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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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 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 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运行、磨光机打磨等各种作业; 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 特级用火作业 (1) 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2) 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 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 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一级用火作业 (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 3、 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二级用火作业 (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 工艺系统管网; (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在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房等禁火区; (7)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 三级用火作业 (1) 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5、 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 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核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2、 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核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3、 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 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5、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打开入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 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 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 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7、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做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需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 在用火前应清除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种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种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4、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5、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九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 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制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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