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助推流域治理的困境及出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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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25 卷 第 1 期2024 年 1 月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 25 No 1Jan.2024河长制助推流域治理的困境及出路丁国峰 江竞轩摘 要 河长制是生态文明背景下为加强河流治理而探索出来的创新机制,党政领导担任河长统筹负责、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合作的治水模式与流域治理现代化的理念相契合。随着河长制的全面覆盖,流域治理正从“九龙治水”的分立式格局向高度统一的整体性格局转变。但立足于现阶段的国情水情,河长制的推行仍面临着法律缺位、组织架构不合理、运行条件滞后及考评标准不明确等难点堵点。为了肩负
2、起新发展阶段推动流域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历史使命,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从立法健全、组织协同、运行保障和考核评价四个方面对河长制进行制度变革,激发河长制在流域治理领域的效能,加快构建现代化治水格局,描绘“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画卷。关键词 河长制;流域治理;协同治理;考核评估;责任制度中图分类号 D922 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101(2024)01-0123-11收稿日期 2023-10-07DOI 10 19669/j issn 1009-5101 2024 01 013基金项目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安徽更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研究”(AHS
3、KZ2020D27),2021 年度安徽大学淮河流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淮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律问题研究”(HHYJZX2021ZD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 丁国峰,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竞争法研究;江竞轩,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合肥230601)一一、河河长长制制助助推推流流域域治治理理的的实实践践演演进进及及理理论论探探索索流域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主要场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发源地,见证了中华民族的兴衰际遇。流域治理作为公共治理领域的重大事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多个维度,具有自然和社会
4、双重属性,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河长制是河湖治理领域的一次制度创新,与流域治理现代化的理念相契合,河长制的发展历程就是流域治理的优化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在单向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对生态环境尤其是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导致20 世纪70 年代以来各大流域水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沿岸居民生活幸福指数。2007 年,无锡太湖“蓝藻”事件爆发,相关部门开始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出台了 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其中将水质检测结果与领导政绩考核挂钩的规定被视为河长制的雏形。2016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5、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下文称 意见),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党政领导负责制扭转“九龙不治水”的局面,河长制自此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普及。2017 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河长制的法律地位。2018 年,水利部印发了 关于推动河长321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意图通过解决河湖管理顽疾来改善河湖面貌。截至2018 年 6 月底,我国已全面建成河长制,进入了流域治理的新阶段。伴随着河长制在治水实践中的深入推进,学术界也从未停止对河长制的探索。早在 2008 年河长制的雏形刚出现时,国内
6、已经有相关成果的产出,不过这一时期的成果大都以肯定河长制在太湖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主基调。意见 出台后,有关河长制的理论研究数量呈井喷式上升,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覆盖了政治学、自然科学、水利工程等学科,多以实践问题为导向,提出完善河长制的新构想。例如张继亮、张敏基于理论构建型过程追踪方法从宏观层面对河长制的创新扩散机制进行分析,深化了对河长制内在发生机理的理解;1尹海龙、葛佳宁等人指出我国现有的河长制考核方法及体系存在不足,在量化考核办法上提出了创新;2李慧玲、李卓认为用规范性文件赋予河长职权难免被打上人治的烙印,主张通过修订水法和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完善河长制立法。3作为我国的一项独创性制度,国外
