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的标准化模式及对我国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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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STANDARD SCIENCE2024,No.5摘要:2024年3月13日,经欧盟议会全会投票,正式通过了全球首个人工智能领域的综合性立法人工智能法案。本文对该法案的制定背景、规范体系与其中涉及标准化的内容进行了分析。该法案通过设置1025/2012号条例准用性条款,为法律适用提供了 大范围、开放的标准“接口”,一方面可一定程度弥合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条款之间的鸿沟,另一方面标准化法规也为欧盟未来人工智能的标准化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本文结合该法案中标准与法律的互通机制提出了我国未来人工智能的治理建议,以供参考。关键词:人工智能法案,人工智能治理,准用性条款,人工智能技术标准DOI编码
2、:10.3969/j.issn.1674-5698.2024.05.006Standardization Paradigm in the EUs AI Act and Its Enlightenment for ChinaZHANG Xin-xin JI Yu*(China Jiliang University)Abstract:On March 13,2024,the European Parliament formally adopted the AI Act,the world s first comprehensive legislation in the field of artif
3、icial intelligence,after a plenary vot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ckground,normative system and content related to standardization of the Act.The Act provides a wide range of open standard“interface”for the application of law by setting the applicability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s1025/2012.On the one
4、 hand,it can fill the gap betwee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and legal provisions to a certain extent.On the other hand,standardization regulations also provide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standardized governa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future of the EU.In addition,combined with the in
5、tercommunication mechanism between standards and laws in the Act,this paper puts forward governance suggestions for the futur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China for reference.Keywords:The AI Act,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overnance,applicability provision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standard
6、s论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的标准化模式及对我国启示张辛鑫 冀 瑜*(中国计量大学)基金项目:本文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研究”(项目编号:22NDYD007YB)资助。作者简介:张辛鑫,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与网络法治。冀瑜,通信作者,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标准化、数字法治。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Research40标 准 科 学 2024年5期0 引 言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助推了人类的生产力发展,也挑战着传统社会规范中的各类固有伦理与价值取向。例如:OpenAI推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重塑人类的创作方式,
7、却导致了作品权属混乱;而“不透明”的神经网络嵌入各类私权领域虽然有利于社会效益,也同样引发了隐私焦虑、歧视、产品安全等问题。如何精准引导人工智能技术于可控、符合人类价值的“安全屋”中参与良性市场竞争、有序提高生产力水平、引领数字经济发展已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议题。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到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标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伴随着规模拓展可持续赋能各产业,推动数字化变革,其应用不仅可加速信息传递,提高整体社会经济运行效率,也可通过需求端刺激提高供给端品质,以数字化赋能助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因此,落实产
8、业数字化离不开健全的人工智能生态,这有赖于法律、标准等社会规范的保障。1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概述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兼竞争专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评价人工智能时曾表示:“在人工智能领域,公众信任是必须存在的,而对其进行监管和规制是建立这些信任的最佳方式。只有存在具有里程碑式的监管规则,才能确保人工智能值得信任。”正是在这种逻辑之下,人工智能法案提案应运而生,充分体现了欧盟在人工智能领域试图引领全球秩序的意图2。1.1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制定背景人工智能法案首次提出可追溯至2021年4月。其宗旨是以全面、符合人类伦理的方式监管人工智能,法案内容包括对人工智能系统
9、安全性、透明度、可追溯性、公平性、道德标准的评估,同时涉及人工智能系统合规监管、执法与司法审查等3。在研讨初期,部分业内人士曾就该法案的“超前监管”倾向产生过较大分歧,如: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仍处于极速发展阶段,过早进行综合性立法落实严苛的法律责任有碍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根据“比利时智库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urope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2018年数据显示,欧盟因为科技公司的事前监管已导致了850亿欧元的GDP和1000亿欧元的消费者福利损失4。除此之外也有观点指出该法案中的许多合规要求在当前欧盟根本没有技术土壤,其出台严
10、格的综合性立法只是为了打造全球“示范效应”削弱其他国家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先优势5。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Industrie,BDI)认为,欧洲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面临落后风险,其负责人艾里斯普洛格也表示,该法案并不成熟,给市场主体只会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6。这些观点也与部分国家类似,英国即表现出不急于在综合性立法层面采取措施的姿态,而是倾向于在现有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等法律下寻求治理人工智能。然而,至2022年末,随着ChatGPT迅速风靡全球,加快推进了该法案的立法进程。欧盟委员会认为以人工智能风险为导向,落实分级监管有助于消弭综合立法严苛责
