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常用文件格式及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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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纪检监察文书格式一、初查报告初查报告的构成包括标题、呈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四个部分.一般写作要求是:1、标题。通常写为关于对群众举报(被反映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问题(事由)的初查报告,如事由是“挪用公款”,标题可写成关于对群众举报李挪用公款问题的初查报告.如果被反映问题较多,不便于一一列出的,可将标题中的事由用“有关问题”来加以概括,如关于对群众举报李有关问题的初查报告。2、呈送单位。应顶格写明主送单位名称,通常是初查工作的批准机关。3、正文。这是初查报告的主体部分,主要内容有:(1)被反映对象的基本情况,个人的有: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目、学历、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务等。(2)事由,
2、即何时何人反映(检举)何人(被反映人)或何单位(被反映单位)何种(性质)问题;领导人(姓名、职务)何时批示(批示主要内容或引述批示原文);何种组织或何人按照批示何时间内进行了初步核实。(3)初步核实的结果与存在的疑点.按所反映的问题发生时间顺序或问题性质分类,对初步核实的情况进行叙述。对因各种客观原因尚未核查清楚的疑点,也要作出说明交代。(4)处理建议。承办核查部门与人员就初查情况,向批准机关提出是否立案及其它相应处理的建议。经初查,违纪问题属实,建议批准机关立案查处;问题明显较小,可建议批准机关不予立案,对其批评教育;问题失实的,建议向当事人或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上“以上
3、报告妥否,请批示”。4、落款。写明承办核实的机关部门的名称和年月日.参与初查人员在报告上要分别签名。例文:关于对群众举报李挪用公款问题的初查报告中共临泉县纪委:根据县纪委领导同志关于的批示,镇纪委成立由镇纪检办主任同志、镇纪委委员同志和镇办副主任同志组成的调查组,从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20日,对群众来信举报李挪用公款的问题进行了初核,现报告如下:李,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临泉县镇人,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11月至2004年9月任村党支部书记,2004年10月至今任镇外经办副主任.经查,李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4年5月1
4、0日,指使该村出纳员从村集体帐户中提取公款20万元给儿子经商,2005年12月5日已归还。李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的错误,且数额巨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文)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县纪委立案调查.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调查人:镇纪检办主任 纪委委员 党政办副主任 2006年3月20日二、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建议对犯有违纪错误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被检查对象,进行立案调查的请示.立案呈批报告由文头、编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落款等组成。一般的写作要求是:1、文头和编号。文头格式为中共临泉县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呈批报告,并编上号,如编为“纪请2
5、0074号”。2、标题。通常写为关于对(被检查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违纪问题的立案请示。3、主送单位。顶格写明立案批准机关。4、正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线索来源。简明扼要地说明何时何人反映什么问题,根据哪些领导的什么批示在何时间段进行了初步核实。(3)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4)呈报立案的依据,即党纪、政纪法规的具体条款。(5)呈报单位意见。5、落款。写明呈报单位名称和年月日.报告呈送时应附反映、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材料.例文:中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套红)纪请20074号 签发人:关于对黎违纪问题的立案请示中共临泉县纪委:2006年12月2
6、0日,署名“村群众”的群众来信,揭发村党支部书记黎,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间,涉嫌受贿和嫖娼.根据县领导关于的批示,我镇纪委派员于2007年2月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初核,黎的违纪问题确实存在。黎,男,1955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临泉县镇人,初中学历,198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7月至今任村党支部书记。主要问题:一、2005年10月,把本村委会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个体建筑包工头罗,从中收受包工头人民币5万元。二、2006年3月6日去海南岛三亚旅游,在酒店嫖娼。为了弄清全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黎立案调查。当否,请批
7、示.附:检举信和初查报告各1份 中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盖印) 2007年1月20日三、立案决定书例文:中共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套红)秘密(密级)东纪立字200号中共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临泉县局党委:经我委初查核实,(单位)(职务)同志有严重违犯党纪、政纪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共临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志予以立案。 中共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2007年12月6日主题词:立案决定书 (违纪者姓名)抄送:县委组织部(如果违纪者是公务员或国家干部身份,同时抄送县人事局)中共临泉县纪委办公室 2007年12月6日印发四、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说
