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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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
2、的专家;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9)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
3、资免征个人所得税.(10)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备案问题(201102-14 13:50:46) 标签: 分类: 财税咨询 财税199420号第二条、国税发199754号全文,针对外籍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作了具体说明,国税发199754号针对免税项目均提到需要税务机关“核准,后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项又取消了“核准”手续,但仍然要按照国税发199754号规定提交材料。请问:1。我是否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材料,就可以自行进行免税抵减申报。答:可以。该项免税项目由行政审
4、批改为备案制,审批制下纳税人需经批准后才可享受免税待遇,在备案制下纳税人可自行进行免税项目的申报并享受优惠待遇,但需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保留了“要求重新提供资料”及“给予纳税调整”的后续管理权力。2、税局没有任何批复或者回执手续,那以后又怎么证明我已经提交了材料呢?答:根据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因此,在个税纳税申报时,免税证明材料应作为附属资料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收的纳税申报表,就可认为是已提交相关材料的证据。结论:对于备案制的税收优惠,在提交申报资料同时提
5、供税收优惠资料,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因主管税务机关保留进一步管理的权力.依据:国税发200480号: 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免税项目一、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
6、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
7、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工资、薪金
8、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
9、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人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
10、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
11、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17)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
12、所得税。 (19)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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