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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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汇总 外法史 古代:A.不同点: 原始社会的影响不同 政治制度不同 宗教影响不同 B.共同点: 法律本质基本相同发展形态基本相同适用范围相同 中世纪(封建社会):西方日尔曼法、教会法、北欧的凯尔特法、斯堪的纳维亚法、东欧的俄罗斯法;东方日本法、伊斯兰法、拜占廷法(罗马法) 特点:A、共同点:公开的等级不平等 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 家族本位 男尊女卑 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B、不同点: 法的统一性程度不同 法律渊源的多少不同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联系不同 法律内容的发展重点不同 二、楔形文字法 ❤ 概念: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两河流域各民族以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又称两河流域法,美索不大米亚法。 ❤ 特征:一、以楔形文字镌刻;二、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形式上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过渡;三、楔型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无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四、属于非宗教法;五、是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 历史沿革: ①分散的习惯法时期(BC 30th——BC 22最初的国家形成,苏美尔人创造楔型文字。 ②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BC 22th——BC 18)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 《乌尔那姆法典》 主要内容:根据考古学家研究,有序言和29条正文,实存23条。序言占全文的五分之二,详细叙述国王乌尔那姆受神的宠爱,制定法律的过程。主要说明和强调国王根据神意确立人世间的正义和秩序。 正文:1、禁止巫术。2、伤害他人人身可以罚金代替同态复仇 (只在等级相同的人间适用,有明显的阶级性);3、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乌尔那姆时期奴隶制度的标志。 4、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方、女方家长。5、妇女犯通奸罪要处死。 历史地位:迄今为止所知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有一定影响 ③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前16世纪) 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④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前6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 发现-----1902年法国考古学家在古城苏萨(今伊朗境内)发现。现存于巴黎卢佛宫内。 制定的原因:1、法律不统一;2、新型经济关系的出现;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 结构和体系:序言:宣言君权神授;接受神意,管理国家,进行立法。正文:282条;基本上可以划分为:1-25道德规范;26-41国家规范 强调国家管理;42-282私人社会 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规范。债务,婚姻等。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体例相对比较清晰。 ❤ 内容和特点: 1、古代东方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公有制。农业文明的标志 有利农业的发展和国王的管理 2、自由民中划分为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在法典上受到的保护不一样军人属于穆什凯努 阿维奴: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贵族、僧侣、高官、自耕农、手工业者 后者:失去资格的人,外来人、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军人 3、家内继承制 产原同和经济不发达相关土地是主要的财产。男充分继承权女嫁妆动产 ❤ 4、缓社矛措施:a废除终身债务奴役制度(期限三年)、b限息(最高利率)、c债务d担保人质安全(不能随意殴打虐杀)、e债务奴役期限。 5、刑事法、国事法 刑罚手段残酷:广泛适用死刑,伤害肢体刑,同态复仇、血亲复仇 6、诉讼由私人提起,诉讼制度中带有原始习惯残余。证据制度中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辨别是非的情况下,借助神力,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的一种证据,它在古代以及中世纪一些国家或地区被采用。 历史地位:a楔型文字法的代表性法典;b保留至今最早最完整的成文法典;c体现了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有一定的立法思想、立法水平;d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e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资料;f在古代东方法律发展史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古印度法 概念: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定位在印度奴隶制法律 特点:a宗教密不可分;b严格维护种姓制度;c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 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印度法系的母法。 