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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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2 006—2014 2014/09/10印发 封面 2014/09/10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细则 制度编号 Q/CSG-GPG 2 12 006—2014 对应文号 版 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人员 编写 李新超,陈锦昌,陈兴华,杨文佳,魏 宏,林 斌,黄 平 初审 李力 会签 、、、、何国强 审核 孙发董俊宏王一波 批准 2014/09/10印发 制度信息 2014/09/10实施 Q/CSG-GPG 2 12 006-2014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细则 目 录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职责2 4入网管理6 5规划与设计管理7 6基建及技改工程管理8 7整定管理9 8调度运行管理12 9操作管理16 10维护管理18 11检验管理21 12异常及动作管理22 13状态评价与风险评估24 14缺陷管理25 15反措管理27 16备品备件管理28 17统计评价29 18退役和处置管理30 19附则30 20附录30 附录A 安全自动装置的功能配置和技术要求32 附录B 安全自动装置投运前检查明细表36 附录C 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整定回执单37 附录D 安全自动装置软件升级登记表38 附录E典型调度操作命令示例39 附录F 安全自动装置异常(缺陷)登记表40 附录G 安全自动装置异常(缺陷)处理流程41 附录H 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报告内容要求42 附录I 安全自动装置相关命名规范43 附录J 安全自动装置装置各种状态对照表46 附录K 安全自动装置装置检修单填报范例47 附录L 厂(站)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情况统计表53 附录M 安自装置动作后现场处理流程(有人值班变电站)54 附录N 安自装置动作后现场处理流程(无人值班变电站)55 附录O 安自装置动作后现场处理流程(中调调管电厂)56 附录P 地区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运行及动作情况统计报表57 附录Q 典型日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控制负荷统计表58 附录R 安全自动装置常见异常处理方法59 附录S 启动方案中一二次设备变动情况确认表61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实现广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安自装置”)的管理工作,确保安自装置正确、可靠运行,依据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广东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2 广东电力系统安自装置包括: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及装置(以下分别简称“稳控系统”、“稳控装置”)、低频自动减负荷装置(以下简称“低频减载装置”)、低压自动减负荷装置(以下简称“低压减载装置")、线路过流自动切负荷(或切机)装置、线路三跳联切负荷(或切机)装置、机组高(低)频解列装置、振荡解列装置、水轮机低频自起动装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以下简称“备自投装置”)等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 1.3 广东电力系统安自装置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专业技术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1.4 广东电力系统安自装置配置与整定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实行局部电网服从全网,低压电网服从高压电网的原则。 1.5 广东电力系统安自装置的运行根据调度范围划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下级接受上级的业务领导。 1.6 广东电力系统安自装置是保证广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设备,是防止广东电力系统稳定破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重要防线,未经调度许可严禁更改设备投退状态。各运行维护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加强监视,精心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1.7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系统内的所有安自装置.中调及各运行维护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生产运行部门有关人员应熟悉本细则;安自专责、运行维护人员、调度员及运行值班员应熟练掌握并认真执行本细则。安自装置所属厂站及对应专业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并认真执行本细则相关内容。 1.8 各厂站安自装置现场运行规程、检修规程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1.9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系统。