8、明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指调查组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就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的与被调查人进行见面核对的材料。材料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通常是用关于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若是单一的错误,可在标题中写明是什么性质的错误,如关于同志违反财经纪律错误的见面材料。2、正文。一般写清楚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事实及其性质。写错误事实时,要注意几点:(1)只写认定作处分依据的事实.(2)对事实不夸大也不缩小。(3)用词要恰当,表述要严谨,不能有可产生歧义的语句.3、落款。落款单位一般为县纪委某室或某镇纪委或机关单位纪检组,并于后写上年月日。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经被调查人核对后,被调查人应
9、在该材料上签署意见、签名、按指模.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其不合理的意见,调查组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写说明材料时应注意:(1)如被调查人不承认或推托辩解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则要用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的存在与情节的轻重。(2)如被调查人对适用纪律条规及定性提出质问或辩解,则要运用有效的纪律条规予以说明.(3)对明显故意狡辩、拒不承认错误的,应说明其不端正的认错态度.值得注意的是,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人等内容.例文一:关于陆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陆,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大专学历,1998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
10、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镇宣传干部,现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兼总经理。陆所犯错误事实如下:一、发包工程,从中受贿2006年1月,陆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物2007年3月,陆上述错误事实揭露后,开始陆对错误避而不谈,经过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坦白交代了问题,于2007年8月20日退清了全部赃款赃物。 中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9月4日见面人意见: 陆(签名并按指模) 2007年9月9日例文二:关于杨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杨,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临泉县镇人,高中学历,2000年8月参加中国共产党,2002年当选村委会委员,现任镇村村委会委员.杨所犯错误事实如下:2004年9月间,
11、村委会干部李、韩、梁、杨讨论决定,将位于村的一块约100亩的荒地租给黄(镇人)使用,此事没有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双方商定实际租金37万元,但合同只写租金30万元,另外7万元直接支付现金。2004年12月3日双方签订了有期有偿租赁土地合同书,合同约定:村把100亩左右的山地租赁给黄,租期50年,租金30万元一次性付清。随后黄把30万元转入经济联合社的账户内,并按约定将7万元交给杨.杨在合同的见证人栏目上签了名。签订合同后,杨从7万元现金中分得16000元.根据上述错误事实。杨身为共产党员,在担任村委会委员职务期间,将位于村“的一块土地租给黄使用,伙同李等人侵吞村集体资产,杨个人侵吞16000元
12、,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杨在检察院约其谈话期间,承认在出租土地过程中侵占村集体资金16000元的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较好,于2006年5月12日已经主动退款16000元。中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6年月日见面人意见: 杨(签名并按指模) 2006年月五、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从事案件检查的人员,在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将调查的情况综合整理,并相应提出处理建议,向立案机关写的报告,调查报告要打印成文。如一宗案涉及多人的,只需写一份调查报告,但应将每个人的简历、涉案情况、在案中的责任大小、量纪的轻重写清楚。调查报告的构成包括标题、导语、事实、结论和落款五个部分。一般的写作要求是:
13、1、标题.有三种常用的格式:第一种:关于(被检查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问题的调查报告。这种标题多用于违纪问题比较单一的情况,例如:关于王受贿的调查报告、关于王、李、张等三人受贿的调查报告。第二种:关于(被检查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这种标题多用于违纪问题多而不便一一列出的情况。第三种:关于群众举报(被检查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这种标题适用澄清事实或经查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调查报告。2、导语。一般要反映如下的情况:(1)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简介。(2)立案依据。包括案件线索来源,初步核实情况简介、领导批示和批准立案的机关、时间等。(3)调查组的情况。包括何时
14、成立,由哪些机关牵头组织或联合组织,哪些部门、多少人员参加,历时多久。(4)采取的措施情况。被调查人有无被停职检查、免职审查,有无被公安、检察机关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5)调查的主要问题及对案件调查进行总的评价。3、调查事实。这是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要写清楚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一是要将主要错误事实按性质归类,按先重后轻、先大后小的顺序逐项来写。二是要将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后果和责任等如实写清楚,使其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一目了然。三是抓住关键,注意突出写清楚主要涉案人、情节和主要作案手段.四是正确引用证据,列举数字要准确,不用大约数,不舍小数.五是对那些已查清的事实,但难以确定
