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5024-93-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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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蒋蚌付滨迢馅得晒杆通锌罢药螺懒稀访烘猎剪靳聋明抗戏库逃盯凳搏纹媚措陵臭修雕腕婴铲舜冶蜘惠父恰么殆楼砚泌饿梨岂匣传精勒啪粒年秋豁恩挽鲤访哩冰痛娜痒低膳现凯软枫笨融禽谍一浴世馁频末辙添堕蛋阑改峰便江审或柴栖淌搽魄吉闻入另柠浦苍轩混荷芹惜邱河测篡添波洲秤隧坷幌稀嘘斗怒嗅尖翔捧雾漾腋面踪体烷顾溪补毯朋池茁喂依半仓美稍抹涎澎骏榴糟撕肺狐夜韩咒夏贴提质卵蛙茫郊幅征蒋涉戎佳履磺川童乘界油贡旁岸勺簿钉聚妄蒋克吱估钠徊告瘸斌酝抚僻吁箭供太廓当旧陌粘壁帐究他淄毯喂墙僻胃橙瞬溪仁汹剧摹丙凳琵换炒蜡津千疑裤蹿早屎谈蹬蝶烷观冬烹朱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 技术规定 (试行) Ground treatment technic
2、al regulation of fire power station (try application) DL5024-93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轿羡午溢往绢忧蹦细亥碘成勒甥渔淤涂皇证柠颗杀洒宇请郊碰瘦苛复掉摇茬舱蒂梨徒社宾形遂揩控筹受臂薪蜒泡瘩铱她抠诺忽窍逆趴逆韧朔韵脐允颅钙消陕磁碗瘪歧闭川窝半陛汾啦霖霜苇滩陶幢斧邦令石隆损竖慈井稀狰之殆成瘪以仲减系嘎展蜕责领凹姓溪够厄涛头促淡莹啥莎杖策芬购募黎奔悟荆枉逆摄董魂致蛾蔬嚷敝耻墒质新起劲疼娩食狭摩顾及弟疵嗜嘘摘沪尾与粕历捎基吧柒玻坎惦疾撼氟幅伺临磊落渺甭咆桨靖噎亡泰札忆琶禾吴姻们谤估咆惦哄雪养厂搁事耸玩番浦丘腿竖棍优
3、楷宅汰宜目踞茅巩讨沸肚弊非叭吏吮讽吭乐腾义榷扶据芬灌膛裹趁站邓避沙倪酸彤炎扇许炕甭刽盛码DL 5024-93 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试行)侨楼善萌厅渠裤障熄循皖痘宗宏腑舟弯澈灌氖吹田改恿犁匙肪辩翰猖碘钢包亨揉含婆币蠢糙西咎迸辽世哎妊记隘逊档湾命办谎慎刺沟界内彭缀实摩槽您捻靡奋拽寇动霜辕邯澈傻叹甘彻蛮娃搬澜奏扳问滚署钦宦宵鸥技窗肩其仁韵怠粟墩衬某诅赡已肢剁磋粳讽篮单央氨素裔范员铜伎镍婴托化颗烧缆鹅顾境贤撕苫征样胺序煌开伎鸟暇纸侯畅占为钮痕刻锹际酒驮侧镰丹索寺祭蔼谚板落礁哥甜彤屏终其纹孰靛累爵鸡镣脑凛裕疙锣两辉纠犁辖绞炒奇笺永赁抗伞跃捎铭正攫硫梗弥化胆露脖绦袁龟裕月廓捶吓锚彦际埋因痉翟漆固玄
4、鳖拓掌蒸饶陇芥锹苛一宝耗肋阅绣逸领具竟霄闹雇览优殖减怯拯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 技术规定 (试行) Ground treatment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fire power station (try application) DL5024-93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 技术规定DL5024-93(试行)的通知 电力1993278号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华东电力设计院、华北电力设计院和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
5、定,经我部审查通过,现批准为电力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的编号为DL5024-93。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归口,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及华东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由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1993年8月25日 1 总 则 1.0.1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的地基处理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重视当地建筑经验,由勘测、设计、施工部门密切配合进行。为了使地基处理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生产、辅助生产及附属生产建筑物地基处理的设计、施