7、并没有关于河长制的理论成果和经验可借鉴,但一些西方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管理与保护的理念较为先进,尤其是在流域综合治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河长制的运行提供参考。例如 Huffman 强调联邦政府应该积极发挥在流域治理中的作用,做好权力的衔接与让渡,通过协作来提升治理效果;4Hardy Scott D 以凯霍加河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流域管理行动的决策形成规则,论证了财政、技术和政治支持对河流恢复的重要性;5也有不少外国学者从立法层面作出阐释,突出配套的法律制度能为流域治理提供依据,试图解决决策、处罚等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综上所述,国内外众多学者针对流域治理与河长制进行了一系列前沿性探索,为后续
8、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纵观现有研究成果,鲜少有学者从法学视角展开论述,导致目前有关河长制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考核及责任划定等问题层出不穷。为充分发挥河长制在流域治理中的功效,改善流域的水环境综合状况,迫切需要加强对河长制的法治化研究。以流域治理的现实情况为依托,从立法、协同、保障、考核四个方面提出优化路径,一方面能够丰富河长制的理论成果,促进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创新,蕴含着一定理论价值;另一方面能够为流域综合治理提供新思路,有益于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二二、河河长长制制助助推推流流域域治治理理的的实实然然困困境境河长制自 2016 年推行以来,已在中华大地上逐渐生根发
9、芽,在河湖治理实践中焕发出勃勃生机。根据国新办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举办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五周年新闻发布会”给出的数据显示,已有 31 个省级领导干部担任省级双总河长,各级河长总计 110 余万名,年均巡查河湖700 万人次。各地深入贯彻党中央对河长制的总体规划部署,遵循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水域治理新模式,在清四乱等专项整治行动上全方位发力,河湖乱象得到有力遏制,生态环境持续复苏。然而,河长制作为一项新生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缺憾和实践盲区,河长制助推流域治理仍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和阻碍。(一)立法不够完善1 河长制存在法律缺位的现象河长制的定位是河湖治理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
10、,但不意味着它是凭空产生的,河长制的逻辑内生于现有的生态管理体系,是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和生态问责制的实质拓展。当前阶段,河长制的运行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央及地方发布的专项工作方案中,仅有少数地区在修订河湖管理相关的法规规章时设置单独条款列明河长制,实现了河长制入法,但因规定得过于宽泛笼统而不具备可操作性。6河长制是一项非常“年轻”的制度,必然会在发展过程中频繁地进行调421丁国峰等 河长制助推流域治理的困境及出路整,因此用政策形式予以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政策通常是通过党的纪律保障其实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具体表述上也达不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准确性程度,社会普及力度也相对较低,不利于河长制的常态
11、化发展。立足于当前制度语境,缺乏法律指引与刚性约束的河长制常被视为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安排。7有学者批判该制度违背了法治精神,是一种朝着人治运行的“制度退化”,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申言之,现有立法体系远不能适应河长制的长远发展需求,亟需一部统领性的法律保驾护航。2 各地各层级立法难以统筹尽管目前河长制的立法数量很少,但随着各地政府将河长制立法纳入立法计划中,全国范围内各层级立法必定会不断涌现。根据 立法法 第 72 条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现实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政府可以就环境保护问题制定市级法规;第八十二条规定,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政
12、府规章,其中设区的市政府可以就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结合 意见 中因地制宜、一河一策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五级组织均有权对河长制问题进行立法。流域具有跨行政区域的色彩,受沿岸各地经济水平不同、立法队伍素质高低有别等因素的影响,河长制立法参差不齐的现象无法规避,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将会无形中加大各省市协同治理的难度。(二)组织协同欠缺1 组织架构上的局限性河长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充当掌舵者的角色,负责全局工作的统筹与指挥,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但由于我国尚未对河长制进行专门立法,河长权力的大小、范围及行使程