产生: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国家的产生;婆罗门教的产生;婆罗门教法的产生 佛教法时期: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6世纪。创始人:释迦牟尼(公元前557-495年);佛教法的产生;阿育王的贡献:佛教国教;《摩奴法典》得到编纂。 印度教法(新婆罗门教)时期:公元6-8世纪。源于长期以来佛教和传统婆罗门教相互冲突和妥协而产生···· ❤ 渊源:1、吠陀(吠陀经):诗歌体,不仅是法律的渊源; 2、法经:散文体。相对吠陀而言,法律的内容明显增强,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 3、法典:许多规范的综合体,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摩奴法典》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2世纪,两种翻译版本; 4、佛教经典 :“三藏”,经藏(释迦牟尼及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佛教各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5、国王诏令:在古印度其法律渊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轻视,但阿育王的诏令除外; ❤ 基本制度:种姓制度 一、种姓制度、概念、起源、四大种姓、婆罗门为万物之主 概念:古印度社会等级,古印度法核心内容,是与种族姓氏密切关系的社会团体,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杂种种姓即迦提, 婆罗门(最高种姓,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刹帝利(第二种姓,武士种姓,军政大权);吠舍(平民,商业、农业生产);首陀罗(多奴隶、低贱职业) 二、所有权:国王所有——村社占有土地占有形式以村社制为主;有限制的私有;有等级的私有,不同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三、债法:1、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力。2、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 是神的安排。维护种姓内婚制;严格控制种姓逆婚(首男+婆女=旃陀罗“贱民”),并规定杂种种姓的法律地位。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五、继承法:长子优先原则 继承权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六、犯罪与刑罚:a缺乏抽象性,只是具体行为的列举。b等级刑法,不同种姓同罪异罚。c罪名的设置与宗教教义相关;惩罚手段受宗教影响。 七、诉讼制度:司法权由婆罗门行使;神明裁判广泛运用 三、古希腊法 概念:古希腊法泛指公元前12-公元前4世纪存在于古希腊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 历史地位:一、古希腊法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 原则和思想, 特别是雅典“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雅典“宪法”关于全体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制度、选举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集体责任制和一人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的原则等,一直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先声。 概况:一、公元前12世纪以前,克里特文明到迈锡尼文明。 二、公元前12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荷马时期”城邦出现:雅典,斯巴达 三、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殖民时期” 大量的希腊人移民到周边地区。周边国家不断的希腊化。 四、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古典时期”,希腊文明最为繁荣的时期。 五、马其顿入侵、罗马入侵 发展:公元前20世纪左右最初的法律;“线形文字法”;“荷马时代”的各城邦法;成文法阶段;公元前3世纪后,古希腊法走向衰落。 雅典法律制度: ①德拉古立法(公元前621年) 1、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具备武装2、将官员从贵族中选拔变为抽签选举3、组成400人议事会。 评价:一、广泛使用严厉的刑法,苛法(对偷窃水果、懒惰等过失都要判处死刑)二、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 ②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 立法背景:一、工商业奴隶主——主体;二、自由农民——同盟 内容: (一)废除雅典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一切债务,禁止再以人身作抵押借债,禁止把欠债的平民变为奴隶。由国家出钱把因无力还债而被卖到异邦为奴的人赎回。这一措施史称“解负令”。 (二)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 1、如除自给有余的橄榄油外,禁止任何农副产品出口;2、凡雅典公民,必须让儿子学会一种手艺;3、奖励有技术的手工业者移居雅典,给予其公民权;4、改革币制;5、确定私有财产继承自由的原则等。6、禁止厚葬、抚恤为国牺牲公民的亲属等法令。 (三)承认私有财产继承自由,消除了所有制度上的氏族残余 政治上: (一)废除世袭贵族的垄断权利,不再以出身而以财产的数量来划分公民等级。按一年农产品收入的总量把公民分为4个等级(按年收入的的谷物等产品的数量分别列为500斗、300斗、200斗和200斗以下四级)。第一等级可担任一切官职;第二等级的公民可以担任除司库(即财政官)以外的高级官职;第三等级可任低级官职;第四等级的公民不能担任公职,但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 同时,不同的等级所尽义务也有差别。