广东电力系统各级计划、基建、生产部门,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输电、变电、供电单位以及在广东电力系统从事安自装置有关的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Q/CSG 210020—2014)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试行)》(南方电网调[2004]7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入网管理及试验规定(试行)》(南方电网调[2004]12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试行)》(南方电网调运[2009]57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范》(南方电网系统[2012]6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Q/CSG 2 1003—2008)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二次系统管理规定》(Q/CSG 211010—2014)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设备缺陷管理办法》(Q/CSG210015—2014)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全生命周期文档与台账管理办法》(Q/CSG 210017—2014) 广东电网公司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Q/CSG-GPG 2 12 001—2011) 广东电网公司 《广东电力二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广电调〔2010〕13号) 3 职责 3.1 计划(规划)部门 3.1.1 各级计划(规划)部门是安自装置的系统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3.1.2 在进行电力系统规划工作中,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计算分析远景系统的稳定性能,并与一次系统同步规划电网安自装置. 3.1.3 在电力系统设计及电源、电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规定,对电力系统的稳定做出计算,提出电网或电厂所需采取的安全稳定措施. 3.1.4 在进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的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基本思想,建立和完善广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三道防线”。 3.2 工程管理部门 3.2.1 各级工程管理部门是安自装置的工程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 3.2.2 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时,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对相关系统进行安全稳定计算校核,同步设计安自装置,除新建部分外,还应包括对涉及的原有安自装置的改造。 3.2.3 在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安自装置配置方案及功能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安自装置专业管理、设计、生技等部门开展安自装置控制策略表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3.2.4 及时向相应安自装置专业管理机构提供安自装置的配置图、通道组织图、原理展开图、控制策略表及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3.2.5 在电网和电源工程建设中,应及时安排实施配套的安自装置工程,确保一次设备投入系统运行时,相应的安自装置同步投运。 3.2.6 按照有关规程组织新建、改(扩)建安自装置的调试、联合调试及设备的竣工验收、投产及移交。 3.3 生产设备管理部门 3.3.1 负责二次系统及设备大修和技改项目的管理。牵头组织安自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及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并监督技术改造方案的实施。 3.3.2 参加新建、改(扩)建安自装置工程的调试、联合调试及工程验收。 3.3.3 参加并督促安自装置不正确动作的事故调查分析与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制定. 3.3.4 参与协调技改工程安自装置的投产及移交,界定安自装置及有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 3.4 安全监管部门 3.4.1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安自装置安全监察(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 3.4.2 组织安自装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编制,参与反事故措施的编制,并监督执行。 3.4.3 组织安自装置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归口管理安自装置的事故信息、报告. 3.5 系统运行部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3.5.1 各级系统运行部门是安自装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应设有安自装置专业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对所辖区域内安自装置的设备管理和专业管理职能。 3.5.2 广东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调')和各地市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须设置安自装置专责;县级电力调度部门可视工作实际情况,设置安自装置专业管理人员。 3.5.3 负责提出调管范围内系统安自装置配置、改造的计划与方案. 