13、序并不明确,这就导致实践中河长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河长制通常是依托党政领导人的权威才得以运行,这种治理模式存在两个弊端,一方面,河长只是党政领导人的“兼职”,繁多的政务使其很难保证全身心投入治水工作,负责人之间意见不一、推诿扯皮的现象难以避免;另一方面,这样的“河长制”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进入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误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与任意性。推行河长制的真实目的在于突破原有的“碎片化”治水格局,将原本分散的治水权统一于河长办;而实现集中治水的前提是河长及河长办掌握独立的话语权,不再受制于各行政部门,这要求其从原有的行政科层式组织架构中跳脱出来,形成一套独立的组织体系。但是,这些构
14、想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实现。以安徽省为例,将河长办公室设立在省水利厅之下,成员由水利厅、环保厅抽调人员组成,还是没能突破传统的行政框架,河长办难免会沦为空有外壳的附庸。2 协同机制上的不协调协同治理的本质是由多元主体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指引下相互配合、彼此协调,以实现公共治理目标的利益最大化;而政策执行实践中,因多元主体间功能模糊交叠,流域治理未能实现效益最大化。在区域协作上,各水利委员会联合沿岸各省共同建立了流域河湖长制工作沟通协商机制,组建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开展了一系列联合治水行动,形成了流域治理的省域合力。8但基于流域的跨度较广的自然属性,在加强区域协同的同时也要注重流域治理“当地化”,
15、同一流域的不同河段可采取不同的治水策略。然而在实际落实中,有些地区错误解读了“一河一策”的内涵,将合作变成竞争,搞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流域的治理进度。在部门协作上,多地开创“河长+”工作机制,河南省委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纳入年度重大改革事项,协商建立“共建清单、迅速交办、协同整改、共同验收”的系统协作机制;安徽省创新实施“河长+警长”工作机制,探索水行政执法与公安执法双管齐下的依法治理模式。但河长521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 1 期办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仍存在缺口,流域联合执法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尚未健全,协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此外,由于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本就
16、肩负着一定的环保任务,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之下,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意愿并不强烈,导致流域治理时政出多头、缺乏整体规划。一个完善的协同机制应既有内部分工,也有内外联动。在推行河长制的运行实践中,从决策、执行到考核的各个环节几乎都是在政府内部完成的,缺乏社会外部的监督,制度的公正性与公开性得不到保障。尽管有些地区为提高公众参与引入了“民间河长”“青年河长”,但总体数量有限,绝大多数民众参与河流治理的方式仍然局限于信息公开环节,未能突破内部治理。(三)保障机制不足1 政府重视程度不足河长制的推行扭转了经济发展为先的陈旧观念,各级政府在生态文明观的指引下逐渐开始重视流域治理工作,但从“喊口号”到“干实事”
17、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流域治理投入大、耗时长但收效甚微,各地在生态上的竞争远不如经济上的竞争激烈,政府对流域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人才、资金、技术设施等后备保障供应不足,是导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难题频出的关键原因。另外,对于有多条河流汇集的地区来说,对不同河流的关注程度也有所不同,长江、黄河的历史地位使其在流域治理中成为重点关注对象,同区域的其他河流却总是扮演着被忽略的角色。“不患寡而患不均”,流域纵然有大小之分、有定位不同,但在治理过程中却应当得到同等的重视。2 经费不足我国的水生态环境在早期开发过程中遭受了巨大的破坏,加之自身存在的不足,要想得到根治,还得投入大量的资金。部分地区在河长制的
18、推行意见中建立了资金保障机制,湖北省坚持“属地为主、适当补助”原则,由市县将省级部门提供的资金补助统筹用于具体工作执行上;河南省筹措河长制专项资金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结合,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上述举措基本保障了河长制资金的稳定供应,但由于多地在资金的使用环节运行不当,导致最终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更棘手的是,河长制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是财政投入,对于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来说,财政收入远不能填补河流治理的资金缺口,导致河流治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政府和市场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政府失灵的场合,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社会渠道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但目前我们对社会力量的忽略,限制了流域治理效果的发
19、挥。3 技术支撑能力不足流域的具体水情呈动态波动样态,单纯依靠人力难以监测,数据收集、处理和运用上的效率影响着流域治理的速度,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流域治理是河长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正积极构建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及信息公开系统,以数字孪生流域建设引领流域管理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流域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但目前数字孪生流域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业务管理智能化不足,数字化治理水平不高,数字赋能河长制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激发。首先,流域治理所需信息量庞大,但在收集数据时却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数据的准确性也有待提高,所反映的流域问题不够全面;其次,信息从获取到运用要经过很多环节,有限的技术水平使得该