例如,在军事义务方面,第一、第二等级提供骑兵,自备军械、军装和马匹。第三等级提供重装步兵,他们自备军械和军装,但不需提供马匹。他们是构成雅典军队的主要成分。第四等级主要是充当轻装步兵和一般水手,不用自带军备,只带棍棒。 (二)设立四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四百人会议由4个部落各选100人组成,除了第四等级外,其他公民皆可当选。 (三)设立陪审法庭(也译为民众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有权上诉。陪审法庭的陪审员由所有等级的公民经抽签方式选出。陪审法庭受理并裁决公民投诉或上诉的案件,扩大了公民的权力。 (四)制定新法典取代德拉古的严酷法律,只保留了其中有关杀人罪的部分,使整个雅典法较有人道色彩。 意义:一、以财产代替血缘来划分等级,客观上发展了雅典的私有制。 二、公民参加民众大会奠定了雅典的民主制度的基础。 三、涉及范围广,标志着雅典法制初具规模 四、一定程度上废除了德拉古立法一些残酷的刑罚。缓和了社会矛盾。 五、包含了一系列的工商业的规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六、开创了陪审制度。一方面完善了雅典的国家机器,另一方面为西方的司法制度和陪审制度开创了先河(评价:经济上的改良、政治上的革命、立法上的革新) ③克里斯提尼立法: 内容: 一、改变按财产选举为按照选区选举。消除了氏族部类的最后残余; 二、改变400人会议为500人会议。并设置十将军委员会。不搞抽签而只由选举产生,并可连选连任 ; 三、“贝壳放逐法”, 评价:一、划分选区标志着雅典国家成型;二、标志雅典法律成型;三、标志着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成型 ④伯里克利立法: 内容: 一、官职向所有的公民开放。取消任职限制。二、雅典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三、规定了官职津贴制度。 ❤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 局限性:①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② 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表人物; ③ 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等等; ④ 统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民主性:全体公民是统治者,参与政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公民集体内部相对平等,法律至上.局限性: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是少数人的民主广大奴隶群众不仅毫无权利可言,而且被列为专政对象.妇女和外邦人不能参政. 民法(财产法,债法) 所有权:1、私有制相当发达严格保护私有制。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传来取得 债法: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债;基于损害而产生的债 婚姻家庭法:一、梭伦立法之后,出现遗嘱继承。二、只有男子才享有继承权。 刑法:保留了原始社会血亲复仇的残余;法院组织和诉讼法“私诉”和”公诉” 四、罗马法 概念: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公元6世纪罗马国家全部的法律。 渊源和分类: 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的敕令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自然法: 市民法:万民法;成文法:不成文法;市民法:长官法;公法:私法 特点: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罗马法具有强烈的实践性;罗马法以私法为核心,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把罗马的全体自由民按财产多寡划分为六个等级,作为征兵和纳税的基础 。取消原先三个部落的划分,把整个罗马按照地域划分为四个部落 ①罗马共和前期:1、共和政体的三级构造 2、共和政体的民主化倾向 3、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十二表法 城邦共和政体:执政官、君主因素+元老院、贵族因素+民众大会、民主因素=混合政体 ❤ 十二表法:(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 背景:古代罗马共和时代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因传说刻在12块铜表上而得名。它的颁布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有关。平民要求编纂成文法典,以限制掌握司法权的贵族官员随意解释习惯法的专横行为。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法律上的成果 制定:学习希腊,组成十人委员会 内容: 1、传唤:体现私人诉讼。 2、审理:体现可以采取独任制。 3、执行(索债):有三十天恩惠期。 4、家长权:明确家长专制。 5、继承和监护:妇女、精神病人、浪费人的监护。——禁治产人(大陆法系) 6、所有权和占有:取得时效。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时效婚一年 7、 土地和房屋:主要为相邻关系 8、私犯:侵权行为:伤人,和解,和解不成,同态复仇;家畜伤人主人赔偿;夜盗者,格杀勿论;利息不得超过一分。 9、公法:立法者不得为自己利益立法;贪官,严惩;判刑者,可上诉民众大会(任何人不经审判,不得被处死) 10、宗教法:禁止奢侈 。 11、前五表的补充 :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12、后五表的补充:奴隶损害他人利益。新法优于旧法 特点:1、私法为主,诸法合一;2、对官僚有一定限制、如程序法定,死刑只有民众大会有权决定等;3、比较残酷。如对夜盗的处理,处死债务人,保留了同态复仇等;4、限制高利贷,缓和社会矛盾。 