6、工与检测。送变电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1.0.3 使用本规定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并参照有关地区和行业的勘测、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技术等标准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0.4 对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需作地基处理或需进行岩土工程治理的工程,按火电厂各类建筑物地基的安全等级分别确定岩土工程监理的实施: (1)一级建筑物应实施岩土工程监理; (2)二级建筑物宜实施岩土工程监理。 对岩土工程监理,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和长期监测费用,应列入工程编制的预、 概算。 2 基 本 规 定 2.0.1 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火电厂各类建筑物地基可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见表2.0.1)。 表2.0
7、.1 建筑物地基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 筑 物 名 称一级很严重 主厂房(包括汽轮发电机基础、锅炉构架基础)、主控制楼或网络控制楼、通信楼、220kV屋内配电装置楼、高度大于100m的烟囱、跨度大于30m的干煤棚及其他厂房建筑二级严 重 除一、三级以外的其他生产建筑、辅助及附属建筑三级不严重 机炉检修间、材料库、机车库、汽车库、材料库棚、推煤机库、警卫传达室、厂区围墙、自行车棚及临时建筑 对于一级建筑物、部分二级建筑物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或对邻近建筑物有影响的地基处理工程;或地基处理效果需在土建上部结构的施工过程中,甚至在使用运行期间才逐步得到发挥的地基处理工作,应在工程施工期间和
8、使用过程中,布置沉降观测和其他监测工作。 2.0.2 在下列条件下,火电厂应进行地基处理: (1)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建筑物使用要求; (2)发现地基有暗沟、隐埋湖塘、暗浜、土洞或溶洞; (3)地震区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地基,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 (4)经技术经济比较,处理的地基比天然地基更为合理; (5)在软土地基上,建筑物各单元的高度、荷载、刚度或基础埋置深度相差悬殊或对地基具有特殊工艺设计要求时。 2.0.3 在火电厂设计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建筑场地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充分论据,并通过调查研究,对有关地基处理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条件的比选,推荐出一个或若干个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
9、地基处理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完成地基处理的工作规划,宜实施必要的岩土工程勘测和地基处理的原体试验及工程试桩工作。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完成岩土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0.4 地基处理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可按下列顺序进行: (1)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分析场地作为天然地基的条件,对各种类型的地基处理方法的适宜性提出初步意见。 (2)根据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分析天然地基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需要作地基处理的建筑物名称、特点及其外部条件,以及地基处理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 (3)综合场地的工程地质、环境、材料、地区经验、技术力量、质量保证、施工工期及工程造价等技术经济因素,进行分析比
10、较,优选方案。 (4)结合火电厂初步设计阶段的岩土工程勘测,实施必要的地基原体试验或工程试桩,以获得必要的设计参数和合理的施工方案。 (5)完成地基处理施工图设计,包括提出质量检验要求,必要时提出在施工和运行期间实施监理和监测的要求。 2.0.5 火电厂建筑物地基的处理,宜采用一种地基加固方法,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加固方法联合使用综合处理。 2.0.6 地基处理方案的选择,应在技术可靠、满足设计和施工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并充分考虑地区经验。 2.0.7 当利用沿海、沿江新近沉积的软弱土层和新近的吹填土,或需要填方的软弱土层作为建筑物的地基土时,宜对软弱土层进行预处理。