20、流程耗时较长;最后,鉴于流域跨度较大,高效治水离不开沿岸地区的信息共享,但目前的共享机制还不健全,所需成本极高但效果却不够理想,直接影响了协同治理的实现。(四)考核机制不当1 考核机制运行层面不明确不周延一是考核标准不明。河长制的现有制度都只从宏观上规定了要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而对于考核指标如何设置等问题却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各地具体操作时任意性较大,缺乏严谨621丁国峰等 河长制助推流域治理的困境及出路性与稳定性。二是考核主体不当。意见 规定:“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这是一种内部考核机制,由上级对下级进行考核,缺乏外部监督,很有可能出现包庇和暗箱操作,考核结
21、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不仅如此,作为最高级别的省级河长由谁来进行考核,属于河长制的空白区。三是考核周期不清。对于何时进行考核的问题,相关文件中并没有提及。安徽省 2021 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中,要求加强河湖长巡河暗访,这是否能理解为不定期考核,也有待进一步的商榷。2 考核结果运用层面不具体不科学第一,责任内容不明确。无论是中央文件,还是地方政策,都只从宏观层面规定了要对河长进行责任追究,而具体如何追究、追究何种类型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微观层面的问题都没有做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引用现有的责任制度,如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基于河长制组织架构
22、的独特性,河长不属于行政序列,引用该办法是否合理有待考量;另一种做法就是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追责办法,但其具有随意性、临时性的特点,必然会引发责任逃避、包庇等负面问题。第二,职权和职责不匹配。权责不匹配可以视为是责任规定不明确的衍生物,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权力大于责任,通常出现在对高层级领导干部的追责上,即他们在流域治理过程中权力较大,负责确定总目标、制定大体方针,而在责任追究上,由于缺乏法定责任的预先规定,加上外部监督不足,很有可能会出现利用权力规避责任的情况。二是责任大于权力,通常出现在对基层河长的追责上,他们在河流治理中通常扮演着最辛苦的角色,但一旦治理效果不佳,极有可能成为责任追究的替
23、罪羊。第三,激励机制尚未建立。意见 对于考核结果的运用主要强调责任追究,没有设置激励机制。部分地方如湖北省提出对治水成绩突出的河湖长进行表扬,对该地区在项目引进和资金投入时优先考虑;但大多数地区还是承袭了中央文件的精神,将考核问责责任追究的追责体系贯彻到底。问责制度的设置一定程度上能够以责任倒逼河长治理河流问题,但这属于被动采取措施,各河长及河长办公室还是缺乏治水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河长制的长远发展。三三、提提升升河河长长制制助助推推流流域域治治理理效效能能的的建建议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从 2035 年到本世纪中叶要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流域作为生产生活的重要场域,是国
24、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单元,以河长制助推流域治理效能提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河长制的价值和功能体现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当前河长制运用于流域治理领域还存在不少难点堵点,导致河长制长效发展动力不足,制度优势得不到充分释放。要发挥河长制在水治理体制改革中的引擎作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优化河长制的顶层设计,完善河长制的运行机制,推动流域治理向纵深挺进。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展开:(一)加快推进河长制的立法进程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河湖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25、的特点,因此必须转变河长制是短期应急机制的思维定式,将其定性为政府的常态化工作并予以落实,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上述构想的前提条件与基础保障。推行河长制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难点与堵点,无论是考核标准不明确还是责任划分不清晰,本质上都归因于河长制立法的缺失。中央及地方出台的各种“意见”“方案”实质均是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721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 1 期制定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的权宜之计,不能等同于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换言之,依赖政策或零星的原则性条款规范河湖治理注定不可行,河长制立法是人类进入生态文明时代必须作出的路径选择。1 构建河长制的立法体系从国家层面而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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