意义和评价: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内容:《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 后期: ❤ 市民法: 概念: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市民法的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 ❤ 万民法: 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市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联系:一、性质相同。均为罗马法的渊源。二、两者相互吸收。 三、最后统一。将公民权授予在罗马的全体自由民。 区别: 市民法 内事裁判官(BC367) 万民法 外事裁判官(BC242 适用范围 罗马公民 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 内容 公法较多 所有权与债法 形式 形式主义 更灵活 ②帝制时期: 法学家任务1、解答2、编撰3、诉讼4、著述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后期❤ 学说引证法: 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解释为准,若涉及争议则选五位中比较公正的意见。 ❤ 国法大全的编纂:优士丁尼/查士丁尼主持 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优士丁尼法典》:立法文件汇编,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或(法学阶梯),法学教科书,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 《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或(法学汇编),法学著作和法律解答汇编 《新律》立法文件汇编,查士丁尼颁布的敕令 罗马私法体系:人法;物法(物和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诉讼法(法定、程式、特别) 人法(身份法):权利主体的规定。人:自然人/法人;确定人的权利能力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一、完整的人格权 1、自由权:是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而言。 2、市民权: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公权(荣誉权、选举权等)划分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的标准 3、家族权: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人格减等: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 自由权 人格大减等(三种权利全部丧失,例如从自由民变为奴隶。) 市民权 人格中减等 家族权 人格小减等 法人:无抽象的法人概念,有法人制度;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法人的成立 婚姻: 有夫权婚姻:又称要式婚姻,男女双方按照市民法的所发生的婚姻方式。 特点:1、王政时期最主要的形式,帝国时期取消。2、只适用于罗马市民,是一种特权。 3、注重形式。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4、夫妻之间不平等。5、离婚困难。 ❤ 无夫权婚姻:又称为略式婚姻。在十二表法颁布时候已经出现。一般认为无夫权婚姻初步奠定近现代婚姻的模式,婚姻自由的雏形。 特点:1、不再以家族的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的利益为目的。 2、适用对象不限于罗马人,包括在罗马的自由人。3、婚姻自由,夫妻双方同意。 4、夫妻双方形式上平等。妻子可以拥有财产。5、夫妻可以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婚姻。 6、成年子女开始拥有一定权利,家长权受到限制。 物权: 分类:a自物权:所有权(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c占有 b他物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一、罗马法上的物,是专门指的一种资产或财富。 二、罗马法上的物,不限于外界通常意义的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连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包括在内,(如奴役、质权。)所以与现代相比较物的外延极广。 ❤ 无体物:则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仅由人们凭主观而拟制的物,比如债权和用益权等等。死者所遗留下来的权利义务,总称为继承物,同样也被视为无体物。 有体无体、可有不可有、要式转移略式、动产不动产 所有权:一、主体只能是罗马公民。不具市民权的人不能享有,其财产得不到市民法的保护。二、所有权的客体十分狭窄,能作为客体的只有意大利半岛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动产 三、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的方式。 一般认为统一的无限制的平等的所有权奠定了现代法制中私法主体上平等的原则 ❤ 准契约:指双方当事人间虽未订立契约,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的法律关系,并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监护/遗赠/共有等) 私犯: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应负赔偿责任。、 ❤ 准私犯: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 简述程式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后期帝政前一百年,适用于罗马市民和非罗马市民,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和事实审查,裁判官主持法律审,承审官主持判决,裁判官通过记录过程获得造法大全,公开进行。 