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假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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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有限公司假期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有关法令,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假期管理规定。 一、公司员工在休假前,必须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向上级管理人员申请,待该申请表按公司规定程序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审批同意而擅自离岗休息,公司按旷工处理. 二、有薪假期 (一)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年休假管理规定。 1、年休假条件和休假时间 (1)年休假条件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①退休、离岗退养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时间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休假时间=应休假时间÷12×在公司实际工作月数。 ②新入职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时间按以下公式计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实际休假时间=(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馆龄的计算 馆龄以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计算。 有以下情况者,另外计算馆龄: (1)经组织批准调动到本公司工作者,其调动前的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分配到本公司工作的转业退伍军人,其军龄计入本公司工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一年内怀孕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已休假后出现以上情况,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4、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5、员工按国家规定休产假、婚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6、用人部门年假管理职责 各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员工的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若仍有员工当年度年假未给予安排的,部门应提出该员工的年休假计划,并填写《休假申请表》,送至人力资源部审核. 7、人力资源部年假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年假汇总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人力资源部在次年1月份将前一年度所有年休假单整理、存档。 8、年休假期间待遇 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二)婚假 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制定**婚假管理规定。 1、婚假条件、天数、安排 公司员工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凭结婚证书两个月内(结婚证签发日期起算)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领取 婚假通知书。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另享受晚婚假10天,有效期为三个月(结婚证签发日期起算)。婚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 2、婚假期间待遇 员工在婚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三)丧假 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制定**丧假管理规定。 1、丧假条件、天数、安排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申请享受三天的带薪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公司批准,可给予三天的带薪丧假,若不属于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天的带薪丧假.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 2、丧假期间待遇 员工在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四)产假 1、产假天数、安排、待遇 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员工在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女员工怀孕流产者,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给予15~30 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75天产假。 2、哺乳假安排、待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可休一个月,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 、怀孕假条件、天数、待遇 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后,可申请休怀孕假至生育前十五天止,经所在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不直接面对客人服务的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后许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经理加具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继续留在岗位上工作至生育前十五天止. 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五)看护假条件、安排、待遇 女员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其配偶在其产假期间可享受 10 天看护假。看护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员工在看护假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六)计划生育假条件、安排、待遇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女员工产后42天应放置宫内节育器;符合条件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育龄女员工产后3天内应落实输卵管结扎术。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夫妻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经乡(镇)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不宜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女员工,以及有其它特殊情况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育龄夫妻,可采用其它避孕措施.在此期间,属计划外怀孕者,必须落实补救措施,第一次施行人工流产的,可享受计划生育假的待遇;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施行人工流产的,则按病假处理。 实行计划生育的员工,由工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医院证明并经报批后,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l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2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 4 、采用皮下埋植避孕剂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 5 、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 6 、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 7 、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医生出具的证明确定. 