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的法治逻辑与实现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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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标 准 科 学 2024年5期技术标准的法治逻辑与实现路径孙诗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要:形式层面,制定依据和程序规范为技术标准提供了形式性价值;实质层面,“援用”作为立法技术保障了技术标准的实质性效力来源。综合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认定,技术标准的法律属性应界定为一类技术性法律规范,由此遵循一套特定的法治逻辑,经由立法、执法和司法系列法律活动推动技术标准的法治实现。立法领域,现有法律对技术标准的援用活动为其进入法律提供了实践基础,要求进一步完善援用制度,促进技术标准和法律两者间的有机衔接开展立法整合。执法领域,技术标准作为一类执法依据在当前执法活动中大量使用,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要求技术
2、标准推动行政执法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司法领域,技术标准往往被作为一项裁判依据加以援引和审查,要求进一步规范援引表达和优化审查活动。关键词:法治逻辑,法律属性,技术标准,技术性法律规范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4.05.005The Legal Logic and Realization of Technical StandardsSUN Shi-dan(School of Law,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Abstract:At the formal level,the formulation a
3、nd procedural norms provide technical standards with the formal value;at the substantive level,reference as a legislative technique guarantees the substantive validity of technical standards.Taking both of the two levels into consideration,the legal attributes of technical standards should be define
4、d as a category of technical legal norm,which follows a specific set of rule of law logic and promote the legal realization of technical standards through a series of legal activities concluding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 and the judiciary.In the field of legislation,the reference of technical stan
5、dards in existing laws provides a practical basis for its entry into the law,requires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reference system and the organic interface between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legislation.In the field of law enforcement,technical standard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law enforc
6、ement activities,and the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bound by law requires technical standard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the direction of refinement.In the judicial field,technical standards are often referred to and reviewed as a basis for adju
7、dication,requiring further standardization of reference and optimization of review activities.Keywords:logic of governance,legal attributes,technical standards,technical legal norms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宪法说理的展开逻辑及功能整合”(项目编号:202410607)资助。作者简介:孙诗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立法学。政策法规研究31STAN
8、DARD SCIENCE2024,No.5技术标准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1,在当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规范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有关于技术标准前端的法律属性探讨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样态,然缺乏对其后端法治化运行模式的关注,更未能将技术标准的治理活动嵌入到全过程的法治化分析框架当中,进而探索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法治逻辑的探索即对法治实现规律的研究,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律运用思维规则的多个领域2,法治逻辑与法治实现密不可分。鉴于此,本文尝试沿着技术标准的法治逻辑展开分析:对技术标准法律属性的认定作为逻辑起点,在明确技术标准作为一类专业性规范
9、文件的法律规范定位后,将其纳入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在内的整套法治逻辑和法治实现路径中展开分析。1 逻辑起点:作为技术性法律规范的技 术标准1.1 已有的探讨与争鸣通过梳理技术标准法律属性研究的相关文献,可以概括出现阶段学界在这一规范的属性认定上存在以下三种主要观点:技术标准法律同一论、技术标准法律区分论与技术标准法律融合论。(1)技术标准法律同一论。持有该论点的学者认为技术标准总体而言即一类法律规范,论证的思路通常包括综合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基于硬法与软法两种视角区别认定以及针对不同领域内标准效力的差异对待。学者们关于技术标准法律同一论的判定首先是基于形式与实质的综合分析,主要是从形式