意大利波轮那: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国:人文主义;德国:潘德克顿 ❤ 对后世 英国的影响(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1.英国衡平法思想借鉴了罗马裁判官“公平”“正义”原则判案的经验。 2.信托制度也借鉴了罗马法的用益权和信托遗嘱的经验。概念、术语 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原因:1、体系完备2、立法技术发达3、体现了衡平原则4、运用武力强行适用 五、教会法 ❤ 概念: 教会法即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拘束力的的法律的总称。中世纪,教派:天主教 基督教分裂。天主教(罗马为中心) 东正教(君士坦丁堡为) 渊源:《圣经》, 《旧约》《新约》, 《旧约》 “摩西十诫:圣经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定。 圣经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是教会法的基本法 教皇教令集 1、❤《格拉蒂安教令集》最有名的教令集,公元1140年前后。2、《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 1234年官方背景。3、《教会法大全》 1582年,中世纪后期教会法最基本的渊源。4、1917年《天主教会法典》1983年修改重新颁布。 体例:第一部分,101节,每节有数条和数十条法规。其中阐述了教会法和世俗法的关系。 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组成,每个案例包含数个问题,每个问题下有数条或者百多条教规。 例如买卖神职的弊端,审理犯罪的主要规定,审理异端的规定 第三部分,《论圣事》主要涉及基督教礼仪 特点:不是单纯的记录原文,而是进行分类、整理和编排,并且对教会法的规则、《圣经》和教皇教令进行了解释,使教会法有了体系性和系统性。 地位:有很大的权威性。为西欧各地教会法提供了资料。中世纪法制史和文化史划时代的成就,而且是12世纪文艺复兴在法学领域的重要成就之一。 ❤ 教阶制度(教会法基本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封建制度的标志之一 教皇、教皇近卫军、大主教(红衣主教)、主教、神父 奥古斯丁(圣师),托马斯阿奎那 财产制度: 1、教会财产的主要来源,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2、教会财产的保护:❤ 弃绝罚制度(被教会抛弃的制度) 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 ❤ 裁判所(异端裁判所) 概念: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 程序上的特别: 1、法庭上不得让被告知道控告人、见证人的姓名。 2、凡有两人作证,控告即可成立。见证人如撤回证词,作异端同谋犯处理。 3、准许反复刑讯逼供 4、任何人凡给予被告以法律援助的,均被革除教籍。 5、对认罪又翻供的被告,可不再审讯即处以死刑。 ❤ 教会法影响: 国际法上:一般认为国际法是开始于基督徒之间的法律。主张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和平的而不是战争。当战争不可避免的战争不是征服而是为了和平和恢复 婚姻家庭: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反对重婚童婚、反对近亲结婚、财产继承男女平等。 宪法: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刑罚:注重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的机会。近代教育刑思想影响。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 诉讼法: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后来发展为西方的“自由心证”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对大陆公诉制度的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以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取代了落后的诉讼证据制度,对诉讼法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六、伊斯兰法 ❤概念:伊斯兰法即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即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古兰经,习惯到成文,四大哈里发时期,执法守法最理想 ❤公议:法学家在创制、解释律例或遇有分歧意见时,如在经、训中无先例可循,则以某一地域、某一代权威法学家的一致意见为依据,作出判断,以便有所遵循。 ❤五功: 又称五善功,五项基本功课的总称。是穆斯林必须履行的神圣义务和功修制度,它是基本信仰付之实践的基石,旨在维系、坚定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表达对安拉的虔信和敬畏,通过功修达到认主归一。 念功:口诵,信仰的确认;拜功:信仰支柱;斋功:“斋戒”;朝功:朝觐圣地;课功:法定施舍 ❤瓦克夫制:以奉献真主的名义捐献土地或其他形式财产。仅转移用益物权,扔可保所有权。 独特的制度:公益瓦克夫制:教法中指用于宗教或慈善事业的实产或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且多着眼于穆斯林大众,如修建清真寺、学校、医院、浴室、陵园及桥梁路面等。教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将“瓦克夫”占为己有,亦不准擅自出借、典押或瓜分。 ❤ 经定刑的犯罪: 1.通奸罪。2.诬告妇女失贞罪。3.偷窃罪,砍右。4.抢劫罪,砍双 5.背教罪,死6、酗酒罪:鞭刑 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法学家贡献突出 教法学家的作用 3、深受外来法律影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七、英国法 ❤ ①普通法:指11世纪诺曼底征服之后,设立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回到伦敦后,相互协商,将各个地方的习惯法汇集到一起,逐渐形成的可以适用与全国的法律体系。 