11、任带来的负面影响。经过长时间谈判,2023年6月,欧洲议会以高票通过了 人工智能法案草案。2024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公布了定稿的人工智能法案(朱悦,2024),并于2024年2月2日经欧盟27国代表一致通过。2024年3月13日,随着该法案最终于法国斯特拉斯堡欧盟议会全会上取得523票赞成,46票反对,49票弃权的压倒性结果,正式开启了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综合立法的序幕。人工智能法案距离真正生效仅余程序性流程,包括: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刊宪公布、刊宪20日后生效等,这些对人工智能法案已不再有实质影响7。换言之,以当前版本的人工智能法案在整个欧盟分阶段实施只是时间问题。1
12、.2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规范体系作为平衡技术创新与合规监管的产物,人工智能法案以基于现行欧盟法律、准用现有产品质政策法规研究41STANDARD SCIENCE2024,No.5量标准的规范体系得以出台。前者表现为法案立法说明存在大量宣示遵循欧盟现行法律的表述。例如:(9)指出“根据其采取的新立法框架的方法,不应影响现有的联盟法律。”以及(45)“数据保护法、非歧视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竞争法等欧盟立法所禁止的实践不受本条例影响。”而后者的产品质量标准准用机制,主要体现于以下3点。(1)第40条准用1025/2012号条例范围内的标准,旨在为人工智能的合规审查提供替代性选择,如果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
13、能够证明自己符合准用的现行欧洲标准或其他通用规则,可以被视为符合法案规定8;(2)第48条提出通过传统“CE”标识,代表高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取得合规认证;“CE”指“Conformite-Europeenne”,以往用作宣示产品安全 性已达到欧 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The New Approach to technical harmon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指令要求,也是欧盟境内产品流通的基本资格;(3)法案允许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欧洲现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内容(例如:ISO 9000标准族)可存在交叉与互补。例如:法案立法说明(81)指出“如果相
14、关的欧盟部门法有义务构建质量管理体系,本条例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可作为其他欧盟部门法规定的现有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在未来的标准化与欧盟委员会出台的相关指南中,应从本条例与现行欧盟部门法的内容互补层面予以考虑。”2 人工智能法案 中标准化的主要功能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作为全球首个人工智能领域的综合性立法,以“硬规制”模式吸纳了标准与法律的互通机制:其不仅从法律层面针对人工智能风险分级、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人工智能产品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条款也涉及大量的标准化措施。标准与法律在该法案中处于相互融合、彼此支撑的状态,显示出了较强的具体化倾向。2.1 通过准用标准化法规落实人工智能风险分级人工智能
15、法案风险分级主要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力评估展开,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以及“不可接受风险”。其中,“低风险”指的是如:AI电子邮箱垃圾过滤,电子游戏AI脚本等,此类人工智能技术不受法案干预;“中风险”包括与人类行为相关的情绪识别,生物特征分类等,法案要求该风险层次的实施者或部署者应当履行明确、详尽的透明度义务,以确保消费者或技术使用人事前的风险规避与监管部门的事后问责;“高风险”则为有关人体生命安全、健康以及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等内容,法案要求这类技术投放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认证评估并张贴“CE”标识、使用高质量的数据集训练、全程记录可追溯等,“不可接受风险”被完全禁止任何形式
16、的实践与投放,如:运用歧视性、欺骗性等明显不可接受倾向性的技术或相关技术已超越了人类意识等(宁宣凤,吴涵等,2023)。在落实风险分级机制中,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说明(9)提出人工智能系统的市场投放、所遵循的“协调规范”应适用于各个部门;而(121)直接明确“标准化应当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统一标准 是判定人工智能符合该法案要求的手段之一。”根据法案第3条(27)“统一标准”为依据欧洲1025/2012号条例制定的“协调标准”,即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应用于欧盟协调立法要求而被采用的欧洲标准。法案准用的1025/2012号条例整合了欧洲标准化中的制定机构(如:CEN、CENELEC、ETSI等),审议流
17、程、标准管理以及经费资助等一系列从标准立项、起草、咨询、发布等相关细则9。所谓准用,是指法律本身并未详细规定假定条件或行为模式,而是设置指向性条款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10。人工智能法案运用1025/2012号条例设置准用性条款,可将现有标准与新标准予以涵摄。例如:2023年5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涉及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的新标准请求,其中附件2就包含“人工智能风险管理体系”11。如果该标准得以出台,也可属于人工智能法案的标准准用范围。因此,这种覆盖范围极广的准用性规则有助于充分整合标准、通用规则资源支撑人工智能法Policies and Re
18、gulations Research42标 准 科 学 2024年5期案具体适用,从而作为人工智能风险分级与合规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2.2 通过标准的补充与延伸作用划分法律概念的边界标准对法律概念边界划分作用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充分体现。法律和标准本质均为追求社会秩序的规范,这是标准对法律产生作用的基础,法律通过应为或不应为调整人的行为,而标准则是从科学的角度以秩序化方法对事物进行客观性解释,可用作补充与延申法律概念的工具12。在人工智能法案中,标准起到了“但书”作用,明晰了法律概念的边界。例如:立法说明(29)认为禁止实践的人工智能操纵性技术如:运用于心理疾病的治疗、精神病康复等符合医疗标准
19、的,则不属于禁止情形;标准划分法律概念并不限于第5条这类较为概括性的条款,在“高风险人工智能技术”这类列举式条款中也在列。例如:其附件3虽然已运用大量列举的方式尽可能穷尽“高风险人工智能”概念的内涵与应用领域,但鉴于法律的一般抽象性,执行中仍需运用标准术语明确法律概念的边界:因而在(53)中,法案可委任欧盟委员会进一步提供具体的执行细则,并附上全面、可实践的高风险人工智能案例清单,以排除“高风险人工智能”法律概念中的例外情形。通过标准细则对法律概念的补充与延申,能依据实践需要精准划定法律概念的边界,将法律要求落实到具体场景,避免“一刀切”式监管阻碍技术创新。2.3 灵活适用“统一标准”与“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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