3.5.4 负责二次系统及设备的大修、技改专业管理。负责二次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管理。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安自装置技改项目、反措计划的审核及改造方案的审查;提供稳控系统基建和改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技术支持;组织协调技改工程安自装置的建设、调试、投产及移交事宜,界定安自装置及有关设备的调度管辖关系。 3.5.5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及规程制度等. 3.5.6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安自装置的规程、规范、管理制度的编写并监督执行. 3.5.7 在调度运行工作中,负责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实际,提出改进电力系统安自装置的总体方案。 3.5.8 负责调管范围内安自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工作,参加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安自装置控制措施方案的研究及策略表的编制。参与调度管辖的发电厂保厂用电、保重要用户及高频切机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3.5.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安自装置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安自装置的运行规定。 3.5.10 参加调度管辖范围内安自装置不正确动作的事故调查分析及检验工作,负责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提出并落实反事故措施方案. 3.5.11 负责统计分析电网各类安自装置产品缺陷情况,并据此编制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定期上报生产技术部及上级调度部门,并对设备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5.12 参加调度管辖范围内安自装置的近、远期规划及设计审查。 3.5.13 参与调度管辖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安自装置的可研、初设、设备选型、招投标及工程验收等。 3.5.14 组织安全自动装置专业培训工作。 3.5.15 执行上级专业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专业工作. 3.6 物资部门 3.6.1 各级物资部门是安自装置物资归口管理部门。 3.6.2 组织开展安自装置的招投标和采购工作。 3.6.3 组织开展安自装置的新设备、新技术入网检测工作,以及新设备或改造设备的出厂验收和现场验收工作。 3.7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 3.7.1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是指配置有安自装置的发电企业、供电单位;应明确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和运行维护部门,承担规定的专业管理和运行维护职能;应设置安自装置专责或兼职人员。 3.7.2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自装置的运行和维护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安自装置的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 3.7.3 对管辖范围内的安自装置建立、健全设备的图纸资料及运行技术档案. 3.7.4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自装置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随时掌握装置运行状况,及时分析处理异常情况。 3.7.5 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的安自装置动作后的有关情况,包括打印事件记录、数据记录、录波图等,提出初步分析报告,并按调度管辖范围及时报告相应的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 3.7.6 负责编写管辖范围内的安自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并组织现场运行值班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运行值班员能正确地投、退安自装置,准确地记录安自装置的异常情况、动作信号及有关信息。 3.7.7 负责制定管辖范围内安自装置的定检计划,报相关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3.7.8 调度、运行维护部门根据所辖电网安自装置配置需求及设备运行状况,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技改、反措计划,并按技改、反措管理流程报生技部门审批. 3.7.9 负责实施所管辖范围内安自装置的技改、反措项目计划;根据装置的运行情况,制订安自装置的备品、备件计划并上报相关部门. 3.7.10 负责填写安自装置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上级安自装置专业管理部门. 3.7.11 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安自装置的安装调试及联调,以尽快熟悉装置性能,并按有关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3.7.12 新安装的安自装置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移交施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生产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3.7.13 负责本单位安自装置维护人员和运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3.7.14 执行上级专业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专业工作。 