形成和发展条件:1、王室法院的设立是普通法发展的前提。2、巡回法官的活动是普通法发展的动力。3、各地存在的分散的习惯是普通法发展的源泉。4、中央集权的体制是普通法发展的保障。 特点:1、普通法以习惯法为基础,具有重具体轻一般,重形式轻内容的特点。2、程序先于权利的特征。3、救济措施有限。以损害赔偿为主。4、普通法的表现形式是判例。 令状制度:是皇家最高官员即首席司法官(后为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签发的,在签发此种令状时他不需要审理被告,由原告支付手续费用。 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法律至上原则、陪审团审判原则、遵循先例原则: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1.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的判例高于所有英国法院。2.上议院的判决高于其他英国法院。3.上诉法院高于下级法院。4.高等法院高于下级法院。 优点1、公正性2、确定性3、可预见性 缺点1、量多并且杂2、僵化3、事实上的随意性 ❤②衡平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普通法逐渐不能满足需要,在此情况下,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传统向国王提出申诉,由国王交给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来进行审理。这种判例自15世纪前后逐渐形成和普通法平行的法律体系。 ❤ 普通横瓶关系:同:1、两者的性质相同。都是封建法。2、两者的背景一样。都是以王权为依托。3、两者相互补充。 不同点:1、前者程序复杂,后者程序简单2、前者以习惯法为渊源,后者以罗马法为渊源。3、调整对象上,普通法是全方位的,后者主要在民商事方面。 4、救济方式上,前者以赔偿为主,后者多样性。 5、发生冲突的时候,衡平法优先。 ❤ ③制定法:《大宪章》:国王有义务服从法律,国王处于“上帝和法律之下,不是国王创制法律,而是法律造就国王”。此外,英国议会的创立,进一步缩小了王权控制的范围,使“王在法下”原则具体表现为“王在议会”,国王的权力只有在议会中或通过议会才能体现出来 ❤ 当代英王的作用:1、王权是君主立宪制度的构成要素。 2、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国王仍然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的化身,从事一系列礼节性国事活动。 3、国王是英国国会的组成部分,国会是国王之下的国会。 4、国王一定程度地制约国会和内阁签署法案,以国王名义召开、停止和解散国会任命首相,批准组阁名单。 5、国王是维系英联邦的纽带。49个。在国际事务上发出一个声音。 ❤ 责任内阁制 概念: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议会主权原则体现。 ❤ 宪法特点:1.连续性。它总是在前一个阶段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并为下一阶段积蓄力量。 2、渐进性。而渐进性结合了前述连续性,对之只能是小范围的增增补补,却不会因了某种政治权威或个人极权的无常而随之反反复复,甚至不复存在。 3、不彻底性。 4、妥协性。 三种犯罪1.可起诉罪2.可速决罪3.即可起诉也可速决罪 陪审团分大小:一、大陪审团只用于刑事案件,小陪审团可以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 二、职能上来说,大陪审团决定是否对被告起诉,小陪审团决定实体上的裁决。 三、工作方式不一样,大陪审团在庭审之前秘密进行,双方的律师一般不参加。小陪审团是 公开开庭的时候听取双方的辩论。 ❤ 受益制:“用益权制”为了他人利益占有使用土地;对抗制,辩护制度,律师分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大律师,小律师 八美国宪法 渊源:五月花号公约、独立宣言、联邦条例、 ❤ 独立宣言评价:充满逻辑性,内容层层深入,充满煽动性公开表明人权、民主、平等、自由的思想。第一个人权宣言”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特点:一、法律并不直接针对企业的规模。违法的着眼点在于限制损害竞争的行为。 二、执法的宽严随时代而变化。政党态度也有影响。 三、适用范围在逐步扩大。 四、性质上来说,美国反垄断法涉及民法、刑法、诉讼法,集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制定法和判例法的综合体。 美国宪法 基本原则:联邦主义、三权分立与平衡、 意义:一、突出了宪法至上的观念。二、完善了三权分立体制。三、创造了违宪审查制度 评价:一、具有开创性。二、首次包含了三权分立。三、稳定性。政治制度的稳定。 四、简洁性。五、影响的广泛性。 美国法院的双轨制是指在美国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联邦和各州法院在管辖权上没有从属关系,两套法院相互平行、独立,但二者之间又有联系。 1、联邦法院系统2、联邦和州法院管辖权 英美法一同: (一)共同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原则 (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 (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的分类。没有一个统一独立的民法部门,行政法和商法也不是独立的部门。没有与之相应的独立法院系统。 (二)不同点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 (2)立法和司法双轨结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联邦和各州各有不同的制定法和判例法。 (3)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较大。美国不仅颁布了成文宪法,而且进行了大量的法典的编篡和法律的汇编工作。 (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美国联邦法院开创了具有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权的先例后,美国的制定法较之英国法更具有灵活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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