10、法源与实质效力相统一的角度出发3,或是通过分别考察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展开论证,通过综合视角认定技术标准即一类法律规范4;尽管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们在单独地从形式或实质单一层面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不尽相同,但综合两个方面最后得出的结论基本认定技术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其次则是在硬法和软法双重视角下的区别认定。根据我国现有的标准化法,标准包括强制性与推荐性两种类型,类比于法律规范层面分别得以与硬法和软法对应。依托硬法与软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学者们并非一概而论地将标准认定为具有法律属性的规范文件,而是对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效力进行了区分:经由标准化法认定的强制性标准属于“硬法”范畴,除此之外属于“软法”5,
11、并进一步围绕“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这一命题展开论述,指出了强制性标准实际上即技术法规,抑或仅是技术法规体系当中的一部分6;与此同时,这一体系以强制性标准为主、辅以具有强制性的行业部门的技术规范7。(2)技术标准法律区分论。区分论者通过对比技术标准与法律在一套完整运行周期内各要素分布情况、两者于司法适用实践中的效力差异,分析论证技术标准与法律之间的构造不尽相同,因而得出二者属于两种不同规范范式的结论。首先是“生命周期”过程中各要素对比下两者的区分,对此较有研究的是以白桦、洪生伟、齐陵、齐格奇等人为代表的“生命周期过程论”,围绕两者包括制定8、实施9和监督检查10整套动态运行程序进行对比,较为
12、系统地揭示出了二者的区别。司法适用实践中的效力差异亦能够洞见出两者的区别所在。有学者从涉及产品案件于司法裁判中的表达实践作为研究切入点,指出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基于法律适用得以作为一种援引的法律事实或证据11。还有学者通过探讨技术标准在判断行政审判中事实认定的构成要件、民事违约责任成立与否以及刑事领域罪与非罪时对司法产生的规范效应12。亦有关于技术标准的规范与事实双重属性的定位论证,前者包括空白授权下的间接适用与不确定授权时的解释法律,后者则体现在作为书证的证据形式与判断证明能力的依据13。而基于现代性理论、系统论和语言哲学研究视角,技术标准被认为并非附庸法律的“工具”,而是与法律并列的技术规范
13、,标准在法律中展现出的“法律效力”,只是法律借用标准合理定型事实的功能,而不是标准本身具有规范性法律效力14。(3)技术标准法律融合论。相较前两种观点,技术标准法律融合论显得更为中立、变通,即并未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Research32标 准 科 学 2024年5期旨在从静态层面进行界定,而是倾向于从动态的维度展开分析,更加注重对两者间互动关系的探讨,具体地又可类型化为三种。第一种是标准与法律的契合。通过考察标准在现有法律中的适用实践,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与法律相契合的状态,现有法律与标准的契合模式包括并入模式、静动态参照模式和通用条款模式几种;除此之外还有包括
14、指向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标准和其他规范的四种法律援引模式15。该类研究主要是学者们对国际范围内标准与法律契合模式进行的梳理与整合,对我国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二种即标准与法律的融合,柳经纬教授作为长期涉足“标准法律”领域研究的学者,对两者之间关系的认知呈现出一种辩证的状态不仅对标准与法律的差异做了必要性论证16,并进一步揭示了标准所具备的规范效力属性、语义指引与评价功能以及多层引用下形成的完整体系,进而为标准得以进入法律并产生效力提供了基础17。而通过研究法律文本中的标准,可发现“标准”涵盖了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等多个法学部门,且集中在环境保护等八大领域18。1.2 作为法律规范组成部
15、分的技术标准关于系列政策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无论是法律之中的政策条款,还是法律之外的政策,它们都只是一种规范导引和指向,具体的内容取决于法律所导引和指向的政策内容。因此,即使这些政策具有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但仍需将政策理解为法治框架内的规范内容,而不是游离在法治之外。本文认为,技术标准综合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类技术性法律规范。一方面,制定依据与程序为技术标准提供了形式性价值。人在谋求生存、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套社会规则具有实质合法性,但这些规则难以依靠单独的个人认知与自觉遵守得到维护,此时需要采取一种固定化、普遍化与公开化的形式将这类规则加以规范,赋予其形式上
16、的合法性19。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下文简称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全国标准化工作、各部门行业标准化工作以及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进行了规定,在整体上明确了此类规范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国家标准一级区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前者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分段进行,共同起草、审查,后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生效;后者则直接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加以辅助。在地方一级上,其制定主体并不是单一的,横向上通常至少包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以及批准部门,纵向上则包括提出、起
17、草与归口各阶段在内的单位部门。另一方面,“援用”立法技术保障了技术标准的实质性效力来源。法律援用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此法需依靠彼法才能实现对社会事态的规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状态,当某一制定的法律不能仅仅依靠自己而必须依靠先前制定的法律或将来制定的法律而实现其调整过程时,均可归入援用之列。从该立法技术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具有规范制定与实施、裁量与羁束、原则与规则以及规制与平衡几对特质相统一的属性20。借助援用使技术标准得到强制执行力,是发达国家较为通行的做法,如:英国标准协会制定的自愿性英国标准一经政府法令或其他权力机构的法规所引用,则为强制性标准。美国的情况大致相同。立足我国标准化的发展历
18、史,最初制定的标准化法亦蕴含了法律规范援用标准从而产生效力的内涵;尽管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援用过滥风险的顾虑,但多年来都是采用的该种实践21。随着标准化法修订而出版的标准化法释义权威解读更是直接坚持了技术标准的援用行为。2 技术标准进入法律的立法整合从概括层面勾勒出技术标准所具有的法律属性,构成探讨技术标准法治化的逻辑起点。技术标准进入法律的立法整合,有赖于进一步分析技术标准在现有法律规范中对应的规范定位,对技术标准的援用活动展开设计,探索技术标准与法政策法规研究33STANDARD SCIENCE2024,No.5律规范的衔接路径,从而开展“法律+具体技术标准”的规范化整合。2.1 技术标准在