4 入网管理 4.1 新入网的安自装置需严格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4.1.1 安自装置设计选型及订货应严把质量关,所有进入广东电力系统运行的安自装置,必须经过国家级行业检测机构的技术鉴定,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且具备一定运行经验.原则上优先选用技术先进成熟、运行业绩良好的安自装置产品。 4.1.2 凡第一次采用的安自装置型号,必须经过国家级质监中心进行型式试验、动态模拟或相关试验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足我国电网对安自装置的要求,并满足相关入网管理规定的要求。 4.1.3 凡应用于广东电力系统的安自装置,均须通过南方电网或广东电网公司组织的入网测试。 4.1.4 本省范围内初次使用或技术尚未成熟的安自装置应由物资部门实施品控.省公司物资部在每年年末组织系统运行部召开安自物资品控需求协调会,商定下一年度的安自物资品控清单及品控计划.被品控安自设备的品控结果将作为验收结果的必要组成部分,作为供应商投标资质的依据. 4.2 安自装置的新建或改造,选型、配置、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均必须贯彻执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自装置反事故措施的有关规定,因不执行反措造成安自装置不正确动作引起系统事故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 4.3 标准化管理要求 4.3.1 凡应用于广东电力系统的新建或改造安自装置,在功能需求满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优先选用标准化设计的安自装置。 4.3.2 对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安自装置,无法满足标准化设计要求时,需向广东中调书面说明情况,并征得广东中调同意方可投运. 4.3.3 广东中调将不定期发布已通过入网测试的各类型标准化安自装置型号及其程序版本信息. 5 规划与设计管理 5.1 规划原则 5.1.1 在进行电力系统规划工作中,各级计划(规划)部门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计算分析远景系统的稳定性能,并与一次系统同步规划电网安自装置。 5.1.2 在电力系统设计及电源、电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规定,对电力系统的稳定做出计算,提出电网或电厂所需采取的安全稳定措施. 5.1.3 在进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的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基本思想,建立和完善广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三道防线"。 5.2 设计与审核管理 5.2.1 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发、供、用电设备免受损坏,应针对存在的安全稳定运行问题制定稳控措施,并根据稳控措施的需要在相应变电站和发电厂装设合适的安自装置。安自装置的功能配置和技术要求按附录A执行。 5.2.2 新(扩)建、技改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安自装置的配置,作出合理安排,除新建部分外,还应包括对原有系统安自装置不符合要求部分的改造。 5.2.3 工程设计审查及安自装置招投标阶段,各级系统运行部、并网电厂应对调管厂站的安自装置配置进行审查。若二次系统的初设报告、施工图等与标准设计存在差异,应将差异说明报省公司系统运行部审核。 5.2.4 安自装置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订货清册;设备订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订货清册和参数订货,不得擅自更改。 5.2.5 安自装置凡需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实现数据交互的,应满足二次安全防护的相关要求。 6 基建及技改工程管理 6.1 安自装置运维部门要会同安装单位及有关部门,监督安装调试单位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安自装置的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及反措要求,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等工作,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6.2 运维单位人员应介入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安自装置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有关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验收. 6.3 新安装(改造)工程竣工后,运行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验收,主要要求如下: 6.3.1 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变压器等)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6.3.2 全部安自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6.3.3 安自装置定值符合整定值通知单要求; 6.3.4 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安自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6.3.5 互感器变比已核对,其伏安特性满足要求。