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生育及计划生育假期表 项 目 假 期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 15~30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 42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 75天 正常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 90天 因难产而剖腹、Ⅲ度会阴破裂者 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部牵引产者 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加15天 晚育者(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 加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 加3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子女产假期间给予男方享受看护假 10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 3天 取宫内节育器 2天 输精管节扎 10天 输卵管节扎 30天 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 15天 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 30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 45天 哺乳期 婴儿一周岁 三、病假 (一)员工休病假程序 员工凭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签认的病假单可休病假。 因病情需要由医院开出的病假建议书(病假单),按以下程序办理签认: 1 、由门诊医生开具病假建议书的,员工当天要把病假建议书连同病历及药费单带回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签认可。如有实际困难,当天不能回馆的,须在当天将情况告知(如电话)所在部门,次日再办理审签认可手续.如因病情严重不能回馆,可委托他人带回办理. 2 、看急诊而需休病假的,须在当天将情况通知(如电话)所在部门,三天内将病假建议书、病历及药费单带回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签认可手续. 3 、病假建议书经审签认可后交给所在部门方可休假.取得医院的病假建议书,但没有在公司规定时间送公司有关部门签认或认可缓办手续,自行休假后再交出病假建议书者,按旷工处理. 4 、病假建议书在审签过程中,如审签部门对其病假建议书不签认的,员工必须回馆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医务室主治医师、部门经理其中一方对病假建议书持不同意见的,报人力资源部处理,呈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二)病假建议书签认权限 员工休病假一天以内(含一天)者,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交公司医务室加具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休病假一天以上者,须由所在部门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交公司医务室加具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经理签认,最后呈报分管总经理审批,经批准方生效。 (三)病假享受待遇 休病假,根据员工本人的实际工龄参照下表比例计发: 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 病假累计满6个月 备注 工龄 计发比例 工龄 计发比例 1、岗位工资若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2、若病假工资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时,按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 不满5年 45% 不满5年 40% 满5年, 不满10年 50% 满5年, 不满10年 40% 满10年, 不满20年 55% 满10年, 不满20年 45% 满20年以上 60% 满20年以上 50% (四)医疗期的界定 1 、医疗期限 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馆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36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本馆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馆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9个月;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含三十年)的为24个月;三十年以上的为36个月。 ⑵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肌力、肌张力等符合五至七级残废条件)的员工,在6至24个月内尚需要停工治疗的,经公司批准,可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 2 、医疗期的周期累计方法 ⑴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6个月的按4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参加 工作时间 本企业工作期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办法 10年以下 5年以上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 20年以上30年以下 24个月 按36个月内累计 30年以上 36个月 按42个月内累计 ⑵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第1点(医疗期限)第(1)项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重新累计医疗期。 ⑶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按第2点(医疗期的周期累计办法)第(1)项所规定的时间累计满后,在第1点(医疗期限)第(l)项所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基础上累加。 ⑷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3天的,给予计算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 ⑸因伤病半休的,两个半休作病休一日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五)办理因病退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员工从病休第一天起,其所在部门开始累计计算其停工医疗期,在其医疗期满之前,提前半个月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核实后,以公司名义向病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医疗期满时按时回公司报到。员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工作的,要回馆上班。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具体参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点。 病休员工医疗期满后,公司派发给该员工回单位工作“通知书”,如员工本人既不回公司工作,且又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司将按旷工处理。 (六)特殊病例个案,其病假工资及医疗期等待遇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个案处理. 四、工伤 (一)工伤的界定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经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工伤待遇;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工伤假 1、工伤假的申报程序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3天内填写《伤病报告表》(如本人因故不能填写的,由所在班组代为填写),所在部门经理核实签认后,交公司工会审核,人力资源部加具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此同时,人力资源部在发生之日起15天内要报告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并报送《工伤报告书》。 2、工伤假期间按员工本正常工作工资发放。 3、工伤医疗期员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公司和工伤员工(对于轻微的工伤,则由公司医务室对其做出终结医疗期鉴定). 工伤员工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工作的,或经评残后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要回馆上班,由公司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享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月支付的伤残待遇。 五、事假 (一)事假的审批权限。员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的须报分管总经理审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请事假须经分管总经理批准. (二)事假待遇 事假一天,绩效奖金和固定奖金按 15 %扣除;基本工资按日平均值扣除,依此类推。 六、补休 员工加班,安排补休的,要填写《补休单》,部门经理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总经理审批确定补休工时,补休工时要求在50天内安排补休. 七、员工在半年内请病假、事假、怀孕假、哺乳假四项累计满20天至60天,按实际休假天数每天减发1%的半年业绩奖。休假超过60天和交易会期间休假,不发放半年业绩奖。 员工在一年内请病假、事假、怀孕假、哺乳假四项累计满30天至180天,按实际休假天数每天减发0.5%的半年业绩奖。休假超过180天,不发放半年业绩奖。 八、本假期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往所发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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