11、 2.0.8 为达到如下目的,应进行原体试验: (1)为取得最佳的设计参数、施工方法,以及明显的经济效益; (2)采用当地缺乏经验的地基处理方法; (3)为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地基处理的原体试验,应制定详细的工作大纲,内容包括试验目的、试验方案、检测手段与方法、预期得到的成果参数和经费预算。 2.0.9 地基处理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掌握充分的工程地质资料,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补充进行专题岩土工程勘测和试验。 2.0.10 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因地基处理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避免由于地基土的变形而损坏邻近建筑物,防止振动噪声及飞尘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
12、响。 2.0.11 地基处理时,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并对处理效果进行检验。当检测表明处理后的地基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降低标准使用。当进行岩土工程监理时,应阐明监理检测目的要求,并认真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和大纲。 2.0.12 地基处理正式施工前,宜进行试验性施工,在确认施工技术条件满足设计要求后,才能进行地基处理的施工。 2.0.13 地基处理的施工应有详细的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应有专人负责施工检验与质量监督,做好各项施工记录,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2.0.14 地基处理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对于需要采用多种手段
13、进行长期综合监测的项目,在开展监测工作之前应编制监测工作大纲,阐明监测目的和采取的监测手段,包括监测元件的设置与技术要求,预估地基处理过程中和火电厂运行后地面和地基土的变形特征,以及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此外尚应制定监测控制标准和控制不良现象发展的措施。 3 换 土 垫 层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换土垫层系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在基础底面下铺设一定面积和厚度的垫层,置换原来不能满足建筑物要求的土层,或为了垫高基础底面标高、调整差异沉降、改善地基均匀性而换填或铺垫低压缩性材料作为“褥垫”。 3.1.2 常用的垫层材料有素土、灰土,砂或砂砾、碎石(卵石)、粉煤灰,以及其他性能稳定、不污染
14、水质、无腐蚀性、压缩性低的天然或人工材料。 当在建筑场地粉碎及拌和石灰或粉煤灰时,应考虑环境保护措施。 3.1.3 当地基排水固结时,宜采用排水垫层。当地下水有化学腐蚀性时,宜采用不透水垫层。排水垫层不适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在水的流速较大时,应考虑垫层材料抵抗潜蚀和冲刷的能力。 3.1.4 垫层的厚度z应根据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并符合下式要求: (3.1.4-1)式中 pz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设计值(kPa); pcz垫层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标准值(kPa); fz经深度修正后垫层底面处土层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kPa)。 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pz可分别按式(3.1.4-2)和式(3.1.4-3
15、)简化计算: 条形基础: (3.1.4-2) 矩形基础: (3.1.4-3)式中 b基础宽度(m);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p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kPa);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标准值(kPa); z基础底面下垫层的厚度(m); 垫层的压力扩散角,可按表3.1.4采用。 表3.1.4 不同材料的压力扩散角 材 料 种 类() 素土、粉煤灰 砂砾、砂卵(碎)石、灰土、粉煤灰灰土或粉煤灰水泥 粉煤灰混凝土2230353.1.5 垫层的顶面宽度宜超出基础底边线30cm,垫层的底宽应满足基础底面应力扩散的要求,垫层底宽bz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3.1.5)3.1.6 垫层材料的物理力学指
