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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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成都龙湖时代天街项目一期A区一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订立时间:二0一一年五月目 录第一部分 本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4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98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716四、质量与检验2019五、安全文明施工及事故处理232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625七、材料设备供应及结算办法2827八、工程变更3130九、工程验收、竣工备案、工程移交及完工撤场3231十、工程竣工结算3433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3736十二、其他3837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4342一、词语定义
2、及合同文件4342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443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5149四、质量与验收5553五、安全文明施工及事故处理5755六、合同价款与支付5755七、材料设备供应及结算办法7166八、工程变更7469九、工程验收、竣工备案、工程移交及完工撤场7470十、工程竣工结算7571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7772十二、其他81762第一部分 本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3、作为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一、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成都龙湖时代天街项目一期A区一标段建安总承包工程。1.2工程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 1.3工程规模:时代天街项目是招标人发包人投资开发建设的一个以大型商业、高层住宅为主的具有多种业态形式的建筑群,位于高新西区,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74841.12平方米(约458亩),建筑规模约184.4万平方米,计划分三期开发完成。1.4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具备进场条件。1.5资金来源: 自筹 。二、 工程承包主要范围承包人承接的是一标段,暂定建筑面积247963,包括4、5、17、18、19号楼(暂定建筑面积193483),及对应地下室(
4、暂定建筑面积54480)。SOHO、高层住宅为精装交房,办公楼、情景商业为清水交房。精装交房栋号(高层住宅:1号楼;SOHO:4、5、6号楼);清水交房栋号(底商:2、3号楼;办公楼:17、19号楼;情景商业:18、20、21号楼)。土建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业分包及独立发包工程除外。 安装工程:含给排水、强电、弱电管道预埋、及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等,专业分包及独立发包工程除外。 详细范围以本合同专用条款和发包人的施工界面划分通知为准。三、 合同工期3.1本工程工期:一标段进场时间2011年5月26日,开工时间2011年6月5日。要求6月10日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组织到位。实际开工日期以
5、发包人下发的开工通知上所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总工期时间不变,除合同明确约定外,开工时间的延后并不涉及费用及工期的索赔。3.2在竣工验收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完成规划验收。3.3本合同工程项目设置如下关键节点工期完成时间,详细工期节点详专用条款约定。若实际开工时间提前或延迟,以下关键节点时间相应提前或顺延:一标段具体节点如下:说明:在签订合同时,经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为确保项目运营节点对原招标文件中的节点进行了局部调整,最终确定的节点如下,同时增加了奖罚条款(增加奖罚条款详专用条款“16.3工期奖罚约定”中3)10)、15.3(1):4号、5号、17号、19号(SOHO、办公
6、楼)18号(情景商业)(1)关键节点工期负二底板砼施工完成4号楼:2011年7月2日5号楼:2011年7月10日17、19号楼:2011年7月20日2011年8月10日主楼正负零主楼及裙楼部分:4号楼:2011年7月30日5号楼:2011年8月12日17、19号楼:2011年8月15日2011年9月10日(主楼及裙楼部分)主体结构封顶2012年3月10日2011年12月30日全标段地下室顶板封顶2011年11月30日高层样板层施工完成移交精装修2012年8月22日外墙拆架完成2012年7月30日2012年5月20日市政工作面移交完成2012年5月30日2012年5月30日SOHO、办公楼10F
7、以下移交精装工作面完成2012年3月15日(公区)2012年7月15日(室内)SOHO、办公楼11F-20F移交精装工作面完成2012年4月15日(公区)2012年8月15日(室内)SOHO、办公楼21F-30F移交精装工作面完成2012年6月20日(公区)2012年8月30日(室内)情景商业公区移交精装工作面完成2012年4月15日(公区)质监站竣工验收2012年8月20日物业移交完成2013年3月30日2013年3月30日(2)承包人配合完成的关键节点工期规划验收完成 2013年3月20日2013年3月20日竣工备案2013年4月25日2013年4月25日计划集中交房2013年5月1日20
8、13年5月1日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五、 合同价款六、 本工程暂定总金额:(人民币)276027436元(大写:贰亿柒仟陆佰零贰万柒仟肆佰叁拾陆元整),其中甲供钢筋、商品砼暂定金额129655983 元。七、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2. 本合同协议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本合同价款组成清单6. 中标通知书;7. 招标文件、投标澄清、招标答疑及相关函件(如有)8.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9
9、. 图纸;10. 投标文件(如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6月30日(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影响合同条款的履行,中标通知的下发作为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条款的开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济中路38号。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加盖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发包人:成都
10、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盖章) 承包人:(盖章)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1年6月30日第二部分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
11、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也称建设单位。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也称总包施工单位。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总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也称工程师。1.8. 发包人代表:指本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2、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中,发包人代表也称工程师。1.9. 项目成本经理:指发包人委派的,在发包人代表授权下,指定的对本工程进行造价管理的发包人造价工程师。1.10. 承包人代表:指本工程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也称“项目经理”。1.11.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2.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
13、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6.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7.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18.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
14、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1.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单程中,对于并非自已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
15、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1.26. 技术洽商(或技术核定):是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以及发包人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1.27. 设计变更:是设计方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1.28. 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经理)、承包人
16、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签认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1.29. 专业分包工程:指发包人在招标时或合同执行过程中,明确要求承包人须将该项工程委托给专业承包商实施的工程,如保温、门窗等工程。1.30. 独立发包工程: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外另行发包的工程,如市政水、电、气工程。1.31. 施工图结算:在双方确认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确认后的结算。1.32. 自报价材料: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在本工程招标时由承包人投标报价,且在合同签订时被发包人认可价格的材料设备。1.33.
17、 招标限价材料: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时限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的材料,并且该类材料在合同签定时、工程实施过程中以及工程结算时均直接按照其限定内容执行而不作任何调整。1.34. 认质认价材料: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限定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并认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含合同暂定价材料)。1.35. 发包人供应材料:又称甲供材料,是指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负责供应到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位置的材料。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
18、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2.1.2. 本合同协议书2.1.3. 本合同专用条款2.1.4. 本合同通用条款2.1.5. 本合同价款组成2.1.6. 中标通知书;2.1.7. 招标文件、投标澄清、招标答疑及相关函件(如有)2.1.8.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2.1.9. 图纸;2.1.10. 投标文件(如有)2.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合同文件含糊不清的,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或协商。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或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约定的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
19、4.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2.5. 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2.5.1. 在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
20、、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2.5.2. 承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2.6. 发包人代表签署的除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违约通知单以外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施工图会审纪要以设计变更的形式下发。2.7. 发包人代表、项目成本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指定的有效印章,只有印章或签字的,该文件
21、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国家及本地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3.3.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中国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本地区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的要求产生不一致时,应执行较高标准。 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2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就该事项向发包人汇报,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若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4.2.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4.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
23、5. 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 发包人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未按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并返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施工图(包括系统合理性和功能合理性)进行审查,在收到图纸后710天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后向发包人反映,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有不理解或存在疑问的,也应及时反映咨询,取得核实后再施工。对于原施工图中有专业间矛盾、尺寸错误、图纸不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等应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工序开始前及时提出,不能隐瞒不报,或推诿为按图施工,否则,要追究其不作为责任,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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