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6.3.6 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性已通过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检验; 6.3.7 安自装置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能否投入有明确的结论; 6.3.8 竣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提供的备品、备件、生产用的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已移交。 6.4 基建工程完成验收后,包括安自的二次系统验收报告应提交给基建部门汇总,并交启动委员会审核。 6.5 新、改(扩)建的安自装置,投入前须按《安全自动装置投运前检查明细表》(附录B)进行逐项检查,并由运维单位盖章确认. 6.6 安自装置投运后,运维单位应将装置竣工图纸(包括电子文档)送相关安自装置调管机构。 7 整定管理 7.1 各级电力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在内)的安全稳定控制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安自装置的整定。 7.2 各级安自装置整定部门应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和运行方式的改变,及时和定期校核安自装置的配置方案、控制策略表和整定值,以保证安自装置正确可靠运行。 7.3 同一安自装置内,若控制策略涉及的一次设备属不同调度机构调管,则各一次设备的控制策略原则上由所属调度机构对其正确性负责。若需委托整定管理的,应以书面明确,互相备案. 7.3.1 对于220kV变电站的安自装置,若设有并开放主网稳控动作出口功能(例如检测220kV线路过流或三跳联切负荷功能,实现远方控制功能等),则由中调负责整定;若只有低频低压减载功能(包括虽设有主网稳控功能但是没有开放使用的),则由所属各地区(市)供电局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地调”)负责整定. 7.3.2 对于中调调管的安自装置,其220kV主变过流切负荷功能,由中调商地调意见后整定. 7.3.3 对于地调调管的安自装置,其220kV主变过流切负荷功能,由地调负责整定并报中调备案. 7.3.4 110kV及以下变电站的安自装置的整定,按调管范围,原则上由地调、县调负责. 7.3.5 安自定值单的出具应至少包括编制、审核和批准等3个环节,必要时还需增加校核环节。 7.4 各级调度部门应将相互关联的安自装置控制策略和整定值互通情况和备案。 7.5 现场元件参数定值管理 7.5.1 各厂站安自装置中接入的机组、线路、主变、开关等现场元件参数定值(接入间隔、名称、额定容量、PT额定电压、CT额定电流/整定变比等)的正确性由其运维单位负责。 7.5.2 安自装置定值受运行方式变化、接入装置的元件参数变更等因素影响时,有关单位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安自装置的调管机构。 7.5.3 安自装置仅需调整现场元件参数定值时,可由供电局或电厂自行负责现场元件参数子单的整定。现场执行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调管机构备案。 7.6 广东主网的低频低压减载方案由中调牵头制订,按年度校核。各轮次的可切负荷线路和可切负荷量由地调把关和控制。地调应保证各轮次的可切负荷量满足方案要求。 7.6.1 方案安排的需切负荷量应明确占各市负荷总量的百分比;季节负荷变化后,实际可切负荷量应满足方案需切负荷总量百分比的要求。 7.6.2 供电局在制订低频低压减载方案时,低频低压切负荷总体方案的低频头三轮和低压第一轮不应与错峰限电方案重叠,不得安排重要用户作为减载负荷,并应考虑其造成的地区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制定的方案应向所在地市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审批。 7.6.3 对于地调调管的安自装置,若退出时间不超过一天,且低频和低压所切负荷量均分别小于本地区电网安排切负荷总量的5%和10%,则可以不补充可切负荷量,并由地调直接安排安自装置的投退。 7.6.4 供电局在制订低频低压减载方案时,应避免在分母运行的站点安排低频低压减载量. 7.6.5 超过上述规定的,退出被切负荷线路或退出相关装置前,应在受影响的各轮次补投相应容量的被切负荷;如无法补投,需报中调批准。 7.6.6 低频低压方案的更改、调整工作须报中调批准后方可执行;执行时,若涉及系统元件、安自装置的检修申请、投退操作按调管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7.7 安自装置整定切除的线路,供电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线路切除后保重要用户、保设备、保站用电、保厂用电的措施和方案。 7.8 发电厂的低频解列保机组、保厂用电和重要用户方案、高频切机方案由调度管辖单位(或部门)和发电厂共同制定,经审批后实施. 7.8.1 方案应根据保厂用电、保重要用户的需要,保留相应容量的机组带厂用电和重要用户运行. 7.8.2 一般情况下,电网事故低频时,在合适的地点,机组带厂用电和重要用户一起解列;出现高频运行状况时,电厂所在的电网可能已与主网解列,应注意保留合适容量的机组不在高频切机范围之内,以免全厂停电。 7.8.3 保厂用电、保重要用户的方案如关系到地区电网的供电方式时,有关地调应参与制订方案.当地区电网的供电方式改变前,地调应主动协商电厂修改保厂用电、保重要用户的方案. 7.9 定值执行管理 7.9.1 现场运行人员接到调度下达的定值通知单更改命令或许可后,应按照定值单的相关书面要求立即进行更改或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更改,并在调度命令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7.9.2 安自装置的定值修改工作必须在装置退出状态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运行中安自装置的定值。 7.9.3 安自装置定值执行时应有执行人和监护校核人,按定值单要求输入完毕后,应打印定值并核对无误;若有疑问,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并与相应调度部门安自专责联系。 