15、性质的问题,可采用写实的办法来写.(2)经查证属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在报告中也应列述,但应从简.(3)经调查核实否定的问题,必须把查后否定的事实情节及其依据写清楚。对所反映错误性质轻微,查后否定的问题可从简。(4)暂时查不清或证据不足,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的问题,可采取写实的办法予以叙述,并说明暂时没能查清的原因,以备查考.4、结论。指在调查报告的末尾部分形成对所调查问题的归纳总结和概括性认定,以及对此所提出的处理意见。通常用“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来表达。5、落款.署上调查组名称,是单一机关派出的,就署“(派出机关名称)调查组”;是几个机关联合派出的调查组,就署“(几个派
16、出机关名称,由主到次)联合调查组”.参与调查人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最后写明调查报告产生的时间。例文一:关于吕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2007年4月20日,群众举报吕贪污、受贿、赌博等问题,根据县领导同志的批示,中共临泉县纪委第纪检监察室派员对吕有关问题进行初核,认为违纪事实基本成立,并于2007年5月10日经临泉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吕立案检查.立案后,由临泉县纪委、县审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5月12日开始对吕的问题进行调查,至7月20日,对反映吕的主要问题已查清.现报告如下:吕,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临泉县镇人,身份证号码:,中专学历,1979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至2003年2
17、月任局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局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工资为.一、吕错误事实(一)贪污事实经过(时间、作案手法、金额数、款项去向、造成影响等)。(二)受贿事实经过(时间、地点、人物、具体情节、金额数、款项去向、造成影响等)。(三)赌博事实经过(时间、地点、具体情节、金额数、造成影响等)。二、处理意见综上所述,联合调查组经研究认为,吕在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在担任局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万元,且参与赌博.在组织调查期间,吕对所犯错误有一定认识,并能配合组织调查,于2007年7月10日退回全部赃款。鉴于吕所犯错误性质严重,违犯党纪、政纪,应给
18、予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条、条以及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条的规定,调查组建议给予吕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联合调查组 中共临泉县纪委:一室副主任 (签名) 副科级纪检员(签名) 临泉县审计局:科副科长 (签名) 科副主任科员(签名) 2007年7月22日例文二:关于殷同志失职案的调查报告2005年11月,经群众举报反映镇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殷非法转让土地问题,根据镇领导同志的批示,我镇纪委对殷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核,认为违纪事实基本成立.2006年2月26日,经临泉县纪委常委会议批准对
19、殷立案调查.现问题已基本弄清,报告如下:殷,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临泉县镇人,身份证号码:,初中学历,1999年8月参加中国共产党。2002年2月至2005年3月任镇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2005年4月至今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殷的主要错误事实2004年初,殷参与村委会两委干部会议研究决定,将位于该村“六岭塘”(土名)土地租给梁(台商)兴建大洋光电厂.2004年3月8日,经济联合社与梁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有偿租用合同书,合同约定将村“六岭塘”的54亩土地租给梁兴建厂房、宿舍使用,租期50年,租金为每亩一次性有偿使用费3。6万元,合计土地使用费194。4万元人民币。合同还约定该块
20、土地的“三通一平”由村经济联合社负责。2004年6、7月份,梁交清了土地使用费194.4万元和青苗补偿款87。5万元,要求村委会尽快落实土地的平整。2004年8月,在没有向国土部门申办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经研究,决定将“六岭塘”约54亩土地承包给吕平土,工程造价为每亩6千元人民币。2004年9月,吕施工队进场施工,同年11月完成平土工程。同年12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此事后,认为村委会违规用地,向村委会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工并进行复耕。经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测量,认定村委会共推填土占用农用地36394平方米(合54。6亩),于2005年1月9日发出土地
2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非法占用的36394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1091820元.2005年5月13日,村委会已缴清罚款1094910元(含逾期罚息)。目前,上述违法用地已进行复耕。二、处理意见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队推填土占用36394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村委会是此案的违法主体,殷作为村委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堆填土、出租土地等事宜的主要决策者,对造成此违法用地事实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有关规定,调查组建议给予殷同志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镇纪委监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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