 27.生脉散(《医学启源》) 28.白虎汤(《伤寒论》) 29.百合固金汤(《慎斋遗书》) 30.真武汤(《伤寒论》) 31.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 32.异功散(《小儿药证直诀》) 33.导赤散(《小儿药证直诀》) 34.防己黄芪汤(《金匮要略》) 35.麦味地黄丸(《寿世保元》) 36.杞菊地黄丸(《医级》) 37.连翘败毒散(《医方集解》) 38.桂枝汤(《伤寒论》) 39.牡蛎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40.沙参麦冬汤(《温病条辨》) 41.补中益气汤(《脾胃论》) 42.泻白散(《小儿药证直诀》) 43.葶苈大枣泻肺汤(《金匮要略》) 44.小蓟饮子(《济生方》) 45.青蒿鳖甲汤(《温病条辨》) 46.固真汤(《证治准绳》) 47.知柏地黄丸(《医宗金鉴》) 48.金匮肾气丸(《金匮要略》) 49.麻黄汤(《伤寒论》) 50.炙甘草汤(《伤寒论》) 51.泻黄散(《小儿药证直诀》) 52.定痫丸(《医学心悟》) 53.参苓白术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54.荆防败毒散(《摄生众妙方》) 55.茵陈蒿汤(《伤寒论》) 56.理中汤(《伤寒论》) 57.保元汤(《博爱心鉴》) 58.保和丸(《丹溪心法》) 59.麦门冬汤(《金匮要略》) 60.都气丸(《医宗金鉴》) 61.清金化痰汤(《东病广要》引《统旨方》) 62.六味地黄汤(《小儿药证直诀》) 63.健脾丸(《医方集解》) 64.射干麻黄汤(《金匮要略》) 65.凉膈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66.大承气汤(《伤寒论》) 67.消乳丸(《证治准绳》) 68.苓桂术甘汤(《金匮要略》) 69.涤痰汤(《严氏易简归一方》) 70.苏子降气汤(《小儿药证直诀》) 71.资生健脾丸(《先醒斋医学广笔记》) 72.平胃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73.桑菊饮(《温病条辨》) 74.桑螵蛸散(《本草衍义》) 75.桑白皮汤(《景岳全书》) 76.通窍活血汤(《医林改错》) 77.黄芪桂枝五物汤(《金匮要略》) 78.黄连温胆汤(《六因条辨》) 79.黄连解毒汤(《肘后方》) 80.菟丝子散(《医宗必读》) 81.银翘散(《温病条辨》) 82.麻杏石甘汤(《伤寒论》) 83.麻黄连翘赤小豆汤(《伤寒论》) 84.清营汤(《温病条辨》) 85.半夏泻心汤(《伤寒论》) 86.清热泻脾散(《医宗金鉴》) 87.清瘟败毒饮(《疫疹一得》) 88.羚角钩藤汤(《重订通俗伤寒论》) 89.龙胆泻肝汤(《医方集解》 90.葛根黄芩黄连汤(《伤寒论》) 91.普济消毒饮(《景岳全书》) 92.温胆汤(《世医得效方》) 93.犀角地黄汤(《备急千金要方》) 94.四君子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95.防风通圣散(《宣明论方》) 96.新加香薷饮(《温病条辨》) 97.缩泉丸(《校注妇人良方》) 98.增液汤(《温病条辨》) 99.枳实导滞丸(《内外伤辨惑论》 100.藿香正气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附件3 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皮肤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皮肤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皮肤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皮肤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皮肤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皮肤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皮肤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保障皮肤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开设独立的专业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病房,有急症处理能力的可以开设急诊。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皮肤科病房应设置治疗室和患者淋浴室,有条件的应设置药浴室、熏蒸室、换药室,通风良好,绝缘防雾,并铺设防滑地砖。 开展中药临方调配的,应具备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的条件。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应配备中药离子导入仪、中药浸浴设备、熏蒸(洗)设备、低频治疗仪、电针治疗仪、针刺手法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以配备微波、紫外线、激光等治疗设备。 设置药浴室的,应配备煎药设备、浴盆、水温调节与定时装置、应急呼叫装置、消毒设备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药浴、擦药、湿敷、熏蒸、腧穴治疗、外用中药临方调配等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医师均应接受过中医皮肤科专门训练,掌握中医学和皮肤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3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丰富的诊疗经验,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皮肤病的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皮肤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皮肤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皮肤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皮肤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学习班、进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等,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专业特长。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有到国家级重点皮肤病专科或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皮肤病和疑难、危重皮肤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 第十六条 皮肤科主任应有从事皮肤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皮肤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皮肤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皮肤病的基本知识,掌握皮肤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皮肤科中医护理常规和皮肤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皮肤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是皮肤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皮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皮肤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皮肤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具备常见、多发皮肤病诊治能力,二级中医院应能开展白疕、风湿疡、湿疮、瘾疹、蛇串疮、风热疮、粉刺、黄褐斑、脱发、白驳风、癣等常见皮肤病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红皮病、臁疮、红蝴蝶疮、天疱疮、特殊类型白疕、皮痹、肌痹、狐惑病等疑难及危重皮肤病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开展湿敷、清创、药膜、穴位贴敷、面膜、拔罐、针灸、熏洗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钩活术、蜂疗、火针、热敏灸、雷火灸、穴位埋线、放血、薰药、鲜药外治、临方调配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皮肤科应制定常见皮肤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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