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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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
2、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
3、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企业法人机构,在本市依法纳税,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人民政府监管平台;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
4、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线上服务能力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本市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六)
5、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网约车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
6、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地在本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所有服务地运营的,还应当提交所有服务地暂停或终止运营的
7、情况报告。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登记注册的5-7座(含本数)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备;(三)车辆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4年;(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和本省机动车排放标准;(五)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购置税计税价格;(六)车辆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性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位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七)车辆外观颜色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
8、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属于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的,具体标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鼓励绿色低碳出行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书及安装证明;(四)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性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明材料;(五)车辆彩色照片(45度角)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六)车辆所有者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其他企
9、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本市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七)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
10、对已通过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馈.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后5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有效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8年.第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车辆按规定应退出网约车经营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
11、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所有者申请变更时核验。网络车车辆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终止运营的,应由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前1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由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者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业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信息变更。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第十八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准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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