7.9.4 安自装置定值单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应向现场运行值班员交代执行情况,运行值班员应做好记录;值班调度员接到运行值班员的汇报后,与其核对定值单编号,各自记录好执行时间并签名。 7.9.5 定值单执行完毕后,安自装置由值班调度员下令投运.执行人须填写定值整定回执单(附录C),在5个工作日内向定值整定部门反馈,同时于设备运行现场。核对后的定值打印件存各运行维护单位或部门的管理专责处,整定部门必要时可查询. 7.10 定值单管理 7.10.1 装置在用的定值单,专业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现场均应有纸质存档,并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7.10.2 安自装置的定值单类型分为:调试定值单、运行定值单和临时运行定值单。调试定值单用于安自装置调试或试运行期间;运行定值单一般用于安自装置投运期间,适应较长期的运行方式;临时运行定值单适用于安自装置投运期间,为适应某些特殊方式,只需在短时间内调整部分定值的情况. 7.10.3 调度机构调整安自装置定值时,应向受其影响的其它相关调度机构提供定值单备案。 7.10.4 对于已撤销的定值单,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加盖“作废”章并封存半年。 8 调度运行管理 8.1 新、改(扩)建安自装置投运前要求 8.1.1 调度部门和现场运行部门均应具备完整齐全的装置使用说明及运行规定;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有关技术资料及运行规定,于装置投运前,完成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写或修改,并报相应调度部门备案。 8.1.2 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明确装置的使用条件、操作方法、故障处理原则、安全注意事项及有关说明。 8.1.3 必须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测试、联调,验收合格,具备挂网试运行条件,并应结合实际情况完成现场传动试验。 8.1.4 原则上必须经过至少七天的挂网试运行;特殊情况下,经相应的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可缩短挂网试运行时间。挂网试运行期间,除所有装置出口压板退出外,装置按正常状态投入运行. 8.2 安自装置的传动试验要求 8.2.1 新建或改造的安自装置,须同步开展现场开关传动试验,原则上未经传动试验的装置不具备投运条件,不予投入.已投运的安自装置,若尚未开展开关传动试验,则应安排计划尽快补充试验。110kV 及以上安自装置需将传动试验报告报中调备案。 8.2.2 电厂安自装置(包括稳控装置、失步解列装置等),其现场开关传动试验要求覆盖所有已接入装置的机组。试验可与机组的甩负荷试验结合开展。 8.2.3 变电站的稳控装置和低频低压装置,其现场开关传动试验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已接入装置的切负荷单元.新接入装置的切负荷单元,原则上应带开关进行整组传动试验;确因停电困难等原因无法安排的单元,可利用自检逻辑或导通方法检验装置至操作箱跳闸入口前的回路正确性,并确保跳闸回路接入操作箱的接口正确,且应于该单元接入装置后1年内结合停电补充完成带开关的整组传动试验。 8.2.4 变电站的备自投装置,其开关传动试验要求覆盖涉及的各个主供和备供开关。试验应优先考虑系统整体传动模式,确因系统运行实际无法满足的,至少需要逐个开关分步传动验证。 8.2.5 未完成开关传动的安自装置,若需要临时或短期内(不超过七天)投入的,经装置专业管理和运维部门确认现场开关回路接线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临时投入使用,但须发布风险预警,揭示装置不正确动作情况下造成的系统风险.110kV 及以上安自装置需提前向中调报备。 8.2.6 安自装置在进行开关传动时,应评估跳闸回路是否会造成传动开关的失灵起动、线路保护远跳对侧开关等风险,采取防范措施。 8.3 安自装置投退管理基本要求 8.3.1 安自装置的检修工作,应按调管范围向相应调度机构报送安自装置投退申请,经审批后执行。主要包括安自装置的检验、消缺、软硬件改造、新建安自装置的投运操作、元件接入及保供电等工作。 8.3.2 新建或改造的安自装置投运、运行中安自装置状态的计划变更(包括定值调整、压板投退、通道投退等)均须由调度机构通过安自装置投退流程或方式变更流程向设备运维部门进行明确。 8.3.3 中调调管安自装置因缺陷或异常等导致的临时变更操作,需在变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报中调方式部,若退出超过4小时,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安自装置投退申请。 8.3.4 通信工作、共用二次回路的工作及方式变更等需安自装置配合操作的,应在相关工作单中明确,一般不再经安自装置检修流程审批。配置了自愈环保护的稳控系统通信通道检修若仅造成通道进行主、保护路由的切换,不中断通道的运行,可不办理检修审批和许可。 8.3.5 输变电设备启动中,需配合操作的安自装置与启动设备属同一调度机构调管的,直接在启动方案中明确具体安自装置操作;分属不同调度机构调管的,应向安自装置所属调度机构报送投退申请。其中,属地调调管设备的启动中,需中调调管安自装置配合操作的,须经安自装置检修流程审批,不在启动方案中列出具体操作. 8.3.6 由供电局调管的安自装置投退操作,应参考中调调管安自装置的要求进行管理. 8.3.7 安自装置及其通信通道的投退工作应遵循设备综合停电的管理要求,并经运维单位方式专责与安自专责商议、评估后上报申请.对接入安自装置的元件应满足系统实际运行情况,避免多次重复退出装置接入无需设置任何控制功能的元件. 8.3.8 安自装置投退申请应满足计划性、准确性、规范性的要求。 8.3.8.1 安自装置的投退工作应具有计划性,计划工作应按要求上报月度计划和周计划及投退申请,具有区域控制功能稳控系统的年度检验还应做好年度计划。 (1) 月度计划:各单位应在每月22日前,将下月安自装置的工作计划报中调方式部; (2) 周计划:每周五下午16:00前,报下周工作计划; (3) 申请与备案:属中调调管安自装置的计划工作,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报投退申请;属于地调调管的220kV安自装置的计划工作,提前1个工作日报中调备案。 8.3.8.2 安自装置工作的计划应具有准确性。已批复的投退申请,若未能按计划进行,按非计划工作进行评价。