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管理考核办法(小组讨论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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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选派机关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 第一书记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从机关选派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干部的管理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信阳市委关于选派机关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的意见》(信发[2010]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选派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机关干部(以下简称选派干部)的管理考核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考核奖惩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管理考核工作在市选派机关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派办)具体实施,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四条 市选派办负责全市选派机关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市直选派干部的选派、调整、考核、奖惩工作;督导检查县区、市直选派单位对选派干部的联系指导、支持帮扶、管理教育等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县区选派办负责做好本县区选派干部的管理,协助做好市选派干部的管理。 第六条 乡镇党委负责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为每位选派干部建立管理档案,明确组织委员负责记录选派干部考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受表彰奖励、考核测评等情况. 第七条 选派单位要主动协助选派办做好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年度培训.选派干部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九条 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教育培训内容要突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主题,围绕选派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安排。 第十条 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不得向选派干部本人或其所任职村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培训工作一般在本市、县(区)范围内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外出学习考察先进典型。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任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根据选派任职村实际,逐村制定年度和任期工作量化目标,作为选派干部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量化标准。选派干部任职工作目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共性目标,由市选派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二是个性目标,在对村情调研的基础上,由选派干部提出,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报乡党委审核,县区选派办组织相关人员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选派干部任职目标量化责任,市县(区)选派办、选派单位、乡镇党委分别与选派干部签订《选派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目标责任书》后生效。 第十三条 任职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选派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的情况,作为选派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依据。建档内容主要包括选派干部推荐登记表、任命通知、《选派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入住选派村时的原始情况,选派干部阶段性量化目标工作进展情况,考勤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年度及任期考核奖惩情况,选派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群众满意度测评、选派单位跟踪管理和“后盾”作用发挥情况等方面,做到材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规范。各县(区)选派办负责所在县(区)选派干部建档工作,市选派办负责市直选派干部建档工作。选派干部任职结束时,其年度和任期考核鉴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任职在岗工作制度.选派干部任职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选派干部工作在村,原则上要吃住在村,享受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每年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含为村级事务出公差)。选派干部任职期间一律不再承担原工作岗位职责,任何单位不得抽调选派干部承担选派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考勤工作由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负责落实,选派干部离岗时要向乡镇党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离岗时间较长(6天以上的),须履行填写请假条手续并分别报经县、市选派办批准(县区选派干部只报县区选派办)。选派干部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乡镇党委每季度要将选派干部的考勤情况向县(区)选派办书面报告一次,县(区)选派办同时向市选派办备案。 第十六条 查岗制度。市、县选派办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实地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对选派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查岗情况通报查岗结果,对无故脱岗者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帮扶支持制度.选派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共信阳市委关于选派机关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的意见》,落实单位职责。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研究支持帮扶措施,积极向上协调争取资金项目,把选派干部任职村作为单位新农村建设的联系点。选派单位负责同志要经常到选派干部任职村走访调研,检查工作目标实施进展情况,指导开展工作.选派单位要帮助选派干部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选派干部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一次任职村的工作。 第十八条 工作汇报制度。选派干部根据需要及时向所在乡镇党委汇报工作,每季度至少向县(区)选派办、选派单位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年终要在选派单位进行一次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和工作总结存入本人工作档案。选派干部要注意报送工作信息;县(区)选派办每半年向市选派办报告一次选派工作情况.以县(区)为单位,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选派干部工作例会,了解掌握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部署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制度.教育引导选派干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交通和食宿安全。以县(区)为单位建立选派干部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选派工作发生重大问题或选派干部出现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报告市选派办. 第二十一条 动态调整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跨县(区)或跨单位变动工作岗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二十二条 办公经费管理制度.各选派单位每年为选派干部安排的专项办公经费限于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的办公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等。开支实行在选派单位报帐制。 第二十三条 资金项目支持制度。要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选派机关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提供资金项目支持的意见》要求,加大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市、县(区)选派办和市资金项目协调小组,要组织指导好选派干部任职村项目申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落实项目。县选派办组织好具体的项目申报工作,并监管使用情况。项目和项目资金在选派村公示。选派干部任期结束后,由县(区)选派办牵头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选派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派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时间和方法由市选派机关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县(区)选派办分级组织实施.市直选派干部的考核由市选派办负责;县(区)选派干部的考核由县(区)选派办负责。 第二十六条 考核实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相结合。参加民主测评的对象,应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两委”全体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测评结果将作为选派干部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组织考察应综合了解选派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着重考察选派干部履职情况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选派干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选派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原单位,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比例。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 (三)工作实绩突出,全面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 (四)在村工作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五)民主测评称职以上票达90%以上; (六)清正廉洁。 第二十九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较好; (三)完成当年主要工作目标任务; (四)在村工作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五)民主测评称职以上票达70%以上; (六)廉洁自律。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三)不能完成当年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四)在村工作时间少于规定要求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三十一条 选派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不能完成当年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在内的多项目标任务; (二)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累计超过40%; (三)因工作失职或渎职,给所在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 (四)在村工作时间少于规定要求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 (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六)违反党纪政纪,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要向选派干部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选派干部考核等次要通过一定形式公示。 第三十三条 选派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工作量化目标,自觉遵纪守法,得到群众认可,经考核在称职以上,按有关规定优先提拔重用。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考核在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不能提拔使用。当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程序由选派单位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选派干部考核工作实行考核组组长责任制,对考核结果出现失真失实的,要有关规定追究考核组组长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选派干部任期结束前,应当组织一次全面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信发〔2010〕7号文件精神,认真全面落实好选派干部的激励政策。 第三十六条 体现“选派干部当代表,选派单位作后盾,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原则,把选派单位落实《中共信阳市委关于选派机关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的意见》的情况和选派干部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纳入选派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把选派工作成效作为选派单位“创先争优"活动考评和主要负责同志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后盾”作用发挥好的单位和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对选派工作不重视,相关政策要求落实不到位,选派干部完不成当年量化目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委、各乡镇党委要把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作为党委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年度工作一并计划、一并部署、一并落实、一并考核。 第三十八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改变“双薄弱村"的面貌负有直接责任,要在班子建设、争资跑项、排忧解难、统筹发展等方面加大对“双薄弱村”的支持帮扶力度。将改变“双薄弱村”面貌的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双薄弱村”年度量化目标不达标、面貌转变不明显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乡镇党政主职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选派机关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9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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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 考核办法 小组讨论 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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