19、现有法律体系下三种可能对应规范的假设与分析可以看到,基于技术标准呈现出层次多级、制定主体多元的特征,很难单从形式上对其法律属性予以一概而论的界定。按照制定主体与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规范类型层级的逻辑,此类技术标准可能会与现有法律体系当中的三种规范产生对应:首先新标准化法限缩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取消了原来具有强制性的一类行业标准,仅限于国家标准一级;最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参照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将国家一级的强制性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批准权从标准化部门收至国务院,这无疑是提高标准效力的意旨;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标准化法修订时作出的说明,关于“整合强制性标准,防止强制性标准过多
20、过滥”一条修改的直接目的仅仅是“统筹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增强其权威性”而并非赋予其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认定为行政法规22。其次,基于标准化法的最新修改,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紧缩,所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其他标准均仅具有推荐性效力,并不属于现有严格立法体系中的规范,且原来一些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行业标准也不复存在,故不存在与部门规章对应的可能,但软法视角下的行业性自治规范亦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从制定主体上来看,地方性技术标准并非由一级政府制定,因此排除地方政府规章一类的定位。再回归制定程序,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基于技术专业的要求均需要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随
21、着近年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渐趋规范化,该类文件的备案程序从原来的空缺状态转变为分情况的区别进行。在某种程度上,两者是具有同构性的,因此对应到现有法律规范体系,技术标准可以被看作是一类技术性法律规范,更准确来说属于一类技术性规范性文件。2.2 对技术标准的援用活动展开设计具体到对技术标准援用活动的设计,结合当前已有相关技术标准的援用模式,依据立法理论的逻辑进行分析,不难推理得出我国当前的技术标准援用制度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以下3个问题:首先是援用正当性的不足,具体又表现为因行为成本更低诱发援用膨胀进而造成原上位规范中违法行为判定依据的法位下降;抑或是援用对象辐射至当前法律规范体系界定模糊的其
22、他规则,如:标准化法中规定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一类标准。同一规范中援用的标准不尽相同还将导致援用矛盾。其次是我国技术法规援用法律有关规定的缺位,具体指向援用的规范定位不清、指导原则不明及纠错机制不力在内的几个问题。基于援用正当性不足与援用相关法律缺位的实际情况,又将引发第三层次以宪法为基础形成的法治体系层面的问题,包括法律体系层次性受损、立法分工格局模糊化以及行政裁量权行使与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对此,有必要对标准的援用活动进行规范。具体而言,鉴于当前立法法中仅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制度而未涉及法律的援用事项,可以在原有的框架下构想增加关于援用的设计;立足于援用行为本身具有的立法、法律适用以及冲突处理
23、性质,融入具体的立法技术明确援用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排除隔位援用,之所以不宜隔位援用,是基于我国当前已经形成的一套位次有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倘若一个处于较低位阶的规范援用了位于其上的较高位阶法律,则这种援用实质上是一种越权行为。而限制对同一事项的多次援用,能够减少当前各级行政法规内频繁交叉援用的现象。在援用对象上,还应注意避免非正式规则的进入降低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实体性、程序性同类规范内部之间的援用因内容上的重复性亦需要受到限制23。而针对援用的形式,则应提倡多样化,即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的调整需求,选择一部或几部文件作为援用对象,引用、转化全文或部分。2.3“法律+具体技术标准”的规范化整合近
24、年来一些发展规划和纲要都对促进技术标准与现有法律规范的衔接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明确了“加强标准与法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Research34标 准 科 学 2024年5期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发挥标准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必要补充作用”的基本原则;期间新标准化法修订实施。最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则进一步明确“健全依据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应用标准化手段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以强化标
25、准的实施应用。据此,应当顺应经济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构建和完善融入标准的法规标准体系。立足于我国当前已有的规范体系,技术法规作为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的连接点,无疑成为其中的一个突破口。首先,基于技术法规已然的规范属性,应当进一步将技术法规纳入法律规范,通过在专门的法律或者立法法等法律框架之下制定技术法规,将其融于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其次,需要强化标准对技术法规的支撑。即当立法者深陷于专业领域的标准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织的困境中时,可以将解决标准问题的办法交给更为专业的科学技术人员,将标准与技术法规进行科学高效地链接。最后,应当完善标准与技术法规协调配套机制。一方面通过技术法规的规范形成法定的权利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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