已提交投退申请的安全措施应正确无误,工作内容与实际一致,严禁私自增减工作内容、扩大工作范围或擅自改变装置状态。 8.3.8.3 安自装置的投退申请应满足规范性要求.投退申请的各项内容均应规范,申请时间从提交正确、规范的投退申请单开始计算。 8.4 安自专业影响评估要点 8.4.1 各供电局负责安自专业会签的人员须熟悉电网运行情况,了解方式专业的基本常识,熟悉本电网中安自装置(包括中调及地调调管)的功能配置及当前定值的适应性。 8.4.2 一次或二次设备的启动方案、停电方案和方式变更等,地调或电厂的安自专责必须会签确认。有可能引起安自装置误动或拒动时,应对受影响的安自功能做适应性调整,如可采取退出安自装置、退出对应的功能压板等。特别是当110kV方式调整影响到安自装置切负荷的有效性时,应作相应调整,并且应同步通知自动化专业修改该站点的可切线路配置,确保自动化实时显示的站点可切量与装置实际的可切量一致。 8.4.3 停电安排、运行方式变更若需利用安自措施配合以提高供电可靠性或供电能力的,应在综合分析新增存在问题与安自装置控制功能的前提下,对安自功能做适应性调整,如修改定值、投退部分关键压板等。 8.4.4 安自装置投退对运行方式安排造成影响的,如装置退出导致供电可靠性或供电能力下降的,方式人员应配合优化运行方式安排或调降控制断面,必要时应发布风险或调整安自装置的检修工期. 8.4.5 对于会影响安自装置的正常运行的通信专业工作,相应的通信工作单应经安自专业人员会签。 8.4.6 安自装置通信通道上的工作,应做好风险评估和安全隔离措施,通报相关厂站,明确其影响及措施。若安自装置通信通道上的工作不影响系统功能,仅造成通信中断且不超过4个小时,不要求两侧的安自装置进行配合操作。 8.4.7 设备运维单位在进行其他专业设备工作影响到安自装置的,特别是在共用CT回路的设备上试验或工作时,必须做好安自装置投退流程申请并报批. 8.5 安自装置控制的负荷,必须保证在需要时能有效地切除,不得擅自自投供电. 8.5.1 接入安自装置的可切元件配置备自投装置时,须在该安自装置或备自投装置中设置合理可靠的闭锁功能。 8.5.2 对于检测220kV线路过流或三跳的安自装置所切除的负荷线路,禁止其自投到该220kV线路供电区域内。 8.5.3 一般地,备自投装置(特别是低频低压功能安排切除的线路开关的对侧)应设置低频低压闭锁功能;若没有闭锁功能,禁止备自投装置动作将被低频低压切除线路投入由原系统供电. 8.5.4 在确定安自装置的切负荷对象时,应尽量安排同时(或同一轮)切除相关联的主供和备自投线路负荷. 8.5.5 当上述措施满足不了时,则应在运行方式安排中予以考虑,必要时退出相关备自投装置。 8.6 备自投装置安全运行的注意事项 8.6.1 备自投的时延应与继电保护开关三相跳闸重合闸的时延配合,避免在重合过程中自投备用电源。 8.6.2 应分析计算负荷转移后本级和上级电网的供电能力.若原供电线路跳闸前所带负荷过重,则应先切除部分负荷再自投备用电源,以免自投时冲击过大,引起相关元件的过载和稳定事故。 8.7 安自装置调度权发生变化时,接管的调管机构应在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值单重新整定及落实工作,并应书面明确装置的运行状态. 8.8 各单位应根据安自装置的运行情况,组织相关专责和运维人员的技术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装置的性能原理、控制策略、压板投退、运行巡查等技术知识,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9 操作管理 9.1 安自装置分为未运行和运行两大类. 9.1.1 未运行的安自装置包括新建、改建、以及退出进行软硬件改造的装置等。未运行安自装置的试验、定值更改、试运行等操作均由工程管理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通知或许可,并对其正确性负责,不由值班调度员负责。 9.1.2 未运行的安自装置必须经试运行正常,并获得相应专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由调度下令投入运行。 9.1.3 运行的安自装置是指经值班调度员下令或许可投入运行的安自装置,其状态和定值变更必须由值班调度员下令或许可。 9.2 运行的安自装置分为投入、投信号、退出和停用四种状态. 9.2.1 投入状态是指:安自装置能够进行就地或远方出口控制,对外通信正常(具备通信功能的)的运行状态。投入就地功能状态指能进行本地出口控制,对外通信断开(具备通信功能的)的状态。 9.2.2 投信号状态是指,所有出口均退出,不能够进行就地和远方出口控制,但对外通信正常(具备通信功能的),具有正常判断、发出信号功能的运行状态. 9.2.3 退出状态指装置的工作电源投入,对外通信通道、所有出口压板和功能压板均退出的状态。 9.2.4 停用状态指装置的工作电源退出,对外通信通道、所有出口压板和功能压板均退出的状态。 9.3 通信通道状态分为投入、退出两种.通道投入状态指通道压板投入、通信连接正常的状态,通道退出状态指通道压板退出、通信连接物理断开的状态。 9.4 试运行装置属于未运行装置,试运行状态与运行装置的投信号状态相同.特别地,稳控系统试运行指涉及到的装置通信正常,所有出口压板均退出的运行状态。 9.5 一般情况下,安自装置的投退操作由调度员下令;现场运行值班员接令后,应按照安自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并负责操作的正确性。 9.6 安自装置投运后,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状态。 9.7 运行安自装置的状态变更及操作应严格遵循规定,确保安全。 9.7.1 运行人员在接到安自装置投退的调度命令后,应按照现场运行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并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9.7.2 安自装置操作状态改变的一般顺序为: 投入的一般次序:退出状态→投信号状态→投入状态;退出的次序反之. 9.7.3 通信通道状态改变操作的一般顺序为: 投入通道的一般次序:先投入通道连接,再投入通道压板;退出通道的次序反之。 9.8 稳控系统的投退是以整个系统能否作用于控制对象为标准,应遵循合理的操作程序,不可与单站安自装置的投退相混淆。 9.8.1 稳控系统的投入程序如下: (1)首先投入该系统中无就地控制出口的控制站,各站可不分先后同时下令操作。 (2)第二步投入该系统中有就地控制出口的控制站,再投入相应控制站所带的执行站,各站可不分先后同时下令操作. 9.8.2 稳控系统的退出程序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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