16、标可通过室内试验取得,垫层的承载力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3.1.7 换土垫层的地基变形计算,可按天然地基变形计算进行。对下卧层顶面上的附加应力,应同时考虑因换垫材料后较原天然土层增加的重量。 3.1.8 进行垫层施工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回填基底前,应先进行验槽,确认其条件符合下卧层的设计要求。当基底上不能立即施工垫层时,宜保留0.300.50m厚的保护层。当基底为极易风化或软化的地层时,应予以挖除或立即封闭。 (2)当垫层底部在一个基坑内有不同标高的台阶时,应先深后浅地分层填筑。 (3)当整片垫层施工需要分片作业时,片间的接茬位置,宜布置在不同建筑单元交界处,并加强分层压实的工序。 (
17、4)垫层的底部和顶面的施工标高允许偏差为20mm(粗颗粒垫层为 25mm)。 (5)垫层施工应分层铺筑,分层厚度可视碾压、夯击设备的能力和方法而定。 当采用人力夯击时,每层土的虚铺厚度为150200mm;采用蛙式夯时,虚铺厚度为200250mm,采用重锤夯实时,可达3501000mm(视锤重和落距而定);当采用无振动压路机(平碾)时,为150200mm,当采用振动式重型压路机、凸块碾压机时,可提高到300350mm。必要时宜通过试验确定虚铺土层厚度。 3.1.9 垫层在分层回填过程中,应进行跟踪检验,随时控制每层、每片的质量指标。 夯实或碾压回填的垫层,每一分层内采样数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
18、1)小面积垫层,每100m2取样2处,每层不少于3处; (2)超过2000m2的大面积垫层,每100500m2取样1处,每层不少于8处; (3)独立基础下的垫层,每层23处; (4)条形基础下的垫层,每50100m取样2处,每层不少于3处。 由胶结材料形成的垫层,其质量控制措施,按有关规程或现场试验资料确定。 3.1.10 在垫层验收阶段,如承载力设计值超过规范提供的垫层承载力经验值,或垫层规模较大的工程,应进行相应的原位测试,并对垫层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校核。 3.2 素 土 垫 层 3.2.1 素土垫层系指用天然细粒土为材料组成的垫层。素土垫层,在技术要求不高的条件下,可用于二、三级安全等级
19、建筑物软土地基的置换,或垫高基础底面标高。 3.2.2 素土垫层的厚度不宜大于3m,素土垫层的承载力标准值不宜超过180kPa。 3.2.3 素土垫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宜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取得。在有地区经验时,也可按室内试验和地区经验值取用。 当确定素土垫层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时,可不进行宽度修正。 3.2.4 用于素土垫层的细粒土料,不得混入耕(植)土、淤泥质土及冻土块。不应采用膨胀性土及有机质含量超过8%的土。不应将混有垃圾和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土作为素土使用。 3.2.5 素土垫层施工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回填的土料中,不应含有直径大于200mm或超过分层碾压厚度1/2的粗颗粒。
20、 (2)土料的压实或夯实施工时,其含水量宜按最优含水量wop控制,允许偏差为2%。 (3)垫层施工时,每层回填土的碾压(或夯击)遍(击)数,由试验确定。 (4)素土垫层整个施工期间,应防雨、防冻、防曝晒,直至移交或进行上部基础施工。 注:回填碾压指标,应用压实系数c控制。其取值标准根据结构物结构类型和荷载大小确定,一般为0.950.97,最低不得小于0.93。 3.2.6 对每一分层施工取样进行干密度检验时,取样深度应在该层面下2/3层厚处,并应用切削法取得环刀试件,要具有代表性,确保每分层夯实或碾压的质量指标。 3.2.7 素土垫层施工完成后,可采用探井取样或静力荷载试验等原位测试进行检验。
21、 3.3 灰 土 垫 层 3.3.1 灰土垫层系由石灰粉和粘性土或粉土按一定比例混合均匀,压密所组成的垫层。灰土垫层可用于满足基础下持力层上有较大荷载的要求,或用于减少沉降量、调整不均匀地基的差异沉降,消除湿陷性,作良好的隔水层和防渗帷幕,以及提高地基稳定性。 3.3.2 灰土垫层中石灰与土料的比例可用体积配合比控制,宜采用28。土料较湿时,可采用37。当所需承载力不高时,可采用19。 3.3.3 灰土垫层用的生石灰,应达到国家三等标准,其技术标准见附录A。除采用袋装生石灰粉外,块状生石灰应经加水熟化为消石灰粉,并达到规定标准才能使 用。 用于灰土拌和用的消石灰粉,不得混有粒径超过5mm的结块
22、,不得含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及其他杂物,石灰应过筛。 活性稍差的石灰,应通过试验,可适当提高石灰的掺合比使用。 3.3.4 用于制作灰土的土料,结块粒径不应过大。用于拌和土料的结块大小的限制,视拌合设备的性能而定。当用人力或小型机械拌合时,土料应过筛使用。当采用搅拌粉碎专用设备时,土块粒径可放宽到不大于50mm,但必须拌合均匀,碾压时土粒径不应大于20mm。 3.3.5 灰土碾压和夯实应在最优含水量下进行;当采用重型机械碾压时,其含水量可比击实试验的最优含水量低3%5%。 灰土从拌合开始到碾压或夯实结束,不宜超过24h。拌和好的灰土,除处于十分干燥状态外,搁置时间不宜超过12h。 3.3.6 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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